【篇一:关于环保的案例】
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城市 -- -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城市资源 减少城市污染 (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 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 染。
2。绿色消费 环保选择 (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 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重复使用 多次利用 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如 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 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分类回收 循环再用 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 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5。保护自然 万物共存 不猎杀、使用重庆市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 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 地、每一株花草、每一片树木。
6。讲究卫生 保护环境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 烟,不制造噪音。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重庆市同学门以及广大市民提高保护 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倡议队伍中来,为保 ...要 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城市 --- 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城市资源 减少城市污染
(1)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 染。
2。绿色消费 环保选择
(1)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2)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重复使用 多次利用
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如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和餐 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备购物口袋或提篮。 4。分类回收 循环再用
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 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5。保护自然 万物共存
不猎杀、使用重庆市珍稀动物和受保护的动物,关爱与保护野生动 植物;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 片树木。
6。讲究卫生 保护环境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制造噪音。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重庆市同学门以及广大市民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 我们的倡议队伍中来,为保护重庆市的环境、造福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因为:保护重庆市的环境,刻 不容缓!
【篇二:关于环保的案例】
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 【案情】 1996 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 100 养鱼水面积 93.5 万平方米,于同年 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 污口 100 米左右。 1997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 时许,县冷冻厂检修 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 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 学的养鱼舱内。 10 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 舱内鱼大部分死 亡,共约 5570 斤。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 卫生防疫站、 公安局 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 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 1737.374 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 氨氮 129.30 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 1.62 毫克, 超过国 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
0.02 毫克的 80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 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 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 决。
【思考题】 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我国环境法律体 系的构成是什么?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 染的设施,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重新安装使用, 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 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 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 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 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 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 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 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 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 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 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 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 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 用。一般会涉及 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 单行法,有 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2、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 (以下简称 “养殖场 ”)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 属校办企业, 1991 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 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 1993 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 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 种,当年 养蛙净收入 25 万元。但是,从 1993 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 取水河道被工业 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 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 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 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 和高联丝绸印染厂 5 家企业(以下简称 “5企业 ”),该 5 企业将含 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 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 1993 年和 1994 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 1 万吨,导致 下游 7 个乡约 135 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88)中的 ii-iii 类下降为 v 类;其中,约 53 平方公里的 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 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 水体,已因该河 cod 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 养殖用水河村民 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 年春,处于严
重污染 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始到处上访,数十次的向 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 5 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 是由于 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 270 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 7 -8 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 9 月, 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 的直接经 济损失为 48.3 万元。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 其针对本事件 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 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的附近 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 推卸的因果关系。鉴于此, 1995 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 5 企业之间 的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 “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 之前,应补 给养殖场 6 万元,用于 1995 年生产自救用水费 ”达成调 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 1994 染损害赔偿问题。 1995 年 12 月,养殖 场以 5 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判令被 告养殖场经济损失 48.3 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思考题】 1、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公害民事责任 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公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 什么特点?这一特点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 4、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 染是否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 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 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 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 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 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 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 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 件。注意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追究 主观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且客观上也不以违法行为为要件,只要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人损害便足以构成。排污费的缴纳是排污或超标排污者的一项法定
并致
责任,不能以此免除 其他法律责任,同时拒缴或不按规定缴付排污 费构成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鱼塘损失赔偿案 【案情】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 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 鱼塘。 1998 月暴雨连天, 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 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 化肥厂交涉,要 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 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 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 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 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 请求后,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 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 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 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 一片。鱼塘 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 要求化肥厂赔 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 力为由拒绝赔偿。
