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代扣社保费缴费金额(元) 养老保险缴费 档次 养老 331.00 441.40 551.80 基本医疗+大病互助(8.5%+1%) 生育 月小计 539.49 一档(60%) 二档(80%) 三档(100%) 193.23 (172.89+20.34) 15.26 649.89 760.29 本市原国有破产企业分流自谋职业人员和参加住院统筹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 档次 一档(60%) 二档(80%) 三档(100%) 养老 331.00 441.40 551.80 101.72 15.26 7月起代扣社保费缴费金额(元) 基本医疗(4%) 生育 月小计 447.98 558.38 668.78 温馨提示:每年将按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省平工资”和“市平工资”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在当年“省平工资”公
布前,已按上一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了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应当足额补缴当年度使用“省平工资”调整前的差额缴费部分。
二〇一一年七月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
二、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 单位缴纳 大病医疗 工伤保险 互助补充保险 单位缴纳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8% 6.5% 2% 2% 1% 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0.6% 2011年:3.5% 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12% 8% 2012年:4.5% 2013年:5.5% 2014年:6.5%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12% 8% 2.5% 无 2% 无 2% 2% 1% 行业2%),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 自愿参加 1% 1% 单位缴纳 项 目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人 员 缴 费 类 别 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城镇职工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的城镇职工 单位缴纳 20%(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温馨提示:
1、根据成府发[2011]5号文、成办发[2011]31号文、成办发[2011]32号文、成办发[2011]33号文、成人社发[2011]8号文的规定,2011年4月1日起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按不同人员类别缴费。
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照本市户籍劳动者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3、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根据成劳社发[2005]156号文的规定,每年4月调整浮动费率。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2011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0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度四川省城镇
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112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办[2011]26号),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0515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1]36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从2011年
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6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公布的次月开始执行。
工资收入低于职工 平均工资60%的 缴费基数(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温馨提示:
1655 1526 1526 1526 1526 1526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 工资60%-300%之间的 缴费基数(元/月) 实际工资收入 实际工资收入 实际工资收入 实际工资收入 实际工资收入 实际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元/月) 8277 7629 7629 7629 7629 7629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基数 (元/月) 2759 2759 实际工资收入 实际工资收入 2543 实际工资收入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
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
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2011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保底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按0.6%)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单位 金额 单位金 额合计 个人金 额合计 全部合计 金额总计 项 目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人员缴费 类别 单位 金额 个人 金额 单位 金额 个人 金额 单位 金额 个人 金额 单位 金额 单位 金额 城镇 职工 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331 132.4 99.19 30.52 30.52 15.26 9.16 9.16 15.26 494.29 178.18 672.47 198.6 132.4 53.41 30.52 30.52 15.26 9.16 9.16 15.26 316.11 178.18 494.29 非本市户 籍农民工 198.6 132.4 38.15 0 30.52 0 9.16 9.16 0 285.59 132.4 417.99
温馨提示: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未包括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011年度职工申报工资高于封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
项 目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按大病医疗互助 金额总计 0.6%) 补充保险 人员缴费 类别 单位 金额 个人 金额 单位 金额 个人 金额 单位 金额 个人 金额 单位 金额 单位 金额 单位 金额 单位金 额合计 个人金 额合计 全部合计 城镇 职工 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1655.4 662.16 495.89 152.58 152.58 76.29 45.77 45.77 76.29 2471.7 891.03 3362.73993.24 662.16 267.02 152.58 152.58 76.29 45.77 45.77 76.29 1580.67 891.03 2471.7 非本市户 籍农民工 993.24 662.16 190.73 0 152.58 0 45.77 45.77 0 1428.09 662.16 2090.25温馨提示: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未包括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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