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异议书
异议人: xx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xxxx职工,住济南市xxxx小区x区xxx号楼xx单元303室。
异议人诉xx市xxx医院、xx市xx血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xxxxxx司法鉴定所对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称“现有材料尚不能认定xxxxx感染乙型肝炎系由上述两医疗机构的采供血行为导致。”对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异议人有不同观点,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 鉴定的基本原则违反规定
根据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举证的分配原则,应该由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报告的结论,实际上鉴定单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鉴定的,这从根本上违反了规定。作为在xx省的鉴定单位,应该执行xxx省的有关规定,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内容,输血感染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能够证明其曾经接受输血、输血后一段时间内发现病毒,即可推定其感染病毒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患者在输血前已经感染上病毒或者病毒系通过其他渠道感染,可以认定患者感染病毒与输血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在本次鉴定中,鉴定单位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鉴定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这种结论也是无效的。
二、鉴定的材料不全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在鉴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鉴定,xx市中心血站一没有提供献血者的相关资料,二没有提供患者方面的有关资料,三没有提供血液储存的
资料。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就不应该进行鉴定,应该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否则医疗单位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三、得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发(2009)xx号第16条中对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有明确具体的解释,现引用如下:医疗机构仅提供患者病历、诊疗技术规范或医学教科书,并称根据这些资料可以得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结论,医疗机构没有提供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的证据,应当视为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被告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应该按照规定,直接得出被该有过错的结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直接得出xx市中心血站有过错的结论,而不应该出现本鉴定报告现在的结论。而且根据以上规定,xx市中心医院仅提供患者病历,并称根据这些资料可以得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xx市中心医院没有提供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应当视为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因此xx市中心医院也有过错。
四、有关证据的情况
现在国内外的专家或者学术界观点,都明确认为乙肝是一个血液传播的疾病,而不是一个通过呼吸道或者消化道传播的疾病。针对输血感染案件的责任认定,但是在鉴定报告中,却回避这一问题,更不可能进行认真分析,这种鉴定报告肯定没有权威性。
在血液制品的管理上,医疗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献血者的姓名、献血时间都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对此医疗单位应该提供全部资料。
综上所述,请求各位专家充分重视和考虑原告遭受的巨大痛苦和打击,严格按照医疗纠纷中由医疗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依法客观鉴定。
xxx年xx月xx日异议人: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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