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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九壹网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规范和加强xx扩建项目一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管理,遵照《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

第三条 各协作队伍协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自觉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以项目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环境保护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责任制,确保可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项目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项目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项目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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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项目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从项目到队伍多层次环境保护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 项目应设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任该领导机构的负责人。

项目安全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策划、监督、考核工作。

项目应明确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业务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即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项目部应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按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设置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岗位、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环境保护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制定分级责任制,指导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系。 (三)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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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定项目环境保护规划和规章制度,审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审定环境保护分级责任考核结果。

(五)审定全年环境保护工作的计划和完成情况,包括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环保投入等项工作。分析环境保护形势,提出防范要求,审核整改措施计划,检查督促落实。

(六)按照分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七)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环境保护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行业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上级单位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体系的有效运行。结合实际,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目标,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分级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每年对协作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四)负责全面协调、指导、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实施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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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防止污染。

(五)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并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督促责任单位和部门及时完成整改和治理工作。

(七)负责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报告,掌握整体环保管理动态,对环境保护做出日常工作指导。

(八)参与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环保意识,对全员进行系统培训。

(九)监督在建项目环境保护投入费用的使用情况。 (十)组织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推广。 第十二条 各协作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行业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上级单位和公司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规章制度、工作部署,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严格分级责任制,落实本业务板块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每年对各被考核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打分,有效开展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并定期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确保公司环境保护目标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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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三)负责指导、组织、监督所属各协作单位、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相关措施,防止污染。

(四)掌握所属项目整体环保管理动态,对环境保护做出日常工作指导及帮扶。

(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并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和治理。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纳入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必须根据有关要求进行综合治理与改造。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六条 重大工程技改工作,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做好设计和施工期间的环保工作。

第十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积极研发和推广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环保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开发和推广。

第十八条 加强对协作队伍、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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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明确工程总承包、协作队伍和分包单位各自的环境保护责任;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施工中应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有植被损坏情况的,必须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第二十条 项目加强环境保护培训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员工环境保护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使环境保护逐渐成为自觉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环境保护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每月22日前在中国交建节能环保信息统计报送管理系统中填报投资项目环境保护信息统计表。

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

(一)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保护组织管理、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和考核奖惩体系建立健全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同比变化情况。

(三)境外项目所覆盖国家(地区)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法规、体系或国际公约名称及典型项目名称。

(四)发生影响能源消耗类型及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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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并购、重组、新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

(五)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情况。

(六)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流程及控制措施。

(七)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考核惩罚、宣传和培训情况。 (八)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工作中的亮点、创新点。

(九)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解决问题和措施。

(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下一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环境保护要做的主要工作)。

第五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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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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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继续扩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级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第二十六条 经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核实,确已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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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果报告三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报表(见附表)的形式书面报告。

(一)初报

初报是指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二)续报

续报是指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随时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三)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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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项目内部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环境保护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预警、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

(三)作业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过程控制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对分包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情况。 (六)环境保护事故报告及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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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总结及持续改进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依照《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项目安全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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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突发环境事件报表

突发环境事件报表

报告单位(章): 项目名称 负责人 事件发生地点 事 件 类 型 受伤害人数 其他破坏程度 联系电话 事件发生时间 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 初步估计损失(万元) 事件潜在危害程度 事件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 事件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及措施效果情况: 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负责人: 填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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