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禅府办〔2009〕6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
项目遴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副局以上单位,市驻禅单位:
现将《佛山市禅城区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遴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监察局反映(联系电话:83386001)。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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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
遴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各有关单位委托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和采购的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是指以本区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或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建设或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遴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或采购人),从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遴选代理机构,并委托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或采购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统一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区政府采购中心因故不能组织采购的项目,报区财政局同意后,由采购人从预选库中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采购。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或采购的项目,招标、采购代理费用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以下,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遴选代理机构;代理费用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通过以公开招标为主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代理费用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含五十万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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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于项目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招标人或采购人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直接委托代理机构。
第七条 区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活动及代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区监察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区建设局负责建立代理机构预选库,并会同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制定代理机构入库细则。
第九条 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制定招标和采购代理机构预选库的管理规定。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评定一批,保证预选库资料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 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完成代理工作后,由招标人或采购人对其代理行为向代理机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意见反馈,作为每年评价代理机构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拟从事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申请进入预选库必须满足入库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活动在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预选库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维护和使用。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活动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或采购人共同负责具体抽取工作,项目业务监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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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参与随机抽取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记录资料纳入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档案,一并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在预选库中抽取代理机构的方式为:每一项目抽取3家机构,按抽取顺序排名分为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和第三候选人。如第一候选人按相关规定不必回避该项目招标或采购代理工作的,即确定第一候选人中选,否则确定第二候选人中选;如第一候选人放弃中选的,则确定第二候选人中选,以此类推。如抽取的3家机构均不满足上述要求,则重新抽取3家候选人,直到产生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为止。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从预选库中除名,同时两年内不再准入:
(一)工作态度不积极,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招标或采购代理工作的。
(二)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给招标人或采购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与招标人或采购人、投标人串通,在招标或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支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工作中违反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五)因资质变更、取消,已不能承担招标或采购代理工作的。
(六)被政府部门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或降低资质的。
(七)经抽取确定为代理机构后,无正当理由不愿承担招标或采购代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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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区公有企业投资项目选定代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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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工程建设△ 招标 代理△ 办法 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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