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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来源:九壹网


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一、目的:条例规定:“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通俗讲就是以群众的绝对安全为己任,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保证企业事业单位的良好运行。

二、法律依据:

1、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中所称的企业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组织,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条例》中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同时《条例》还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条例》的参照适用对象,适应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2、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全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建设和重点单位的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属地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目前实施情况:单位的内保工作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以部署工作的方法开展,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这种做法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各地基本上都有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及细则。上海的、北京的等等

四、条例主要内容:

1、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所确立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核心,就是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单位负责”,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措施和要求由各单位依法负责落实,对不落实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政府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安机关负责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二是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十一类单位被列为治安保卫工作重点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3、分类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问题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情况差别较大,为了适应单位的不同情况,《条例》贯彻了一般预防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内容做了一般性规定,如第五条至第八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治安保卫职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要求、治安保卫制度建设做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要求做了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有关表彰奖励工作、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伤亡的待遇保障以及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同时,《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确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以及制定重大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方面做了特别规定,力求一般与重点各应所需,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等突出情况,能够把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4、处罚应履行听证程序罚款最高10万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单位违反《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和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办理。

五、结合我县实际应做的工作:

(1)广泛宣传和认真学习《条例》。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条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各级各单位尤其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通过拉横幅、出黑板报、办宣传栏、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对《条例》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地宣传。分层次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保卫人员进行《条例》培训;同时督促各派出所对辖区内其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保卫人员开展《条例》培训活动。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条例》。

(2)对我县的实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级层次。采取的方法是:辖区所摸底与专业机构(内保部门)调查相结合;公安部门调查与其他科局规定相结合。

(3)借鉴有关省市的细则制定适合我县(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标准,(北京)制定符合我县的违法行为档次及处罚力度;

(4)树立典型(804库)的模式。

(5)选取一至二个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及企业做领头羊。

六、采取手段:进一步整合人防、技防和对单位安全防范指导工作的职能,加强对保安技防行业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单位公共安全的监督责任。其中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管理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保安服务行业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保安服务业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

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强化综合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保安市场的管理。要大力整顿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工商、劳动、税务等政府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力度,坚决取缔非法保安服务组织,严历打击充当打手、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群众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执法管理.要指导监督保安企业,认真执行保安队伍的上岗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涉及保安的信访、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线索,保安监督部门要逐一核清,依法查处,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制。

主要通过保卫机构、专兼职保安员实现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采取主动申报与强制实施相结合,对条例规定的必须强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的进行深入宣传,明确责任,提倡主动申报。(签订责任状,不申报检查到严处)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机构、专兼职保安员、硬件、软件切实检查到位。监控联网、定点定时巡逻、报警装置、防范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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