【思考题】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 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 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 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 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 任。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免责事由认定的 一起典型案例。尽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 原则,但法律同时规定,若被告方能举证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则可 免 于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即构成免责事由之一。但注意,并非所 有的自然灾害都可构成 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中特别强调必须经行 为人采取合理措施而仍不能避免的才可免责。
乌油污染事故赔偿责任案例【案情】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 1997 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了下 游的农田、鱼塘,造成损失数千元。
第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 1998 月 24 日 还没有破案。被污染 的受害者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林某则以乌油是因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 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 同样损失了五六千元为由拒绝赔偿。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要承担赔
偿 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水污染损失由第 三 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这次污染事故是由 第三者故意所为引起 的,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应当由第三 者承担责任。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 后,再向作案者要求赔 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 林某应当赔偿损失。理由是虽然油罐是被第三人打开, 但是林某也有过错,其一,林某的油 罐存放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违反的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二,林某存 放油 罐时应当预计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而造成泄漏,故其必须在存放油 罐时配套做好泄漏事 故池,防止出现各种意外。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由于第三人过错 而免责的规定? 2、本案乌油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法条链 接】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 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 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 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 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规 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 “第三人 过错免责 ”这一免责事由的理解。
本案中的油灌为污染源,尽管打开油灌的行为是第三人所为,但油 灌设置不当是污染损害的 直接原因。
5、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案情】天津市宝坻区农民于 峰元,因其住宅附近宝坻宏源地毯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水, 污染其生 活环境的问题,于 2002 月 27 日,举报到天津市环保局。该局执法 部门接到举 报后与宝坻区环保局一起对该厂进行检查和监测,环保 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厂确有超标排 放污染物行为。为此,环保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厂作出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人民 币 10 万元,责令停止超标排污,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理意见,并 将该意见告知了于 2002 年 11 月 18 日,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 厂排放的废水已实现达标排放。
2003 月 24 日,于峰元再次以宝坻宏源地毯厂排放污水超标为由到 天津市环保局进 行举报。天津市环保局将于峰元的第二次举报移交
宝坻区环保局处理。 2003 宝坻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该厂未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超标,即对该厂依法作出 罚款人民币 2 万元,责令其必须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 将处理 结果当面告知于峰元。
2003 月 26 日,经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再次实现达标排放。
【争论】 于峰元认为,天津市环保局没有采取实质措施,解决宏源 地毯厂的工业废水超标排放问 题,属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并以此为 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天津市环保局依据《环 境保护法》、《水污染 防治法》之规定,依法对宝坻宏源地毯厂进 行了现场检查、监测,并在依法对该厂做出了行 政处罚后,将处罚 结果告知了于峰元,天津市环保局的行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此, 一审 法院判决驳回了于峰元的诉讼请求。
于峰元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于峰元称:一审法院认 定被上诉人(以下称 天津市环保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判决与事 实不符,其一,由于宏源地毯厂建设的染纱车 间为高度污染环境的 项目,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天津市环保局未对宏源 地毯 厂 2000 月建设的染纱车间污染设施进行与其主体工程同时验 收。一审庭审中,天津市环保局没有提供事实证据,也没出示该厂 染纱车间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自宏源地毯厂染 纱车间建设时起 就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其二,环境保护法规定,天津市环保 局收取的 排污费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而该局依职权收取的 排污费用,没有用于对地毯厂附近 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防治;其三, 天津市环保局对宏源地毯厂的处理,确是作了一些行政行为, 但没 有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所以此行为不能称之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 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天津市环保局的行为属行 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判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 天津市环保局答辩称, 关于上诉人所称宏源地毯厂在建设染纱车间时,未经本局审批,与 事实不符。 2001 年初,宝坻区环保局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发现宏源
地毯厂的染纱车间建 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但该车间当时采取 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依据法律有关规定, 责令该厂补办了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于同年 5 月通过验收。关于未提供环境 影响 报告书问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依法具有对建设项 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 做出评价的审批职权,但该审批职权 须以建设单位向本局申请为前提。关于环境保护补助资 金问题,该 资金收取的排污费全部按月上缴市财政,且主要用于重点排污单位 及综合治理项 目,各单位治理排污设施应根据自己的财力,提出所 需资金帮助,并依法提出申请,本局无 权自行支配环境保护补助资 金。综上,本局已依法履行了环境保护行政监管的职责,请求二 审 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27 条第( 2)项规定, “在起诉被告 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应由原审原告承担举证责 任。上诉人向天津市环保局的两次举报,证明了上诉人要求该局履 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7 款 规定,天津市环保局具有对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 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第 19 号令《环境信访办 法》的规定,上诉人两次以举报形 式反映宏源地毯厂有排污超标问 题,天津市环保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办结信访举报事 项的处 理并将处罚结果告知上诉人的职责。上诉人认为该局对宏源地毯厂 建设染纱车间时没 有进行审查,也没有出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防治 污染专项资金未用于污染防治等问题,不属 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 审查内容。天津市环保局认为本案涉及社会公益事业,上诉人不具 备 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随着法制的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 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 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环境保 护法律规范赋予诉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涉及 自身利益,都可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具备本案要求天津市环保局 履行 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审判】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 法律、法规正确,审 判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于峰元诉天津市环保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 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审
法院判决。至此,天津市宝坻区农民于峰元状告天 津市环保局 “行政 不作为 ”案以败诉告终。
(本案例来源于郭文生 .中国环境报, 2003-09-06 ) 淮阴特大环境污 染案【案情】 1999 19 日晨,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在江苏省淮阴县果 林场营西村发 早晨,营西村上空弥漫着一层淡黄色薄雾和一股刺鼻 的气味。这股雾气弥漫在该村学校的四周。 7 点刚过,孩子们陆续觉 得不舒服 ,先是一个学生呻吟起来,接着转眼间,更多的学 生呻吟起 来。老师也同样不舒服,但坚持指挥学生往雾气少的地方跑。教室 内外一片呻吟声, 操场上有的孩子半蹲在地上扒着嗓子欲呕吐;有 的学生咳嗽,有的扶着栏杆头昏眼花、乏力, 连腿也迈不动;还有 的根本不能直立 ,倒在地上打滚 ,喊“肚子疼 ”。下地去干活的村民,也 是 一副痛不欲生的样子。不仅如此,昨天还是绿油油的庄稼、蔬菜
一夜之间全都卷起了边儿, 上午 9 点多,中毒学生已达 100 多人, 教师 2 名,村民若干 ,土地受损 100 多亩。虽经极 力抢救,但危害后 果还在蔓延 ,消息很快上报到县委、市委、省委。省、市委领导作了 专门 批示,并传真到指挥现场,督促从快处理好中毒事件。县委领导 接报后,火速赶往救护现场, 参与协调有关救助事宜后,又赶往医 院看望中毒人员。到案件侦破时为止 ,全案共造成 204 名学生、 2 名 教师及若干村民中毒 ;农田 127.9 亩受损,部分庄稼和作物绝收。 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认定,发出毒气的大铁罐为化工业用氯气罐, 所释放的刺激性气味 气体为纯氯气。人畜闻后出现呕吐、咳嗽、乏 力等中毒症状。
这起重案的肇事者是 3 名普通的唯利是图的个体废品收购者 ——淮 阴县北吴集乡李葛村 八组农民吴自柱 ;该县果林场营村 组个体户王启 和姜翠兰。其违法收购的带有氯气的铁罐的氯气直接向空气中散发, 导致 “1119”惨案发生。
该案造成的后果之严重,是该县建国以来乃首次,淮阴县人民检察
院于 2000 人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诉后于 2000 月 19 日及 2000 月 22 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法庭上 ,公诉 名被告人为何这么做时, 3 人均回答:还不是为了 赚点钱嘛,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是 他们始料不及的。 【审判】 2000 月 12 日法庭作出下述一审判决。江苏省淮阴县人民 法院公开审理了 吴自柱、王启、姜翠兰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
案,3 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并分别处罚金 2000 元、1000 元、1000 【思考题】 1、本案构成何种罪名,本案的犯罪构成是什
么? 2、试结合案情分析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及承担 杨某等诉某市电业局电磁辐 射赔偿案杨某一家住在某市雨花区雨花亭乡自然村。 1989 年,该市 电业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向杨家所在村委会征用土地,村委会和 电业局达成征用土地协议。电业局按照协议履行乙方 义务。杨家住 宅外,部分庭院土地被划入征地范围。电业局在杨家已被征用的庭 院内施工建 设高压输电工程 482 号铁塔时,遭到杨家阻挠,杨家要 求电业局另选地建塔或将住宅土地全 部征用,另行安置宅基地建房。 电业局要求某市原郊区国土局解决。郊区国土局于 1990 发出 “限期 腾地通知书 ”,并对杨家的损失作出一定补偿。在杨家未履行的情况 下,由某市原郊区法院强制执行。 482 号铁塔建成后,距杨家住房仅 1.9 米,481 号铁塔与 482 号铁塔 所载三根 220 千伏输电线从杨家 住房房顶跨过,与住房水平距离为 0 米。杨家认为这严重违 反了国 务院 1987 年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20 千伏 电力线路与建筑 物应保持 15 米的水平距离和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关于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民 房应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以 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规定: “对架空电力线路 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 权所有者 协商搬迁 ”。遂酿成纠纷。
