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JGJ××-200#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08-8
200×-××-××发布 20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目 录
1 总则 ····················································································································· 4 2 术语、代号 ············································································································ 4 2.1 术语 ················································································································ 4 2.2 代号 ················································································································ 5 3 供配电系统 ············································································································ 5 3.1 一般规定 ·········································································································· 5 3.2 负荷分级 ·········································································································· 5 3.3 供配电系统 ······································································································· 6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 7 3.5 负荷计算 ·········································································································· 7 3.6 无功补偿 ·········································································································· 8 4 配变电所 ··············································································································· 8 4.1 一般规定 ·········································································································· 8 4.2 所址选择 ·········································································································· 8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8 5 自备应急电源 ········································································································· 8 5.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8 5.2 应急电源装置(EPS) ························································································· 8 5.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9 6 低压配电 ··············································································································· 9 6.1 一般规定 ······································································································· 9 6.2 低压配电系统 ·································································································· 9 6.3 特低电压配电 ·································································································· 9 6.4 导体选择 ········································································································ 9 6.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10 6.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10 7 电源布线系统 ········································································································ 11 7.1 一般规定 ······································································································ 11 7.2 导管布线 ······································································································· 11 7.3 电缆布线 ······································································································· 11 7.4 电气竖井布线 ································································································· 12 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 12 7.6 室外布线 ······································································································· 13 8 电气设备 ·············································································································· 13 8.1 一般规定 ······································································································ 13 8.2 电梯 ············································································································· 13 8.3 电动门 ·········································································································· 14 8.4 住宅套内配置 ································································································· 14 9 电气照明 ·············································································································· 16 9.1 一般规定 ······································································································ 16 9.2 公共照明 ······································································································· 16 9.3 住户照明 ······································································································· 16
9.4 照明节能 ······································································································· 16 10 防雷与接地 ········································································································· 16 10.1 一般规定 ······································································································ 16 10.2 防雷 ············································································································ 17 10.3 等电位联结 ··································································································· 17 10.4 接地 ············································································································ 17 11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8 11.1 一般规定 ······································································································ 18 11.2 家居管理系统(HMS) ····················································································· 18 12 信息设施系统 ······································································································ 19 12.1 一般规定 ······································································································ 19 12.2 通信接入系统 ································································································ 19 12.3 电话交换系统 ································································································ 19 12.4 信息网络系统 ································································································ 20 12.5 综合布线系统 ································································································ 20 12.6 有线电视系统 ································································································ 20 12.7 公共广播系统 ································································································ 22 1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 22 12.9 家居配线箱 ··································································································· 22 12.10 家居控制器 ································································································· 22 13 信息化应用系统 ··································································································· 23 13.1 一般规定 ······································································································ 23 13.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23 13.3 信息服务系统 ································································································ 23 13.4 智能卡应用系统 ····························································································· 23 13.5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 23 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23 14.1 一般规定 ······································································································ 23 1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24 14.3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 24 15 公共安全系统 ······································································································ 24 15.1 一般规定 ······································································································ 24 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5 1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25 15.4 应急联动系统 ································································································ 27 16 机房工程 ············································································································ 27 16.1 一般规定 ······································································································ 27 16.2 机房 ············································································································ 27 16.3 控制室 ········································································································· 28 16.4 弱电间(弱电竖井) ······················································································· 28 16.5 电信间 ········································································································· 28
1 总 则
1.0.1 为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人防工程
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
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选择具有国家授权机构认证的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
家淘汰的产品。
1.0.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2.1.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住宅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1.2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1.3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1.4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1.5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住宅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1.6
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t
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数和。 2.1.7 特低电压 (ELV)extra-low voltage
不超过GB/T18379/IEC60449规定的有关Ⅰ类电压限值的电压,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 2.1.8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 2.1.9 家居配线箱(HDD)
完成每套住宅单位内数据、语音、图像等有线信息缆线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1.10 家居控制器(HC)home controller
完成每套住宅单位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
2.1.11 家居管理系统(HMS) home management system
通过家居布线、住宅建筑(小区)布线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单元数据库或家庭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为住宅者提供安全、舒适、高效、环保的生活环境。
2.2 代号
ATSE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 SAS 安全防范系统 FAS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AS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BMS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TCP/IP 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ISDN 综合业务数字网 PSTN 公用电话网 DDN 数字数据网 CD BD FD TO TE SW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2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3章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和消防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其
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的用电负荷宜为三级。 建筑群配线设备 建筑物配线设备 楼层配线设备 信息插座 终端设备 交换机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和消防用电负荷的分级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 19层及19层以上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超过5000m的地下商场或公共场所 2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障碍照明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 主要用电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负荷等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 二级 一级 二级 10-18层的住宅建筑 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00m的地下商场或公共场所 消防设备,应急照明 二级 注:一级*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2.2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3 供配电系统
3.3.1 住宅建筑(小区)的10(6)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3.3.2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和电能表的选择
一、两居室住宅 两、三居室住宅 三、四居室住宅 别墅、跃层住宅 建筑面积S(m2) S≤90 90200 用电指标(kW ) 4 6 8 10~12 电能表 5(20)A 10(40)A 15(60)A 20(80)A 3.3.3 除特殊情况外,每套住宅应配置一块电能表、一个配电箱。
