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做好青海省常用低价药品
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青卫药政[2014]7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青海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见
(青卫药政〔2014〕7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1 / 3
为做好我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
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一)建立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全省建立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协调联系会议制度,由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藏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其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承担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日常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本地区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二)健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从原料生产、注册审批、价格管理、采购供应、临床使用、医保支付、质量监管、监督检查等多个环节,健全和完善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供应、配备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省发改委要加强对低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变动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积极引导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新版GMP认证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批准数量不足的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评。省卫生计生委要采取措施,鼓励各级医疗机构提高低价药品使用量,并将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 二、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
(一)完善低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国家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价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制定的最 2 / 3
高零售价,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
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临床用药基本需求。
(二)制定低价药品清单。按照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制定原则,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现阶段我省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藏成药不超过5元。省发改委向社会公布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低价药品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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