1996 月 17 日,杨某以电业局侵占土地使用权为由 向某市天心区法 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 审理中,上诉人就 482 号铁塔附近及高压输电线路电磁辐射 引发疾病向被上诉人索赔,经该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 鉴定:杨某之父患脑梗塞症、杨某之母患老年痴呆症。杨 某被某医 院诊断为心肌炎。为证明上诉人所患疾病是否因被上诉人架设的高 压线电磁辐射造 成,电业局委托某省环境科学研究所测试,测试结 果为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强度均远 低于国家《电磁辐射防护 规定》( gb8702 ———88)和《环境卫生电磁波卫生标准》
(gb8175 ———88)允许的限值或强度。 1998 月,国家环保总局
办公厅在《关于高压送变电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复函》中建议:采 用工频电磁辐射仪,比照本底水平和国际有关标准进行 测试鉴定。 电业局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进行工频电磁场模拟测试, 测试结果低 于美国、德国等的限值。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电业 局委托进行的测试时间是在产生电磁 污染较少的干燥的秋季的晴天, 并且测试时将设计运行的 600a 的电流强度降到 90a ,测试 单位的测 试报告参照的是外国公路边缘限值标准,而非居民住宅限值标准,
因而测试结果不 应采信。 1999 月 23 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 发回重审,同时追加杨某父母为原告。
天心区法院认为,电业局征地架设高压线手续完备合法,原告称被 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于法 无据。针对原告所称电业局架设高压线跨 越其房屋,水平距离为零,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的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架设高压线虽然跨越被告房屋,但属于有关规定和技 术规程规 定的可以跨越房屋的 “特殊情况 ”,并不违法。因为根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 《110 -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 计技术规程》的规定,架设高压输电线路除 500kv 以上不得 跨越长 期住人的建筑物外, 500kv 以下特殊情况需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 单位采取增加杆塔 高度,缩短挡距等安全措施,保证房屋安全情况 下,可以跨越房屋。 220kv 跨越房屋时,导 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 垂直距离为六米。电业局架设的 482-481 号 220kv 输电线路,跨越 原 告房屋的垂直距离为 13.4 米,符合设计规程的要求。法院同时认 为,原告住宅周围的电磁 场强度和辐射小于国内和国际限值标准, 因此,原告所患疾病与被告架设高压线的行为无因 果关系,原告要 求的人身伤害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于是,天心 区法院于 2000 月 24 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市电业局为其重新 安置补偿、赔偿人身伤害和精 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又提 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 于 2000 年 12 月 14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有被电磁辐射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有架 设高压线产生电磁辐射的行为。被 告要想否认因果关系,必须提出 存在法定免责的 3 种事由,如果不能提出,则必须举出证据 击断因 果关系链条:高压线不会产生电磁辐射,或者即使产生电磁辐射也 不会有任何电磁辐 射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或者即使电磁辐射进入 房屋也不会达到原告的身体,或者即使电磁 辐射进入原告身体也不 会引起心肌炎、脑梗塞和老年痴呆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否则,被告
就 应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应该说,一审法院在形式上维持了因 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要 求被告就原告住宅周围的电磁场强度和 辐射强度举证,结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表面电磁场强度 和辐射强度小 于国内和国际限值标准。法院由此认为被告已承担了否定因果关系 的举证责 因为被告委托进行的测试结果否定了疾病和高压线电磁辐 射间因果关系。但是法院忽略了达标排放会造成污染的问题,从而 没有认识到被告没有完全尽到举证责任。这里牵涉到 了环境侵权案 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达标排放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环境标准问题 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 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 考虑本国自然经济环境特征、 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 局和 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 的规范。其主要内容 为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它体现的是国家 在一定时间内对环境容量和经济发展的认识。
排污者达标排放具有合法性,但是这种合法指的是排污者遵守了国 家有关行政法律规定的排 污标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符合其他法律 规范的规定。环境标准受到科学水平和人们认识水 平的限制,因而 环境标准本身具有滞后性,同时环境侵害具有累及性,复合性和长 期性,达 标排放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所以,基于公平和正 义的要求,不能以符合某种现时标 准为理由免除环境致害者的民事 责任,而应当按无过错归责原则对待,只要排污者的行为在 客观上 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属环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 一点,在我国也是 得到相关部门认同的。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1 号文《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指出: “关于环 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 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 法规,也有 类似规定,可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 环境污染损害, 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 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标 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 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 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所以在本案 中,被告以电磁辐射达 标为由来否定自己的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 精神的,是没有道理的。而法院把注意力放在电 磁辐射是否达标上,
〕 认为电业局污染物排放没有超标就没有危害,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是 对法律精神的误解。
环境监测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裁判,监测和 鉴定结论往往对案件的判决有决定性的 影响。因此,独立的、有着 良好技术条件的环境监测制度和体系就至关重要。在很多案件中, 排污者在接受监测时,往往使排污设施在低于正常水平下运行,如 本来平时两台设备同时运 行,在进行监测时,只运行一台设备,这 样得到的监测结论当然不能反映污染状况,排污方 本来正常运行状 态下排污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监测结论很可
能是达 标,这种现象与法院 “超标排放才承担民事责任 ”的做法相结 合,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当 然不会获得法律的保障。事实上,在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提出电业局委托进行的测试 时间是在产 生电磁污染较少的干燥的秋季的晴天,并且测试时将设计运行的
600a 的电流强 度降到 90a,测试单位的测试报告参照的是外国公路 边缘限值标准,而非居民住宅限值标准 等监测问题,但法院并没有 充分考虑,也没有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就认可了该测试报告的证 明 力。这毫无疑问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这也表明有 必要在我国建立中立的、 完善的监测制度和体系。
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 李某不服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理案 1995 年 12 日, 某市居民李某向本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称华新娱乐城自 1995 年 10 业以来,锅炉烟尘、噪声对其居住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要求环保部 门进行处理,排除危害。市环保局受理后,进行了现场勘查,查明 该娱乐城在李某住房隔墙建了一座燃煤锅炉,烟尘 林格曼达三级, 厂界噪声 71 分贝,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且该锅炉未经过环境影响 评价书 (表)审批,决定责令进行整改,达标后补办手续,并通知 对李某提出的污染危害问题进行 答辩。该娱乐城接到通知后,开始 着手对锅炉除尘进行改造,由于未请专业人员设计,竟三 次改造三 次失败,同时对李某的污染危害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1996 月,李 某只好租用其它房子居住,并提出要求该娱乐城赔偿损失 7350 元。 1996 11 月,市环保局对该娱 乐城处以 5000 元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12 27 日该娱乐城在环保部门的督促下,将燃煤 锅炉闲置,启用燃 油锅炉。 1997 月,李某再一次投书环保部门,要求环保局处理纠纷, 令该娱乐城赔偿一年多来的损失 26050 元,包括在 1995 年 10 月 28 日至 1996 年 12 月期间 超标烟尘噪声对全家人身体健康造成危 害的住院检查花费及 1995 年 12 月以后租用房子的花 费等。市环保
局在 1997 月主持召开调解会。李某认为,由于污染致使自己的住房 无法居住,该娱乐城应赔偿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租房租金,租房所开 支的水、电安装费,全家开支 的医疗、检查费,老人在老家由别人 照顾所开支的费用总计 26050 元。娱乐城则认为,自己 已出巨资改 用燃油锅炉,污染不复存在,且锅炉污染之事已接受了环保局的
5000 元罚款, 不应该再给居民赔偿。同时。令该娱乐城赔偿一年多 来的损失 26050 元,包括在 1995 年 10 28 日至 1996 12 月期间超 标烟尘噪声对全家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住院检查花费及 1995 年 12 月以后租用房子的花费等。市环保局在 1997 月主持召开调解会。 李某认为,由于污染致使自己的住房无法居住,该娱乐城应赔偿在 此期间所发生的租房租金,租房所开 支的水、电安装费,全家开支 的医疗、检查费,老人在老家由别人照顾所开支的费用总计 26050 元。娱乐城则认为,自己已出巨资改用燃油锅炉,污染不复存在, 且锅炉污染之事已 接受了环保局的 5000 元罚款,不应该再给居民 赔偿。
本案分析 行政机关就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 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 力,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 此,当事人对处理环境纠纷的行政裁决决定逾期不履行、不 起诉又 不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当事人对行政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在本案 中,李某不服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理决定,提 起行政诉讼也是合理合 法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环保局的行政处理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 为 是受了复函的误解,而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识是符 合法律规定和环境纠 纷行政处理制度设立宗旨的。
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崔延亭、杜臣诉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公司排放污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 ] 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以下 简称 中汽一公司 )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 乡小开元村村民崔延 亭、杜臣等人所居住的二社,注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 每 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扩大,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将崔延 亭、杜臣等 181 人居住地区 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为此,崔延 亭、杜臣等人多次上访。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的反 映后,对污水 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染源,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 与政府有关 部门多次组织崔延亭等人及小开元村村民委员会、中汽 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府等就解决 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后
因崔延亭等人对协议的内容有异议而未达成协议。为此,崔延 亭等 181 人于 1998 月以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 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 责。南关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 为长春市中汽一公司属于中 央直属企业,长春市环保局不具有对其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 职 责,因此,判决对崔延亭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作出限 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南关区人民法院认 为,长春市环保局对中汽一公司具有环境监督管 理权,对崔延亭等 人申请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应在调解不成的 情况下 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判决责令长春市环保局在一个月内履 行法定职责,对 181 名村民与造 成污染的企业和西新乡政府之间的 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作出处理决定。长春市环保局对 南关区人 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与法律规定相悖,遂上诉