3.3.4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1 独门独户的电能表可单独安装于该户附近; 2 多层住宅建筑电能表宜集中安装在单元首层;
3 高层住宅建筑电能表宜集中安装在每层配电间(电气竖井)内;每层少于4户的高层住宅建筑,电能表宜2~3层集中安装;
4 采用表具自动抄收数据远传系统的电能表,安装位置可不做规定,由各工程设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宜为2.0m。
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 当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大于等于250kW时,宜由10(6)kV高压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小于250kW时,可由220/380V低压供电。
3.4.2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3.4.3 宜采取抑制措施,将住宅建筑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
3.5 负荷计算
3.5.1 住宅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5.2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
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5.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的选定可根据表 3.5.3选取。
表 3.5.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3 4 6 8 10 12 14 16 18 21 24 25-100 125-200 260-300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需要系数 连接的基本户数 9 12 18 24 30 36 42 48 54 63 72 75-300 375-600 780-900 0.95-1 0.90-0.95 0.75-0.80 0.66-0.70 0.58-0.65 0.50-0.60 0.48-0.55 0.47-0.55 0.45-0.50 043-0.50 0.41-0.45 0.40-0.45 0.33-0.35 0.26-0.30 注:1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值由于地区、住宅群体不同而不同,本表数值仅供参考。
2 住宅的公用照明及公用电力负荷需要系数,可按0.8选取。
3.6 无功补偿
3.6.1 10(6)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6.2 有谐波源的住宅建筑在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污染。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小区)配变电所设计应根据住宅群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住宅建筑(小区)配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4章的规定。
4.2 所址选择
4.2.1 住宅小区、别墅群宜集中设置独立式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1250kVA),供电半径较长(200m)
时,也可分散设置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4.2.2 高层住宅宜在非最底层的地下层设置10(6)/0.4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4.2.3 多层住宅宜分区设置10(6)/0.4kV预装式变电站。
4.2.4 预装式变电站不宜安装在距离最近的住宅主要窗户的主视方向。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其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2 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4.3.3 设置在住宅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4.3.4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5 自备应急电源
5.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1.1 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1.2 住宅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 16第6.1章节的规定。
5.1.3 设置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合理进行噪声控制。
5.2 应急电源装置(EPS)
5.2.1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做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
5.2.2 住宅建筑工程中应急电源装置(EPS)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6.2章节的规定。
5.2.3 应急电源装置(EPS)不宜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电源。
5.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5.3.1 住宅建筑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应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5.3.2 住宅建筑工程中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6.3章节的规定。
6 低压配电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7章的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低压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平衡。每单元(层)6-12户应设一个电源检修断路器。 6.2.2 每套住宅应采用单相供电,供电容量不宜超过15kW。有三相用电设备的住户,三相电源只供设备专用。
6.2.3 每套住宅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6.2.4 多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2 电源宜采用电缆埋地进线,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保护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
3 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当多层住宅单元(门洞)数为3的整数倍时,多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可采用单相配电系统。
6.2.5 高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2 高层住宅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宜(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可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2)可采用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电缆T接端子方式或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配电箱; 3)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3 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每层宜采用单相供电。 6.2.6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6.3 特低电压配电
6.3.1 住宅建筑小区喷水池等潮湿场所内的照明及水泵等设备应选用特低电压ELV供电。
6.4 导体选择
6.4.1 住宅建筑户内布线应选用铜芯导体。
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分支电缆、电缆、电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
的导体。
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成束敷设的缆线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缆线。
6.4.4 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层的缆线或无烟无卤绝缘层的缆
线。
6.4.5 高层住宅建筑中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控制缆线应采用耐火类缆线。当缆线为穿金属管、阻燃硬
质塑料管在保护层不小于30mm的混凝土内暗敷或在具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线槽内明敷时可采用非耐火类缆线。
6.4.6 住宅建筑住户的供电系统缆线,中性导体和相导体应同材质同截面。 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mm)
相导体的截面S S≤16 16800 相应中性导体的截面S(N) S S S S S 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PE) S 16 S/2 200 S/4 2
6.5 低压电器的选择
6.5.1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 2 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3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 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级开关; 5 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6.5.2 CB级ATSE不宜用作消防水泵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自动转换电器,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仅具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6.5.3 当采用PC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切换开关应能保证在上下级断路器动作前可耐受故障电流。 6.5.4 住宅建筑中的ACB和MCCB应做双重绝缘且免维护。
6.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6.1 每幢住宅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断路器,应具有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报警功
能,可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 当供电部分的电气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小于300mA时,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动作电流IZ
