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化 教育法治化:即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法治化4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教育法治化含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法: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本质: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依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具体从三方面理解:①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体现,我国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② 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 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教育法总原则(7条):依法治教;提高全民族素质和推进人的现代化;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公民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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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亦称“法源”或“法律渊源”,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教育法渊源(7条):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教育法95,学位条例80,义务86,教师法1993,职业96,高等98,民办2002)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渊源概念和特点 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3特点:①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②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③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教育法律体系:指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我国教育法组成:①教育根本法(由宪法规定);②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③教育主体法(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教育主体的法律条件、资格、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④教育活动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⑤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 2 / 20
原因在于:①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教育关系;②教育法是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教育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法律部门制定了具有教育法特点的法律调整体系和方法。(上课中提到,资料中并不多见)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道德和法律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关系为: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与党和国家的政策: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我国教育法特征:规定了教育的基础地位、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其特点为: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③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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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的7条基本原则:①思想道德教育;②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③教育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8条教育基本制度:①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有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②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 ③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⑤学业证书制度;⑥学位制度(学位学科分为11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⑦ 扫除文盲;⑧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教育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4方面):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职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据其类型分为民事、行政、刑事、违宪四方面;5点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含故意和过失。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含义和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4特征:①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以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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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②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行政法律责任③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④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教师法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施行期:1994年1月1日。
教师法立法宗旨:①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使教师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②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③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6条教师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
6条教师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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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资格4要素 :国籍、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和学历要素。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1、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2、有关部门受理审核(认定通过的,30日内将结论通知本人)。3、颁发证书。
教师聘任制度:遵循原则为双方地位平等、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四种形式。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
行政:是由违反教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与违反教师法的民事法律责任内容相似。
刑事:是由违反教师法、情节非常严重、触犯刑律的行为引起的,侮辱、殴打老师,打击报复老师,挪用或贪污教师工作,教师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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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②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
◆◆◆◆◆◆◆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施行期:1999年1月1日。
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高等教育法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高等教育法8条基本原则:①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②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③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④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⑤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⑥依法保障高校中的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⑧鼓励高校与社会、高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
我国高等教育性质:其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从4方面理解:①我国高等教育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②我国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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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③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④我国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我国高等教育方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类型:含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学位学科11类:哲学、经济学、法学(含政治学、社会学和民族学)、教育学(含体育学)、文学(含语言学、艺术学和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
高校设立总体要求和条件:要求: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个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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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人资格:校长。
高等学校权利:高校办学自主权及其他①招生权;②专业设置权;③教学自主权;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海外交流自主权;⑥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⑦财产管理自主权。
高校内部管理机制沿革:①新中国成立之初,校长负责制;②1956~1961,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③1961年开始,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④1966~1971,高校管理机制混乱;⑤1971~1976,党委“一元化”领导制;⑥1978~1985,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⑦1985开始,校长负责制;⑧1989~至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公办高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校教师权利:①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②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③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④接受公正考核。
高校教师资格: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③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④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⑤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⑥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高校教师职务制度:①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②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③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④承担相应职务规定的课程的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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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聘任原则和聘任合同:原则:双方平等自愿;3种聘任合同:定期、无定期和阶段性合同。
高校学生权利与义务: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到:6条权利: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③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条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5条高校学生处分:(1)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纪律处分5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3)开除学籍处分7情形: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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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4)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5)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6)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7)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8)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9)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10)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1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12)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13)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1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15)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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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3种毕业形式:①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③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
职业教育: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机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职业教育法施行期:1996年9月1日。
职业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职业教育法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3原则: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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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学校分为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形式:从业前、转业、学徒、在岗、转岗、其他职业性培训,驾校不属于职业培训范畴,跆拳道培训班亦不属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实施4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②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和协作);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
义务教育法施行期:1986年7月1日。
义务教育法: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其4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和公共性。
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义务教育法4基本原则:①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②普及性;③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④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义务教育法颁行3意义:①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战略性措施;③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走向依法治教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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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改(2006年9月1日实施):7原因:①政治:政治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转高效的民主法治政府;②经济: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原来的义务教育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要求;③教育:出现了一些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的新的情况,像城市弱势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④实践中,义务教育还存在乱收费;⑤经费的严重短缺与投入不足是近些年来义务教育工作中的最突出问题;⑥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⑦义务教育课程和教学须改革完善。
3内容:①投入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②教育资源分配(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草案还规定要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③学校安全也首次被写入义务教育法,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危及学生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民办教育: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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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施行期:2003年9月1日。
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16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 民办教育性质: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教育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法4原则:①公益性;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③鼓励保护;④规范有序发展。
民办学校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起即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的校长或理事会或董事会的理事长、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 ◆◆◆◆◆◆◆教育权法律救济
教育侵权行为: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4特征:①违法前提的特殊性;②违法主体的 15 / 20
多样性;③违法性质的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教育权法律救济: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3特征:①具有事后性;②具有权利性;③具有恢复性与弥补性。
法定教育权、教育侵权行为与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三者之间的关系: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现代公民寻求自我发展的必要权利。权利的不当行使必然造成对他方权利的侵害,因此教育侵权行为不可避免。有侵权就应有救济。权利的存在以救济为前提,因为一种无法许诺法律救济的权利或遭到侵害而扭曲、变形却又无法恢复的权利,根本就称不上真正的法律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救济,救济的发生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3条基本原则: ①事后救济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②救济主体法定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有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学生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民事诉讼(④和⑤是最后最有力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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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教育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4特点:①它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②它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它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它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对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构陈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1、申诉主体(教师)2、被申诉主体(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有关部门)3、申诉范围。4、提出申诉的形式5、受理申诉的机关6、教师申诉的管辖
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教师和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 17 / 20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的活动及其制度;7特征:①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②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③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活动;④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⑤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⑥复议机关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⑦行政复议依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①合法性;②及时性(迟到的正义等于不义);③准确性;④便民性。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①申请;②受理(10日);③审理;④决定;⑤执行。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6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元性;④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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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相似:①根源都在于行政纠纷的存在②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③审查对象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差别:①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查;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②受理机关不同。一个是行政复议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③适用程序不同。一个是一级复议制,一个是两审终审制。④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只对其合法性审查。⑤法律效力的终局性不同。 行政诉讼4基本原则: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②起诉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当事人起诉而停止执行);③被告负举证责任;④不适用调解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以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的方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 19 / 20
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可提起上诉,请求上一届法院进行审批,上一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就是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的程序、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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