于长春市中级人 民法院。 1999 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 判决: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1998) 南行初字 286 号行政判决 ;驳 回被上诉人崔延亭等 181 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长春市环保局有无责令中汽一公司限期治理及决 定中汽一公司对崔延亭等人的赔偿责任的职权。首先,根据 《环境 保护法》第 29 款的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 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 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率业单位的限期 治理,由市、县人民 政府决定。可见,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属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中,中汽一公司属于中央 直属企业,长春市环 保局是无权管辖的,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只能是吉林省人民政府。
其次,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单 位应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 个人赔偿损失,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 或者其他依 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但这种纠纷是发生在 平等主体之间 的,如本案中中汽一公司与崔延亭、杜臣等人,他们 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有关解释,这种纠 纷实质上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 事诉讼,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 讼。
六、完善 (1)增强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1970 年英国和加拿大成立了环境部 ;1974 年联邦德国成立了相当于 部一级的环境局 ;在 美国、日本,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权限更大,超 过了一般的部,由政府首脑兼任该机构的首 脑,如美国在总统执行 署设立了环保局,日本设立了由国务大臣任长官的环境厅。 这种模式有利于环境保护机构确立环境保护部门独立和主导的地位,
从而在环境保护中发挥 更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体制常常因为各 个部门相互牵制或争权夺利而削弱环境保护部门 的职能,改变这种 状况就要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地位。 (2)扩大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限。
环境标准 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龙凤化工厂超标排污案 [案情简 介] 石羊河流经甲省 a 县龙台镇码头村汇入龙台河。由于码头村水资 源丰富,水质优良, 1996 县县政府和县轻纺局批准,在龙台镇筹建 了县丝绸一厂。该厂是一家拥有缫丝规模 8400 绪,固定资产达二千 余万元的国家缫丝中型企业。
在石羊河的上游, 有几家企业 ―― 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和龙凤 化工厂。天池造纸厂于 1992 年建成投产, 是以废旧纸张为原料的 小型再生造纸厂,年产量约一百吨。自投产以来,该厂非法向石羊 河 林凤河段排放了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黄色
清洗液。龙凤化工厂是 1994 年年底筹建的芦酊生产车间, 1995 月 中旬停产。该厂在生产期间,非法向石羊河林风河段排放了含有大
量有害物质的污水。 a 县的环境监测站曾对三家企业所排 放的污水 进行抽样检查,其结论为 :排放污水的各项指标均大大超过《甲省水 污染物排放标 准》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由于上游河水将造 纸厂和化工厂非法排放的高浓度黑色污 水冲击至丝绸一厂的自备水 取水区域,致使 县丝绸一厂四千余人的生活用水严重污染。根据 a 县卫生防疫站的采样检测,其结论为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用该 水会产生不适感 和厌恶感。丝绸一厂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只好组织民工打井取水,花去备种费用 达 18 万余元。尽管如此,还 是因为污染水体色度高,悬浮物过多,经处理仍无法达到 a 丝绸一 厂制丝用水的标准,致使其生产的生丝出现大面积颜色不整齐、夹
花,为此,丝绸一厂蒙受经济损失达 18 万余元。于是,丝绸一厂向 a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羊造 纸厂、天池造纸厂、龙凤 化工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a 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对 以上事实予以认定,认为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龙凤化工厂未 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向 石羊河排放大量污水,其排放污水的各项
指标均超过 《甲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高允 许排放浓度,污染 了丝绸一厂取水资源,造成丝绸一厂的生产、生活道受损害,三被 告对损 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 宁夏瀛海公司盲目选址造成巨大损失案 [案情 简介] 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瀛海公司 )计划实行年产 30 万吨粉煤灰水泥旋窑技 术改造项目,该项目所选厂址拟位于银川 市新市区范围内。 1999 24 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经贸委员会同意瀛 海公司的立项,并要求瀛海公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瀛海公司获得经贸委的立项批准后,根据区环保局该项目应严格执
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 的规定,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的要求,于 2000 月 15 日委托银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该 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01 月 26 日,区环保局在关于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大纲的批复中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要结合区域功能区划及城市规划, 给出明确的结论。
2001 该报告书在 “结论和建议 ”部分,指出 : “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已经将瀛海公司厂址所在地规划为
银川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确定发展无污染高新技术产业,如果国家批复同意按 规划建设开发区,由于 该项目是粉尘污染重的企业,所以厂址需另外选址。 2001 月 30 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 议确定了开发区的发展方向 :高新技术产 业化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而 “用高 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业 ”中 的建材行业,主要包括 “立足于我区石膏资源的新兴建材产业 ”,因此,基于 瀛海公司的技 术改造项目与开发区的规划不相符,区环保局于 2001 月 13 日对瀛海公司报送的 “环境 影响报告书 ”作出批复,原则上同意评价结论,但因该项目建设位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
【篇三:关于环保的案例】
经典环境保护案例分析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 【案情】 1996 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 100 吨铁船 1 只?船内 设养鱼舱 5 个?养鱼水面积 93.5 万平方米 ?于同年 5 月投入嘉陵江养 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 100 米左右。 1997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 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 ?清洗高压储液氨桶 ?清洗的污水直 接流入嘉陵江 ?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 时左右 ?鱼开始跳动、死 亡。12 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 ?共约 5570 斤。张明学获知情况 ? 立即请县环保局 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 ? 经环保监测人 员采集水样化验 ? 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 1737.374 毫克? 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 129.30 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 升水 1.62 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 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 0.02 毫克的 80 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 ?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 ?变质江水 进入养鱼舱内 ?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 ? 应当依法赔偿 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 依照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 有关法律之规定 ?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 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2、我国环境法律体 系的构成是什么 ?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 未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 ? 污 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 安装使用 ?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 仍然完全不 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 间为三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 因此在本案中 ?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
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 ? 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损 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 ?往往多法并用。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 、 《民事诉讼法》 、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 ?有地方法规的 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2、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 ? 以下简称 养殖场 ?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 ?原属校办企业 ?1991 年 4 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 ?该养殖场建成 1 万平方米的养 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 ?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 的养殖与育种。至 1993 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
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 ?面向全国供种 ?当年养蛙净收入 25 万元。 但是?从 1993 年冬季开始 ?该养殖场发现 ?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 ? 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 ?该养殖场 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 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 5 家企业 ?以
下简称 5 企业 ? ? 该 5 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 理?直接排入河道 ?特别是 1993 年和 1994 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 1 万吨?导致下游 7 个乡约 135 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 ? 水质由 我国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88? 中的 ii-iii 类下降为 v 类?其中? 约 53 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水质远远劣于 v 类。因此 ?该 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 ?已因该河 cod 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 养殖用水河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 ?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 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 ?开始到处上访 ?数 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强烈要求 5 企业尽快治理 ?停止肆意排 放。但是由于 5 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 ?1994 年 4 月?养 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 ?计 270 多万尾 ?开始出 现死亡?同年 7?8 月间大量死亡 ?至同年 9 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 时的市场价计算 ?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48.3 万元。 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 量物证鉴定中表明 ? 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 水造成的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鉴于