宜为300mA。
2 当供电部分的电气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大于等于300 mA且小于500mA时,剩余电流保护断
路器的动作电流IZ宜为500mA。
3 当供电部分的电气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大于等于500 mA时,应多路配电并分别设置剩余电流
保护断路器或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4 多级装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时限和剩余电流动作值应有选择性配合。
6.6.2 凡带消防用电设备的回路不得装设作用于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应设报警式剩余电流
保护断路器。照明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的事故报警除应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6.3 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
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6.6.4 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减少或被改变处的供电侧已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且其工
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6.6.5 住宅建筑的每个住户配电箱应设置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断路器。
7 电源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住宅建筑(小区)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8章的有关规定。
7.1.2 住宅建筑(小区)的直敷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线槽布线
的设计参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8章,本规范不做补充。
7.2 导管布线
7.2.1 住宅建筑户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1.5mm。
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塑料导管或采用管壁厚度不
小于2.0mm的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缆线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
缆线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同时应满足与其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缆线保护导管暗敷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7.2.4 当电线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线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应避免与采暖热水
管平行敷设。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7.2.5 当导管布线管路较长或有两个以上转弯时,宜加装接线盒。当加装接线盒困难时,可将管径加大
一级。
7.2.6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宜用于室内顶棚内敷设。
7.2.7 与卫生间无关的缆线暗敷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配电线路导管及灯位应避开便器、
浴盆等卫生洁具。
7.2.8 净高小于2.5m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布线。
7.3 电缆布线
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
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7.3.2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7.3.3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
小于150mm;
7.3.4 电缆进出住宅建筑物时应避开住宅建筑物入口,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应对
管口实施阻水堵塞。并应在距基础3~5m处设电缆井,解决室内外高差。
7.3.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用于高层住宅建筑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
7.3.6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
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7.4 电气竖井布线
7.4.1 当干线截面较大或数量较多时,宜明敷在专用电气竖井内;当干线截面较小或数量较少时,宜暗
敷设于墙内。
7.4.2 电气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导管、线槽、
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当电度表设于电气竖井内时,应采用导管、密闭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
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楼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
门禁。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应向公共通道开启。
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系统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当高层住
宅建筑电气竖井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
7.4.5 应根据主干缆线所需的最大路由,预留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越井壁的洞口。
7.4.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电气竖井内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
限的不燃体作防火封堵;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电气竖井内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体作防火封堵。
7.4.7 采用预制分支电缆、电力电缆垂直敷设时,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上预留吊钩。
7.4.8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
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7.4.9 电力和电信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电力与电信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
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7.4.10 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带接地的电源插座。设在竖井内的照明开关面板应带指示灯。 7.4.11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7.4.12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7.5 封闭母线布线
7.5.1 当高层住宅建筑采用树干式供电或用电负荷容量较大且设有电气竖井时,供电干线可采用封闭母
线。
7.5.2 住宅建筑封闭式母线不宜采用外露的跨接线实现各段母线外壳的等电位连接。 7.5.3 住宅建筑封闭式母线应具有良好的免维护性能。
7.5.4 封闭母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应采取防止
机械损伤的措施。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等)内时除外。
7.5.5 封闭母线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7.6 室外布线
7.6.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等于8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城镇
较易翻修的人行道下或道路边,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7.6.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9~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 7.6.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18时,宜采用电缆沟的敷设方式。
7.6.4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
超出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7.6.5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宜符合表7.6.5-1和表7.6.5-2的规定。
表7.6.5-1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管线名称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给水管 0.5 1.0 1.0 排水管 0.5 1.0 1.0 燃气管 低压 0.5 0.5 1.0 中压 1.0 1.0 1.0 高压 1.5 1.5 2.0 热力管 2.0 1.0 1.0 电力 电缆 注1 0.5 1.2 电信 电缆 — — 0.2 电信 管道 — — — 注: 1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他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 m; 2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 Mpa ,高压为0.3~0.8 Mpa。 表7.6.5-2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管线名称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明沟沟底 给水管 0.15 0.20 0.10 0.50 排水管 0.50 0.50 0.15 0.50 燃气管 0.50 0.50 0.15 0.50 热力管 0.50 0.15 0.15 0.50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0.50 — — 0.50 0.25 0.25 0.50 0.25 0.25 0.50 0.50 0.50 7.6.6 各类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7.6.6的规定。
