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险[2007]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5.15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 1 / 2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946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 第三款 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附表1: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表 附表2: 2006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表1:
各地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2 /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