此?1995 年 4 月?嘉兴市环保局对 5 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 5 企业之间的环境污 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 ?最终仅就 5 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 之前?应补给养殖场 6 万元?用于 1995 年生产自救用水费 达成调解 ? 却未能解决养殖场 1994 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1995 年 12 月? 养殖场以 5 企业为被告 ? 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养殖场经济损失 48.3 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 ? 停止侵权。
【思考题】 1、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2 、公害民事责任 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 3 、公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 什么特点 ?这一特点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 ? 4 、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 染是否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 ?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 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 ?gb3838 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处理 ?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 仍然完全不 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免于承担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 ?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 ?不免 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 件。
注意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观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且客 观上也不以违法行为为要件 ? 只要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致人损害 便足以构成。
排污费的缴纳是排污或超标排污者的一项法定责任 ? 不能以此免除其 他法律责任 ?同时拒缴或不按规定缴付排污费构成违法行为可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3、鱼塘损失赔偿案 【案情】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 产废水? 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 年 6 月暴 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 ?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 ?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 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 ?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 遂与化肥厂交涉 ?要求采取措施 ?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 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 求? 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 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 ? 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 水泵? 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 ?当地暴雨不断 ?长江洪峰多发 ?以至外 洪内涝 ?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 ? 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 ?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 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思考题】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 失? 2 、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为什么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 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免于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并经及 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 ?免予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免责事由认定的 一起典型案例。
尽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但法律同时 规定? 若被告方能举证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不 可抗力即构成免责事由之一。但注意 ?并非所有的自然灾害都可构成 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中特别强调必须经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而仍 不能避免的才可免责。
4、 乌油污染事故赔偿责任案例 【案情】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 1997 年 7 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 ?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 染了下游的农田、鱼塘 ?造成损失数千元。 第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 ? 但至 1998 年 1 月 24 日还没有破案。
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保部门投诉 ? 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 林某则以乌油 是因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 ? 并以本人也同样损失了五六 千元为由拒绝赔偿。
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 第一种意 见? 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规定?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 ?第三者应当承担责 任。
这次污染事故是由第三者故意所为引起的 ?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 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 ?再向 作案者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 ? 林某应当赔偿损失。理由是虽然油罐是被第三人打开 ? 但是林某也有过错 ?其一?林某的油罐存放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违反 的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二 ?林某存放油罐时应 当预计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而造成泄漏 ? 故其必须在存放油罐时配套 做好泄漏事故池 ?防止出现各种意外。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由于第三人过错
而免责的规定 ? 2、本案乌油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 【法条链接】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 ?有责任排除危 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 由环境保护部 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 ?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 ?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规定 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 《水污染防治法》 中规定的 第三 人过错免责 这一免责事由的理解。本案中的油灌为污染源 ? 尽管打 开油灌的行为是第三人所为 ? 但油灌设置不当是污染损害的直接原因。 5、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案情】天津市宝坻区农民于 峰元?因其住宅附近宝坻宏源地毯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水 ?污染其生活 环境的问题 ?于 2002 年 5 月 27 日?举报到天津市环保局。该局执法 部门接到举报后与宝坻区环保局一起对该厂进行检查和监测 ? 环保部 门在检查中发现 ? 该厂确有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为此 ?环保部门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该厂作出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人民币 10 万元? 责令停止超标排污 ?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理意见 ?并将该意见 告知了于峰元。
2002 年 11 月 18 日?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 ?该厂排放的废水已实现 达标排放。
2003 年 2 月 24 日? 于峰元再次以宝坻宏源地毯厂排放污水超标为 由到天津市环保局进行举报。天津市环保局将于峰元的第二次举报
移交宝坻区环保局处理。 2003 年 2 月 27 日?宝坻区环保局依法对该 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该厂未使用污水处理设施 ?废水排放超标 ?即 对该厂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 2 万元? 责令其必须恢复污水处理设施 的正常使用 ? 并将处理结果当面告知于峰元。
2003 年 3 月 26 日?经监测 ?该厂排放的废水再次实现达标排放。 【争论】 于峰元认为 ? 天津市环保局没有采取实质措施 ? 解决宏源 地毯厂的工业废水超标排放问题 ?属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并以此为由 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 ?经过调查取证认定 ?天津市环保局依据《环境 保护法》 、 《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 ?依法对宝坻宏源地毯厂进行 了现场检查、监测 ?并在依法对该厂做出了行政处罚后 ?将处罚结果 告知了于峰元 ?天津市环保局的行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此 ?一审 法院判决驳回了于峰元的诉讼请求。
于峰元不服 ?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于峰元称 ? 一审法院认定 被上诉人 ?以下称天津市环保局 ?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判决与事实不 符?其一?由于宏源地毯厂建设的染纱车间为高度污染环境的项目 ? 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天津市环保局未对宏源地毯厂
2000 年 4 月建设的染纱车间污染设施进行与其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一审庭审中 ?天津市环保局没有提供事实证据 ?也没出示该厂染纱车 间环境影响报告书 ?因此?自宏源地毯厂染纱车间建设时起就存在行 政不作为违法行为 ?其二?环境保护法规定 ?天津市环保局收取的排污 费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 而该局依职权收取的排污费用 ? 没有 用于对地毯厂附近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防治 ? 其三? 天津市环保局对宏 源地毯厂的处理 ? 确是作了一些行政行为 ?但没有达到治理污染的目 的?所以此行为不能称之为合法的行政行为。综上 ?请求法院依法撤 销原审判决 ? 确认天津市环保局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 判 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天津市环保局答辩称 ?关于上诉人所称宏源地毯厂在建设染纱车间时 ? 未经本局审批 ?与事实不符。 2001 年初?宝坻区环保局在环境监督管 理中?发现宏源地毯厂的染纱车间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 ?但该 车间当时采取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依据法律有关规定 ?责令该厂 补办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 并于同年 5 月通过验收。
关于未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问题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局依法 具有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的审批职权 ? 但 该审批职权须以建设单位向本局申请为前提。
关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问题 ? 该资金收取的排污费全部按月上缴市财 政? 且主要用于重点排污单位及综合治理项目 ?各单位治理排污设施 应根据自己的财力 ?提出所需资金帮助 ?并依法提出申请 ?本局无权自 行支配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综上 ?本局已依法履行了环境保护行政监 管的职责 ?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 条第?2? 项规定 ? 在起诉被告不作 为的案件中 ?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应由原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向天津市环保局的两次举报 ? 证明了上诉人要求该局履行法定 职责的法律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7 条第 2 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 ? 天津市环保局具有对环境保 护、 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国家环 境保护局第 19 号令《环境信访办法》的规定 ?上诉人两次以举报形 式反映宏源地毯厂有排污超标问题 ? 天津市环保局在规定的期限内 ? 履行了办结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告知上诉人的职责。