表7.6.6 各类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m) 电力管道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建筑物基础 直埋2.5 地沟0.5 0.6 0.6 1.5 平地上杆柱(中心) 通信、照明≤35kv >35kv 及<10kv 1.0 0.6 0.5 1.0 2.0 0.6 0.6 1.0
3.0 0.6 0.6 1.0 铁路 城市道路 公路(中心) 侧石边缘 边缘 3.75 3.75 3.75 3.75 1.5 1.5 1.5 1.5 1.0 1.0 1.0 1.0
8 电气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元器件。应考虑选择绿色环保
材料生产制造的元器件。
8.1.2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9章的有关规定。
8.2 电梯
8.2.1 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8.2.2 住宅建筑的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
8.2.3 当电梯回路断电时,客梯应具有自动平层、自动打开电梯门功能。消防梯应能满足消防要求。 8.2.4 一幢住宅楼安装的电梯小于或等于三台时,电梯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用电负荷确定。 8.2.5 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个单相带接地的电源插座;应设置单相和三相检修电源。 8.2.6 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空调方式。 8.2.7 电梯井道照明回路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引出。井道照明宜采用双控开关控制。
8.2.8 电梯井道照明电源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8.2.9 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单相带接地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
电源插座的底边距底坑宜为1.5~1.8m。
8.3 电动门
8.3.1 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有过电流保护。
8.3.2 在电动门维护方便的操作就地,应对其电源供电回路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8.3.3 用于室外的电动大门的配电线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4 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8.4 住宅套内配置
8.4.1 每套住宅应设一个配电箱,住宅配电箱宜暗装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箱底
距地1.8m。
8.4.2 住户配电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
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应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3 住户配电箱的回路(宜)应按下列标准配置:
1 三居室以下的住宅宜设置一个照明回路,三居室及以上的住宅且光源数量超过25个,宜设置两个照明回路;
2 厨房应设置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3 卫生间应设置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 厨房、卫生间除外的其他功能房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5 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大于20m2时,宜预留柜式空调插座回路。
6 使用面积小于等于20m2的起居室、卧室、书房宜预留分体空调插座。每一回路分体空调插
座数量不宜超过2个。
7 住户配电箱配置回路数不宜小于表8.4.3里的规定。
表 8.4.3 住户配电箱配置回路数量
回路数 柜式空调插座 两居室以下 两居室 三居室 四居室 四居以上 1 1 1 1 1~2 分体空调插座 1 1~2 2 2~3 3~4 厨房 插座 1 1 1 1~2 1~2 卫生间 插座 1 1 1 1 2 电源 插座 1 1 2 2 2~3 1 1 1~2 1~2 1~2 5~6 6 7~8 8~10 10~15 照明 合计 注:不需空调(制冷为主,采暖为附)地区或自筹资金建盖的自用住房,空调回路可根据需求配置。
8.4.4 别墅住户配电箱应根据建筑面积及使用要求自行确定,但配置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第8.4.2条的
要求,回路数不宜低于本规范表8.4.3中四居室的要求。
8.4.5 村镇住宅住户配电箱的回路配置标准宜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的要求。
8.4.6 住户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5A电源插座,分体空调、排烟风机宜选用三孔10A电
源插座,其他用电设备插座宜选用二、三孔10A电源插座。洗衣机、分体空调及电热水器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未封闭阳台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电源插座,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的电源插座,卫生间吹风机、剃须刀应选用安全型电源插座。住宅建筑户内设置的电源插座的基本配置数量不宜低于表 8.4.6的规定。
表 8.4.6 住宅建筑户内电源插座基本配置数量
房 间 名 称 插座类型、用途、 二、三孔双联插座(组) 三孔插座(柜式空调) 三孔插座(分体空调) 三孔插座(热水器) 三孔插座(排气扇、排烟风机) 三孔插座(洗衣机) 三孔插座(电冰箱) 1 表中数值不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工作区所需的电源插座。 2 厨房插座的预留量不包括电灶的使用。
起居室 主卧室 (厅) 次卧室 厨 房 卫生间 书 房 4 1 1 - - 3 - 1 - - 2 - 1 - - 1 1 2 - - 1 1 - - - 1 1 2 - 1 - - 注: 1除有要求外,起居室空调插座只预留一种方式。卫生间吹风、剃须插座做为可选项,不列入基本配置表。
8.4.7 起居室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4个墙面上,主卧室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除进门以外的其他
3个墙面上,次卧室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没门窗的2个墙面上,书房的电源插座宜设置在工作区。
8.4.8 除专门要求外,住户内插座应暗装,电源插座、柜式空调插座、冰箱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 ~0.5m;
分体式空调插座、排烟风机插座、热水器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插座、洗衣机插座、剃须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3~1.5m。
8.4.9 住户内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9 电气照明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10章的有关规定。
9.2 公共照明
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9.2.2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 9.2.3 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9.2.4 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应设人工照明。除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
关或安装带指示灯、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9.3 住户照明
9.3.1 城市住宅建筑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村镇住宅建筑宜选用节能型光源。 9.3.2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并宜选用节能型灯具; 9.3.3 起居室、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当使用面积小于20m2 时,屋顶应预留一个照明电源出线口,灯
位宜居中。当使用面积大于20m2 时,根据公共活动场所的布局,屋顶应预留一个以上的照明电源出线口。
9.3.4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应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在屋顶居中。
9.3.5 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淋
浴或浴缸的上方(0、1区范围内)。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3.6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面板。
9.3.7 老年人住宅,卧室内照明开关宜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面板,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
9.4 照明节能
9.4.1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
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GB17896的规定。
9.4.2 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宜在住宅建筑首层门厅等有天然光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采用光自动控制照明。 9.4.3 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管理措施。
10 防雷与接地 10.1 一般规定
10.1.1 住宅建筑防雷与接地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11、12章的有关规定。
10.2 防雷
10.2.1 住宅建筑的防雷分类见表10.2.1。
表10.2.1 住宅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住宅建筑 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建筑 19层及以上且100m以下的住宅建筑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建筑 防雷分类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0.2.2 高度超过100m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建筑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做防雷措施。 10.2.3 19层及以上且100m以下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建筑按第
