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通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含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综合利用等),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电力事业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 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公司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完成新能源公司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对本公司所属公司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考核;
(三)负责组织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审批,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
(五)协调与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环保改造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六条 各部门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分、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公司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公司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完成公司下达年度环保指标;
(三)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
(四)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
(五)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负责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环保改造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公司总经理要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综合计划管理体系。公司每年对部门下达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和计划指标,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 公司系统对各部门达标等评比活动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第十条 环境保护设施是电力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内,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各发电公司要根据环境保护法规要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及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或项目公司,下同)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按照管理程序及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电力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在设计或施工阶段,若电力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主管部门,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三条 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和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有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参加。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电力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五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集团公司危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新能源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污染防治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降低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性能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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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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