上诉人认为该局对宏源地毯厂建设染纱车间时没有进行审查 ? 也没有 出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防治污染专项资金未用于污染防治等问题 ? 不 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审查内容。
天津市环保局认为本案涉及社会公益事业 ? 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 格。
法院认为 ?随着法制的发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在环境保护法 律规范赋予诉权的情况下 ? 无论是否涉及自身利益 ?都可以自己的名 义提起行政诉讼。因此 ?上诉人具备本案要求天津市环保局履行法定 职责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审判】二审法院认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审判程序合法 ?故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 驳回上诉人于峰元诉天津市环保局不 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维持原审法院 判决。至此 ?天津市宝坻区农民于峰元状告天津市环保局 行政不作为 案以败诉告终。
?本案例来源于郭文生 .中国环境报 ?2003-09-06? 6 、 淮阴特大环境 污染案 【案情】 1999 年 11 月 19 日晨?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在江苏 省淮阴县果林场营西村发生。
早晨? 营西村上空弥漫着一层淡黄色薄雾和一股刺鼻的气味。
这股雾气弥漫在该村学校的四周。 7 点刚过 ?孩子们陆续觉得不舒服 , 先是一个学生呻吟起来 ?接着转眼间 ?更多的学生呻吟起来。 老师也同样不舒服 ? 但坚持指挥学生往雾气少的地方跑。
教室内外一片呻吟声 ?操场上有的孩子半蹲在地上扒着嗓子欲呕吐 ? 有的学生咳嗽 ? 有的扶着栏杆头昏眼花、 乏力? 连腿也迈不动 ?还有 的根本不能直立 ,倒在地上打滚 ,喊 肚子疼 。下地去干活的村民 ?也是 一副痛不欲生的样子。不仅如此 ?昨天还是绿油油的庄稼、蔬菜一夜 之间全都卷起了边儿 ?像遭了霜打一般。
上午 9 点多?中毒学生已达 100 多人?教师 2 名,村民若干 ,土地受损 100 多亩。虽经极力抢救 ?但危害后果还在蔓延 ,消息很快上报到县委、 市委、省委。省、市委领导作了专门批示 ,并传真到指挥现场 ?督促从 快处理好中毒事件。县委领导接报后 ?火速赶往救护现场 ?参与协调 有关救助事宜后 ?又赶往医院看望中毒人员。到案件侦破时为止 ,全案 共造成 204 名学生、 2 名教师及若干村民中毒 ;农田 127.9 亩受损 ? 部分庄稼和作物绝收。
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认定 ? 发出毒气的大铁罐为化工业用氯气罐 ? 所 释放的刺激性气味气体为纯氯气。人畜闻后出现呕吐、咳嗽、乏力 等中毒症状。
这起重案的肇事者是 3 名普通的唯利是图的个体废品收购者 淮阴县 北吴集乡李葛村八组农民吴自柱 ;该县果林场营村 6 组个体户王启和 姜翠兰。其违法收购的带有氯气的铁罐的氯气直接向空气中散发 ?导 致 11 19 惨案发生。
该案造成的后果之严重 ?是该县建国以来乃首次 ?淮阴县人民检察院 于 2000 年 4 月 27 日以吴自柱、王启、姜翠兰 3 人行为构成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诉后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及 2000 年 5 月 22 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 ,公诉 人与 3 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庭审过
程中?当公诉人讯问 3 名被告人为何这么做时 ?3 人均回答 ?还不是为 了赚点钱嘛 ?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是他们始料不及的。
【审判】 2000 年 6 月 12 日法庭作出下述一审判决。江苏省淮阴县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吴自柱、王启、姜翠兰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罪一案?3 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 8 个月、 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分别处罚金 2000 元、1000 元、1000 元。
【思考题】 1、本案构成何种罪名 ?本案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 2 、试结 合案情分析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 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 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 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及承担 1 杨某等诉某市电业局电磁 辐射赔偿案 杨某一家住在某市雨花区雨花亭乡自然村。 1989 年?该 市电业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杨家所在村委会征用土地 ? 村委会和 电业局达成征用土地协议。
电业局按照协议履行乙方义务。杨家住宅外 ?部分庭院土地被划入征 地范围。电业局在杨家已被征用的庭院内施工建设高压输电工程 482 号铁塔时 ? 遭到杨家阻挠 ? 杨家要求电业局另选地建塔或将住宅土地 全部征用 ?另行安置宅基地建房。电业局要求某市原郊区国土局解决。 郊区国土局于 1990 年发出 限期腾地通知书 ?并对杨家的损失作出一
定补偿。在杨家未履行的情况下 ?由某市原郊区法院强制执行。 482 号铁塔建成后 ?距杨家住房仅 1.9 米?481 号铁塔与 482 号铁塔所载
三根 220 千伏输电线从杨家住房房顶跨过 ? 与住房水平距离为 0 米。 杨家认为这严重违反了国务院 1987 年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 ?220 千伏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应保持 15 米的水平距离 和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民房
应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 ?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 条规定? 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 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 。遂酿成纠纷。
1996 年 7 月 17 日?杨某以电业局侵占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某市天心区 法院起诉 ? 被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 ?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理中 ? 上诉人就 482 号铁塔附近及高压输电线路电磁辐射 引发疾病向被上诉人索赔 ? 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 定?杨某之父患脑梗塞症、杨某之母患老年痴呆症。杨某被某医院诊 断为心肌炎。
为证明上诉人所患疾病是否因被上诉人架设的高压线电磁辐射造成 ? 电业局委托某省环境科学研究所测试 ?测试结果为电场强度、磁场强 度、功率强度均远低于国家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702 88? 和 《环境卫生电磁波卫生标准》 ?gb8175 88? 允许的限值或强度。 1998 年 4 月?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在《关于高压送变电电磁辐射污 染问题的复函》中建议 ?采用工频电磁辐射仪 ?比照本底水平和国际 有关标准进行测试鉴定。
电业局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进行工频电磁场模拟测试 ? 测试结果低于美国、德国等的限值。原告对此提出异议 ?认为电业局 委托进行的测试时间是在产生电磁污染较少的干燥的秋季的晴天 ?并 且测试时将设计运行的 600a 的电流强度降到 90a? 测试单位的测试 报告参照的是外国公路边缘限值标准 ? 而非居民住宅限值标准 ? 因而 测试结果不应采信。
1999 年 6 月 23 日?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 同时追加 杨某父母为原告。天心区法院认为 ? 电业局征地架设高压线手续完备 合法? 原告称被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于法无据。针对原告所称电业局 架设高压线跨越其房屋 ?水平距离为零 ? 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架设高压线虽然跨越被告房屋 ? 但属于有关规 定和技术规程规定的可以跨越房屋的 特殊情况 ?并不违法。因为根 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 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
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架设高压输电线路除 500kv 以上不得跨越长期 住人的建筑物外 ?500kv 以下特殊情况需跨越房屋时 ?设计建设单位 采取增加杆塔高度 ?缩短挡距等安全措施 ?保证房屋安全情况下 ?可以 跨越房屋。 220kv 跨越房屋时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六米。电业局架设的 482-481 号 220kv 输电线路 ?跨越原告房屋的 垂直距离为 13.4 米?符合设计规程的要求。法院同时认为 ?原告住宅 周围的电磁场强度和辐射小于国内和国际限值标准 ? 因此? 原告所患 疾病与被告架设高压线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原告要求的人身伤害损失 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于是 ?天心区法院于 2000 年 8 月 24 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市电业局为其重新安置补偿、赔偿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 ?又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 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于 2000 年 12 月 14 日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 ?原告有被电磁辐射受到损害的事实 ?被告有架设 高压线产生电磁辐射的行为。被告要想否认因果关系 ?必须提出存在 法定免责的 3 种事由?如果不能提出 ?则必须举出证据击断因果关系 链条? 高压线不会产生电磁辐射 ? 或者即使产生电磁辐射也不会有任 何电磁辐射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 ? 或者即使电磁辐射进入房屋也不会 达到原告的身体 ? 或者即使电磁辐射进入原告身体也不会引起心肌炎、 脑梗塞和老年痴呆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否则 ?被告就应该承担败诉的 法律后果。应该说 ?一审法院在形式上维持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 置?要求被告就原告住宅周围的电磁场强度和辐射强度举证 ? 结果被 告提供的证据表面电磁场强度和辐射强度小于国内和国际限值标准。 法院由此认为被告已承担了否定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 因为被告委托 进行的测试结果否定了疾病和高压线电磁辐射间因果关系。但是法
院忽略了达标排放会造成污染的问题 ? 从而没有认识到被告没有完全 尽到举证责任。
这里牵涉到了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即达标排放是否要承 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环境标准问题 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 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 ?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经济环境特征、 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 ?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 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 规范。
其主要内容为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 ?它体现的是国家在一定时间 内对环境容量和经济发展的认识。排污者达标排放具有合法性 ? 但是 这种合法指的是排污者遵守了国家有关行政法律规定的排污标准 ? 并 不意味着其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 环境标准受到科学水平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 ?因而环境标准本身具 有滞后性 ?同时环境侵害具有累及性 ?复合性和长期性 ?达标排放仍有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所以 ?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要求 ?不能以符合 某种现时标准为理由免除环境致害者的民事责任 ? 而应当按无过错归 责原则对待 ? 只要排污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那么就属环境 侵权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 ?在我国也是得到相关部 门认同的。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1 〕 环法函字第 104 号文《关于 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指出 ? 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的条件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 41 条规定 ? 造 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 个人赔偿损失。
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 也有类似规定 ? 可见承担污染赔偿责 任的法定条件 ? 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并使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遭受损失。
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标作为确定 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 ?而不是确定排污 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所以在本案中 ?被告以电磁辐射达标 为由来否定自己的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 是没有道理的。 而法院把注意力放在电磁辐射是否达标上 ?认为电业局污染物排放没 有超标就没有危害 ?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是对法律精神的误解。
环境监测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裁判 ? 监测和 鉴定结论往往对案件的判决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 独立的、 有着良好技术条件的环境监测制度和体系就至关重 要。
在很多案件中 ?排污者在接受监测时 ? 往往使排污设施在低于正常水 平下运行 ? 如本来平时两台设备同时运行 ?在进行监测时 ?只运行一 台设备?这样得到的监测结论当然不能反映污染状况 ? 排污方本来正 常运行状态下排污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监测结 论很可能是达标 ?这种现象与法院 超标排放才承担民事责任 的做法 相结合?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当然不会获得法律的保障。事实上 ?