三类防雷建筑物做防雷措施。
10.2.4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
保护范围内。
10.2.5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
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浪涌保护器。
10.2.6 对于不装设防雷装置的住宅建筑,应在室内总配电箱装设浪涌保护器。
10.3 等电位联结
10.3.1 住宅建筑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0.3.2 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采暖管以及建筑物钢筋网,可不
包括金属地漏、扶手、浴巾架、肥皂盒等孤立金属物。
10.3.3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地面内钢筋网宜与等电位联结线连通,当墙体为混凝土墙时,墙内钢筋网也
宜与等电位联结线连通。
10.3.4 等电位联结线与浴盆、淋浴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金属搪瓷浴盆及金属管道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
2 淋浴用的金属管道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淋浴固定管道为塑料管道,移动部分为金属软管时,金属软管可不进行等电位联结。
10.3.5 等电位联结线与排水管道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洗脸盆下的金属存水弯与金属排水管道相连时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洗脸盆下的金属存水弯与非金属排水管道相连时则可不进行联结。 2 金属排水干管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
10.3.6 等电位联结线与暖气片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内暖气片的支管为金属材料时,支管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 2 卫生间内暖气片的支管为非金属材料时,金属暖气片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
10.3.7 等电位联结线与洗脸盆金属支架连接要求:洗脸盆金属支架可不进行联结。
10.3.8 等电位联结线的截面应符合表10.3.8的规定。
表10.3.8 等电位联结线截面要求
总等电位联结线截面 6mm2铜 50mm2钢铁 一般值 最大值 局部等电位联线线截面 有机械保护时 无机械保护时 16mm2钢铁 不小于最大PE线截面的一半 25mm2铜 100mm2钢铁 10.4 接地
10.4.1 住宅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
的要求。
10.4.2 住宅建筑户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1 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 2 配电箱的金属外壳;
3 缆线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4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的金属外壳。
10.4.3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金属开关面板、金属灯具时,交流220V照明配电装置的线
路,宜加穿1根PE保护接地绝缘导线。
10.4.4 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排、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10.4.5 高层建筑竖向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应不大于20m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11 智能化集成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小区)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
11.1.2 住宅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根据使用者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
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
11.2 家居管理系统(HMS)
11.2.1 家居管理系统(HMS)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
统和家居智能化。
11.2.2 家居管理系统(HMS)应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远程多表数据采集、
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网络、信息发布等系统,并提供综合管理信息。
11.2.3 家居管理系统(HMS)应能接收公安、消防、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向管理者和住宅者
发布。
家居管理系统(HMS)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进行报警,能将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
2.5mm2铜 4mm2铜 最小值 个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共享信息资源
12 信息设施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1.1 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
计规范》GB50311-20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21章的规定。
12.1.2 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
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15、16章的规定。
12.2
通信接入系统
12.2.1 应根据住宅建筑(小区)用户信息通信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将公用通信网或专
用通信网的接入系统引入住宅建筑(小区)内。
12.2.2 住宅建筑(小区)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家运营商所需的接入系统设备空间。
12.3
电话交换系统
12.3.1 住宅建筑电话交换系统宜采用本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运营方式。 12.3.2 住宅建筑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住户语音、数字及多媒体通信的需求。 12.3.3 电话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HDD)内做转接点。
12.3.4 居室内宜采用RJ45标准信息插座式电话出线盒,室内电话线宜采用放射方式敷设。
12.3.5 电话插座的设置数量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各户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均应装设电话出线盒。电话
插座设置数量见表12.3.5。
表 12.3.5 住宅建筑电话插座设置数量
级别 两居室以下 两居室 三居室 四居室 四居以上
12.3.6 城镇住宅建筑商品房三居室及以下,每户必须配置一条进户线,3个电话插座;四居室及以上,
每户配置两条进户线或一条进户线加交换机,5~6个电话插座;别墅电话进户线及电话插座数量不应低于四居室以上的标准。
12.3.7 村镇住宅建筑及自筹自建自用住宅建筑,电话进户线及电话插座数量根据需求设置。 12.3.8 电话插座底边距地0.3~0.5m暗装,卫生间、厨房的电话插座底边距地1.0~1.2m暗装。 12.3.9 一条外线可接几个分机应以当地电信部门的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3个。
起居室 1 1 1 1 1 主卧室 1 1 1 1 1 次卧室 - 1 1 1 2 厨 房 - - - - 1 主卫生间 1 1 1 1 1 次卫生间 - - - 1 1 书 房 - - 1 1 1 进户线 1 1~2 1~2 2 2 12.4 信息网络系统
12.4.1 住宅建筑(小区)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应与当地信息网络的现有水平及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一致。 12.4.2 信息网络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HDD)内做CP点,便于系统维护、检修。 12.4.3 居室内应采用标准RJ45插接式数据插座。 12.4.4 数据插座的设置数量应有一定的超前性。
12.4.5 城镇住宅建筑商品房三居室及以下,每户必须配置一条进户线和不少于1个数据插座,数据插座
安装在起居室或书房;四居室及以上,每户宜配置一条进户线加交换机/集线器(SW / HUB),不少于2个数据插座,数据插座安装在起居室、书房或主卧室;别墅数据进户线及数据插座数量不应低于四居室及以上的标准。
12.4.6 村镇住宅建筑及自筹自建自用住宅建筑,数据进户线及数据插座数量根据需求设置。 12.4.7 数据插座底边距地0.3~05m暗装。
12.5
综合布线系统
12.5.1 住宅建筑的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住宅建筑的电话交换系统宜使用综合布线系统。 12.5.2 三居室及以下的住宅宜按不少于一个工作区计算,四居室及以上的住宅、别墅宜按不少于两个工
作区计算。村镇住宅参照执行。
12.5.3 每个工作区应配置一个电源插座。
12.5.4 住宅建筑的进线间、设备间、电信间可合用,也可分别设置。
12.5.5 19层及以下且水平缆线长度不大于90m的住宅建筑宜在一层或地下一层设置一处进线间(进线
间、设备间、电信间合用),在进线间集中设置配线架。
12.5.6 19层以上或水平缆线长度超过90m的住宅建筑宜在一层或地下一层设置进线间,在顶层或中间
层设置电信间。
12.5.7 主干及水平线缆宜采用环保及阻燃外护套型。
12.6
有线电视系统
12.6.1 城市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村镇住宅建筑设置有线电视有困难时,宜采用自设接收天线
及前端设备系统。
12.6.2 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宜按用户终端数量分为下列四类:
1 A类:10000户以上; 2 B类:2001~10000户; 3 C类:301~2000户; 4 D类:300户以下。
12.6.3 当住宅建筑只接收当地有线电视网节目信号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接收设备宜在分配网络的中心部位,宜设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 2 每20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子分前端;
3 每500个用户宜设置一个光节点,并应留有光节点光电转换设备间,用电量可按2kW计算。
