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停止使用
1、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具备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符合相关规定。
2、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3、擅自拆改结构,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
4、使用或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5、有严重消防隐患的。
6、使用人防工程从事“黄、赌、毒”等丑恶活动的。 7、存在扰民问题,群众多次上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停业整顿
8、人员居住密度超标,使用上下床,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4平方米的。 9、不具备上下水、卫生间、通风设施、用电设施的人员居住场所。 10、擅自改变用途,未经民防部门使用许可或消防部门消防许可的。 11、擅自进行改造,影响使用安全的。
12、无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
13、人员居住(包括旅馆、招待所)、娱乐场所无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或同意使用意见书的。
14、对存在问题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限期整改
15、乱拉电线、使用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电器用具的。
16、灭火器数量不够、型号不符、超过有效期限的;擅自挪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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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17、消防通道堵塞及堆放杂物,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或被锁住的。 18、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设施设置不合理,无法有效使用,在停电状态下无法起到安全指示作用的。
19、室内、采光窗井、出入口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20、使用人防工程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未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的。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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