在本案中审理过程中 ?原告曾提出电业局委托进行的测试时间是在产 生电磁污染较少的干燥的秋季的晴天 ?并且测试时将设计运行的 600a 的电流强度降到 90a? 测试单位的测试报告参照的是外国公路 边缘限值标准 ? 而非居民住宅限值标准等监测问题 ?但法院并没有充 分考虑?也没有对此进行调查核实 ?就认可了该测试报告的证明力。 这毫无疑问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和公信力的。
同时这也表明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中立的、完善的监测制度和体系。
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 2 李某不服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理案 1995 年 12 月 2 日?某市居民李某向本地环保局提出申请 ?称华新娱乐城自 1995 年 10 月开业以来 ?锅炉烟尘、噪声对其居住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要求 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排除危害。市环保局受理后 ?进行了现场勘查 ?查 明该娱乐城在李某住房隔墙建了一座燃煤锅炉 ?烟尘林格曼达三级 ? 厂界噪声 71 分贝?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 ?且该锅炉未经过环境影响评 价书?表?审批?决定责令进行整改 ?达标后补办手续 ?并通知对李某 提出的污染危害问题进行答辩。该娱乐城接到通知后 ?开始着手对锅 炉除尘进行改造 ?由于未请专业人员设计 ?竟三次改造三次失败 ?同时 对李某的污染危害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1996 年 2 月?李某只好租 用其它房子居住 ?并提出要求该娱乐城赔偿损失 7350 元。1996 年 11 月?市环保局对该娱乐城处以 5000 元罚款 ?责令停止使用。 12 月 27 日该娱乐城在环保部门的督促下 ?将燃煤锅炉闲置 ?启用燃油锅炉。 1997 年 4 月?李某再一次投书环保部门 ?要求环保局处理纠纷 ?令该 娱乐城赔偿一年多来的损失 26050 元?包括在 1995 年 10 月 28 日 至 1996 年 12 月期间超标烟尘噪声对全家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住 院检查花费及 1995 年 12 月以后租用房子的花费等。市环保局在 1997 年 4 月主持召开调解会。李某认为 ?由于污染致使自己的住房 无法居住 ?该娱乐城应赔偿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租房租金 ?租房所开支 的水、电安装费 ?全家开支的医疗、检查费 ?老人在老家由别人照顾 所开支的费用总计 26050 元。娱乐城则认为 ?自己已出巨资改用燃油 锅炉?污染不复存在 ? 且锅炉污染之事已接受了环保局的 5000 元罚 款?不应该再给居民赔偿。同时。令该娱乐城赔偿一年多来的损失
26050 元?包括在 1995 年 10 月 28 日至 1996 年 12 月期间超标烟 尘噪声对全家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住院检查花费及 1995 年 12 月 以后租用房子的花费等。市环保局在 1997 年 4 月主持召开调解会。 李某认为 ?由于污染致使自己的住房无法居住 ? 该娱乐城应赔偿在此 期间所发生的租房租金 ? 租房所开支的水、电安装费 ?全家开支的医
疗、检查费 ?老人在老家由别人照顾所开支的费用总计 26050 元。娱 乐城则认为 ?自己已出巨资改用燃油锅炉 ?污染不复存在 ?且锅炉污染 之事已接受了环保局的 5000 元罚款 ?不应该再给居民赔偿。 本案分析 行政机关就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 有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和执行力 ?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 此?当事人对处理环境纠纷的行政裁决决定逾期不履行、不起诉又不 提起行政复议的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在本案中 ?李 某不服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合理合法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环保局的行政处理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受 了复函的误解 ?而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某省高级人 民法院的认识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设立宗旨的。 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崔延亭、杜臣诉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公司排放污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 ] 长春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以下 简称 中汽一公司 )排放的污水 ?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村村民崔延 亭、杜臣等人所居住的二社 ?注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 每年蓄水期间 ? 由于蓄水面积扩大 ?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将崔延亭、 杜臣等 181 人居住地区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为此 ?崔延亭、杜 臣等人多次上访。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的反映后 ?对污水进行了监 测化验?确认了污染源 ?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 ?并与政府有关部 门多次组织崔延亭等人及小开元村村民委员会、 中汽一公司、 绿园 区西新乡政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 ?后因崔延亭等人对 协议的内容有异议而未达成协议。为此 ?崔延亭等 181 人于 1998 年 4 月以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 ?向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提起了行政诉讼 ?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责。南关区人民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 ?认为长春市中汽一公司属于中央直属企业 ? 长春 市环保局不具有对其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 因此? 判决对崔 延亭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 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南关区人民法院认为 ? 长春市环保局对中汽一公司具有环境监督管 理权? 对崔延亭等人申请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 应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判决责令长春市环保局 在一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 ?对 181 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和西新乡 政府之间的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作出处理决定。
长春市环保局对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 ? 认为该判决与 法律规定相悖 ? 遂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 年 6 月?长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1998) 南行初字 286 号行政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崔延亭等 181 人的诉讼请求。 n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长春市环保局有无责令中汽一公司限期治理及决 定中汽一公司对崔延亭等人的赔偿责任的职权。首先 ?根据 《环境保 护法》第 29 条第 2 款的规定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率业单位的限 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见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属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中 ?中汽一公司属于中央直属企业 ? 长春市环保 局是无权管辖的 ?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只能是吉林省人民政府。
其次?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的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 应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 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但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 ?如本案中中汽一公司与崔延亭、 杜臣等人 ?他们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 解释? 这种纠纷实质上是民事纠纷。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不能以作出处 理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六、完善 (1)增强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1970 年英国和加拿大成立了环境部 ;1974 年联邦德国成立了相当于 部一级的环境局 ;在美国、日本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权限更大 ?超过 了一般的部 ?由政府首脑兼任该机构的首脑 ?如美国在总统执行署设 立了环保局 ?日本设立了由国务大臣任长官的环境厅。
这种模式有利于环境保护机构确立环境保护部门独立和主导的地位 ? 从而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而我国目前的体制常常因为各个 部门相互牵制或争权夺利而削弱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 ?改变这种状况 就要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地位。 (2)扩大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限。
环境标准 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龙凤化工厂超标排污案 [案情简介] 石羊河流经甲省 a 县?在 a 县龙台镇码头村汇入龙台河。由于码
头村水资源丰富 ?水质优良 ?1996 年?经 a 县县政府和县轻纺局批准 ?