12.6.4 当有线电视系统规模小(C、D类)、传输距离不超过1.5km时,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方式。 12.6.5 当系统规模较大、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HFC)传输方式,也可根据需
要采用光纤到最后一台放大器(FTTLA)或光纤到户(FTTH)的方式。
12.6.6 综合有线电视信息网及HFC网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
2 双向传输系统中,所有设备器件均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 3 双向传输分配网络宜采用星型分配、末端集中分配方式; 4 HFC网络内任何有源设备的输出信号总功率不应超过20dBm;
5 一个光节点覆盖的用户数宜在500以内,以利于提高上行户均速率和减少干扰、噪声。
12.6.7 用户分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户分配系统宜采用分配——分支、分支——分配、集中分支分配等方式; 2 不得将分配线路的终端直接作为用户终端;
3 分配设备的空闲端口和分支器的输出终端,均应终接75Ω负载电阻; 4 系统输出口宜选用双向传输用户终端盒。
12.6.8 有线电视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应采用特性阻抗为75Ω的同轴电缆。同轴电缆传输距离宜参照表
12.6.11数值。
表12.6.11 同轴电缆传输距离
同轴电缆规格 75-5 75-7 75-9 12.6.9 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 12.6.10 有线电视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HDD)内做分配点。
12.6.11 居室内宜采用双向传输的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底边距地0.3~0.5m暗装。 12.6.12 电视插座的设置数量应有一定的超前性。
12.6.13 城镇三居室及以下的住宅建筑,每户必须配置一条进户线,不少于2个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安装
在起居室、主卧室等处;四居室及以上,每户必须配置一条进户线,不少于3个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安装在起居室、主卧室、次卧室等处;别墅进户线及电视插座数量不应低于四居室及以上的标准。
12.6.14 村镇住宅建筑及自筹自建自用住宅建筑,每户应配置一条进户线,不少于1个电视插座。 12.6.15 进户线的设置与当地有线电视网的系统设置和收费管理有关。设计方案应以当地管理部门审批为
准。
传输距离参考值(m) 300 500 800 12.7 公共广播系统
12.7.1 公共广播系统根据住宅建筑(小区)使用要求可分为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2.7.2 住宅建筑(小区)背景音乐广播系统是可选建设项目,住宅建筑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见第
15.2节。
12.7.3 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住宅建筑(小区)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 12.7.4 当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
置。当火灾发生时,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
12.7.5 室外背景音乐广播线路的敷设可采用电缆直接埋地、地下排管等敷设方式。
12.7.6 在室外架设的公共广播馈送线宜采用控制电缆。与路灯照明线路同杆架设时,公共广播线应在路
灯照明线的下面。
1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2.8.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小区)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2.8.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能对住宅建筑(小区)内的公众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
能。
12.8.3 信息显示屏可根据所需提供观看的范围、距离及具体安装的空间位置及方式等条件合理选用显示
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信息显示屏宜采用单向传输方式。
12.8.4 信息导引系统宜采用触摸屏查询双向传输方式。
12.9
家居配线箱
12.9.1 新建城市住宅建筑应设置家居配线箱,新建村镇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配线箱。 12.9.2 家居配线箱内的模块宜采用后进线设计,模块应按不同功能区分。 12.9.3 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0.5m。 12.9.4 有源家居配线箱应预留电源接口。
12.10
家居控制器
12.10.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小区)宜设置家居控制器。
12.10.2 家居控制器将家居报警、家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访客对讲、通信接口等集中管理,
便于维护、维修。
12.10.3 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应暗装在起居室内。箱底安装高度宜为1.3-1.5m 。 12.10.4 家居控制器的网络接口协议由工程设计确定。
12.10.5 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参照本规范第15.2、15.3节有关内容。 12.10.6 家用电器的监控包括:照明灯、窗帘、遮阳装置、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等的监视和控制。 12.10.7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的设计参照本规范第14.3节有关内容。 12.10.8 访客对讲的设计参照本章节15.3有关内容。
13 信息化应用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住宅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宜满足《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第3.4节的相关规定。
13.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3.2.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小区)宜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3.2.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应对住宅建筑(小区)内住户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住户物业费等各项费
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工程图纸管理等。
13.2.3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的功能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法规及建设方的要求进行设计。
13.3
信息服务系统
13.3.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小区)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
13.3.2 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
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宅建筑(小区)内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
13.3.3 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应具有进行各类公共服务的计费管理、电子帐务和人员管理等功能。 13.3.4 信息服务各项内容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参照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的检测验收要求执行。
13.4
智能卡应用系统
13.4.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小区)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13.4.2 住宅建筑(小区)住户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
功能,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人员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
13.4.3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小区)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
13.5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3.5.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小区)宜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3.5.2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确保信息网络的运行保障和信息安全。
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智能化住宅建筑(小区)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4.1.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物业运营
管理系统等。
14.1.3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
设计规范》JGJ 16第18章的有关规定。
1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 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2 小区公共照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3 各建筑物内电梯系统的监测;
4 小区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5 小区供配电系统的监测;
14.2.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小区)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
检测和报警。
14.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小区)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
行报警。
14.2.3 DDC的电源宜由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当住宅小区面积较大,由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
供电距离较远时可从附近的建筑引接电源。
