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科技公司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
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一律解职。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绝。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
关规定处罚。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
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
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
得跃级呈报。
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
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
报,做到有始有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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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利。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并
为客服保密不得外泄。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
而发生事故者承担全部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论处。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
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
司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
在外招摇撞骗。
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2.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
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经部门经理应试合格。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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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第四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
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
保险手续。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
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1-2个月内为考察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
当地工资水平给予;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职员试用期为1至2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十五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3、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五个工作天)。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4.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5.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以书面(试用期满薪资调
整表),呈报总经理考核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1.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免职者。
第十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
。
后复经任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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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星期一至六:8:00——17:00
2、中午休息时间:12:00——13:00 ;3、本公司为单休制。
第二条第三条
除外。
周日及国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虑到本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将安排
人员进行轮流值班。
员工上下班一律亲自打卡(签到),经总经理核准免打卡(签到)者
第四条
迟到(早退):
1.朝、夕会未到并未请假者给与相应处罚。2.上班迟到15分钟之内者为迟到。
3.上班迟到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4.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5.提早下班15分钟之内者为早退。
6.提前下班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7.提前下班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8.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不予发放全勤奖金;
9.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视为旷工一天。10.以上情况均会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因处罚得来的罚款本公司一律不归为己有,匀平均补贴给所有员工。
第五条
核。
因业务,须于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部门经理以便列入考
第六条
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者应事先报备部门经理签字,
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在外恰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但次日须请部门经理在出勤卡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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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
续。
第二条
事假:
1.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2.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3.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4.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
产假:
1.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2.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3.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4.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第六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1.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八条第九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副总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
不能事先但应于假后
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
事物事宜,否则视同旷职。
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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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1.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2.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
3.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4.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5.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1.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2.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
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
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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