在龙台镇筹建了县丝绸一厂。该厂是一家拥有缫丝规模 8400 绪?固 定资产达二千余万元的国家缫丝中型企业。 在石羊河的上游 ?有几家企业 ―― 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和龙凤化 工厂。天池造纸厂于 1992 年建成投产 ?是以废旧纸张为原料的小型 再生造纸厂 ?年产量约一百吨。自投产以来 ?该厂非法向石羊河林凤 河段排放了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 ? 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黄色清洗液。 龙凤化工厂是 1994 年年底筹建的芦酊生产车间 ?1995 年 2 月投产 ? 同年 3 月中旬停产。该厂在生产期间 ?非法向石羊河林风河段排放了 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污水。
a 县的环境监测站曾对三家企业所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样检查 ?其结论 为:排放污水的各项指标均大大超过《甲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级 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由于上游河水将造纸厂和化工厂非法排放的高浓度黑色污水冲击至
丝绸一厂的自备水取水区域 ?致使 a 县丝绸一厂四千余人的生活用水 严重污染。根据 a 县卫生防疫站的采样检测 ?其结论为 :不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 ?饮用该水会产生不适感和厌恶感。丝绸一厂为维护正常的
生产和生活秩序 ?只好组织民工打井取水 ?花去备种费用达 18 万余元。 尽管如此 ?还是因为污染水体色度高 ?悬浮物过多 ?经处理仍无法达到 a 县丝绸一厂制丝用水的标准 ?致使其生产的生丝出现大面积颜色不 整齐、夹花 ?为此?丝绸一厂蒙受经济损失达 18 万余元。于是 ?丝绸 一厂向 a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 龙凤化工厂停止侵害 ?赔偿经济损失。 a 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 ? 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认为石羊造纸厂、天池造纸厂、龙凤化工厂未 取得排污许可证 ?非法向石羊河排放大量污水 ?其排放污水的各项指 标均超过 《甲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了丝 绸一厂取水资源 ?造成丝绸一厂的生产、生活道受损害 ?三被告对损 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 宁夏瀛海公司盲目选址造成巨大损失案 [案情 简介] 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瀛海公司 )计划实行年产 30 万吨粉煤灰水泥旋窑技术改造项目 ?该项目所选厂址拟位于银川 市新市区范围内。 1999 年 11 月 2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贸委员会 同意瀛海公司的立项 ?并要求瀛海公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瀛海公司获得经贸委的立项批准后 ? 根据区环保局 该项目应严格执 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的要求?于 2000 年 8 月 15 日委托银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01 年 2 月 26 日?区环保局在关于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大纲的批复中要求 ? 环境影响评价要 结合区域功能区划及城市规 划? 给出明确的结论 。2001 年 3 月?该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编制完成 ?并于 2001 年 4 月报送区环保局审查。
该报告书在 结论和建议 部分?指出: 由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已经将瀛海 公司厂址所在地规划为 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确定发展无污染 高新技术产业 ?如果国家批复同意按规划建设开发区 ? 由于该项目是 粉尘污染重的企业 ?所以厂址需另外选址。
2001 年 3 月 30 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了开发 区的发展方向 :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有比较优势 的传统产业 ?而 用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业 中的建材行业 ?主要包括 立足于我区石膏资源的新兴建材产业 ?因此?基于瀛海公司的技术改 造项目与开发区的规划不相符 ? 区环保局于 2001 年 6 月 13 日对瀛 海公司报送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 作出批复 ?原则上同意评价结论 ?但因 该项目建设位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内? 不符合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要求 ? 应另选厂址。 瀛海公司不服区环保局 应另选厂址 的批复意见 ? 于 2001 年 6 月 21 日依法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 其主张 ? 区环保局以项目不符 合银川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要求为由另选厂址 ?但自已并未收 到任何批件和其他法律文书 ?因此区环保局的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要 求区环保局批准其项目在原选厂址建设。
国家环保总局经审理后认为 ?2001 年 3 月 30 日?自治区政府已经 原 则同意 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园区定位和产业布局 ?2001 年 4 月 23 日?自治区政府通过《关于确认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块范围的函》 ? 确认了开发区的区块范围 ? 上述机关决定的精神 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瀛海公司报送区环保局审查的项目拟选厂址位于开发区范围内 ? 但该 项目的产业性质与自治区政府原则上同意的开发区的园区定位和产 业发展方向不符 ? 因此? 区环保局对瀛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符合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发区的有关决定精神 ?未 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 28 条第 1 款的规定 ?作出复议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 保护局 2001 年 6 月 13 日在《关于对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责任公 司年产 30 万吨粉煤灰水泥旋窑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所作要求另行选址的批复行为 ? 认定事实清楚 ? 内容适当 ? 予以维 持。
本案分析 水污染 滨海化工总厂 ?甲?建于 1992 年 1 月。东临海滩 ? 厂外是环乡河 ?有水产养殖场 ?乙?的几千亩鱼塘 ?是渔业养殖密集区。 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 ?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 ?废水经处 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 ?往东海排污 ?连生活污 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 3 个排污口 ?1 个排向东 海?2 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了养殖场 200 亩鱼塘。养鱼用水 除雨水外 ?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 92 年 3 月初?某丙投入鱼苗 1 万多 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 ?损失计 10 万元。某丙立即向环 保部门报告 ?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 ? 甲厂在环保设 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 ?于 1992 年 2 月进行试生产 ?致使硝基苯车间 每小时排除的 100 吨冷却水中 ?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
经测定? 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里 ? 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 5-7 倍。
调查过程中 ?3 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 ?最 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 ?甲厂即通知乙场停止抽水 ? 某丙的鱼 塘因得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 ? 计损失 5 万元。对此 ? 环保部门作出决定 ?对甲厂罚款 5000 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 部损失 15 万元。
甲厂不服 ?理由是? ?1? 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 ?仅含少量硝基苯 ?没 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 ? ?2? 甲厂只 对溢漏事故造成的 5 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 ?应只承 担部分赔偿责任。
问? 1. 甲厂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 ?你认为某丙的 15 万元损失应由谁 承担?为什么? 2. 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 ?应分别 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3.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 ?本案有哪些不 合法之处 ?找出其责任主体 ?并简要说明。
答案? 1. 甲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某丙的鱼 塘?而造成雨的死亡 ?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 事责任。事故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 ?而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 所以某丙前后损失 15 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 ?赔偿全部损失。 2.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 ? ?1? 擅自改变设计 ?将废水直接排入 内河?造成渔业水体污染 ?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违反了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 ?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 ?违反 三同
? 时 制度? ?2? 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 在事故发生后 ?也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 ?3? 排污行为造成水体 污染和财产损失使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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