14.2.4 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监控系统的服务
功能应与小区管理模式相适应。
14.3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
14.3.1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宜由表具、采集模块/采集终端、传输设备、集中器、管理终端、
备用电源组成。
14.3.2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传输方式宜采用有线控制网络、电力线载波、无线控制网络。 14.3.3 有线控制网络进户线应在家居配线箱(HDD)内做接线端子。 14.3.4 应在表具附近0.3~0.5m处预留接线盒,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
15 公共安全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5.1.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
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14章的有关规定。
15.1.3 本规范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适用于城市别墅、住宅建筑,村镇住宅、宿舍等住宅
建筑可参照执行。
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见表15.2.1。表15.2.1所
涉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表15.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一级 等级 特级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除卫生间外的其他功能用房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营业厅 卧房、书房、起居室、厨房 营业厅、公共场所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二级 前室、营业厅 卧房、书房、起居室、厨房 营业厅、公共场所
15.2.2 住宅建筑火灾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对于未采用蓄电池作备用
电源的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不同回路供电。
15.2.3 住宅建筑楼梯间疏散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疏散照明可采用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
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15.2.4 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
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5.2.5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除应设置疏散照明外,还应在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
面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15.2.6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应急广播系统。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1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建筑高度超过24m高级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地下商场或公共场所 10-18层的住宅建筑 2建筑高度低于24m的高级住宅建筑 建筑面积500-1000m的地下商场或公共场所 215.3.1 住宅建筑(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
统及监控中心。
15.3.2 住宅建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5.3.2的规定。
表15.3.2 住宅建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
序号 1 系统名称 安 防 设 施 住宅配置标准 宜设置 应设置 可选项 应设置 别墅配置标准 应设置 周界安防系统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 公共区域安防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访客对讲系统 2 3 家庭安防系统 紧急求救报警装置 入侵报警系统 安全管理系统 可靠通信工具 应设置 可选项 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 必须设置 应设置 各子系统应联动设置 必须设置 4 监控中心 15.3.3 周界安防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安防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2 别墅区周界宜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5.3.4 公共区域的安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别墅区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安装高度,宜为1.3~1.5m,安装方式应考虑防破坏,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3)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监控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
3 住宅(小区)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14.6节的规定。
15.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别墅宜选用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室内分机可选用家庭控制器。
2)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过厅或起居室内,安装高度宜为1.3~1.5m; 3)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起居室、主卧室或书房不少于一处,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同时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室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5.3.6 监控中心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防设施;
2 监控中心应对小区内的周界安防系统、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家庭安防系统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实,但不应小于20m。
15.4
应急联动系统
2
15.4.1 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小区)宜设应急联动系
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15.4.2 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第3.6节的相关规定。
16 机房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住宅建筑(小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
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规范》GB5017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6.2 机房
16.2.1 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见表16.2.1。
16.2.2 住宅建筑(小区)的机房工程除有特殊要求外,宜按C级设计。
表16.2.1 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
要求 等级 分级标准 性能要求 系统配置 系统配置:2N,2(N+1) 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房为A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A级 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房为B级: B级 1、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备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系统配置:N+X(X=1~N)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个单元、X个模块或X个路径。任何X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 C级 不属于A级或B级机房的为C级机房。 场地设备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系统配置:N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16.3 控制室
16.3.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小区)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6.3.2 住宅建筑(小区)的控制室除有特殊要求外,宜采用合建方式,便于管理、减少运营费用。 16.3.3 控制室的供电要求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需求。
16.4 弱电间(弱电竖井)
16.4.1 弱电间应根据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维修等因素考虑弱电间所需的面积。 16.4.2 多层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或电信间,多层住宅建筑弱
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35m。
16.4.3 高层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弱电竖井在利用通
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6m。
16.4.4 应根据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越井壁的洞口。
16.5 电信间
16.5.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
16.5.2 19层及以下且水平缆线长度不大于90m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一个电信间。 16.5.3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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