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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管理规定

来源:九壹网
 四川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锅炉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的燃气锅炉、导热油炉以及利用炼油化工余热产生蒸汽的余热锅炉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所有过程的管理。

三、管理职责 3.1机动工程部

3.1.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1.2 负责组织锅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3.1.3 参与锅炉技术协议签定、订购、安装验收及试车。 3.1.4 负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工作。

3.1.5 监督检查锅炉的使用维护、档案资料管理、安全附件使用管理、校验情况。

3.1.6 参与锅炉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3.1.7 组织锅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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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3.2 生产计划部

3.2.1 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2.2 负责锅炉的运行管理,确保锅炉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锅炉设计要求。

3.2.3 负责组织制定锅炉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 3.2.4 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3.3 HSSE部

3.3.1 负责锅炉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3.2 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3.3.3 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3.4人力资源部

3.4.1负责组织锅炉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 3.5招标采购部

3.5.1 负责组织对锅炉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3.5.2 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纸或锅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锅炉。

3.5.3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锅炉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机动工程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设计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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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对采购的锅炉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 3.6使用车间

3.6.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及实施细则。 3.6.2 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6.3 负责对锅炉安全附件、自动仪表的定期送检工作。 3.6.4 负责监督检查本车间锅炉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建立健全本车间锅炉技术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向机动工程部报备。 3.6.5 参与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

3.6.6 参与锅炉检修、改造工作和竣工验收。 3.6.7 组织编写、上报有关锅炉的各种报表。

3.6.8 配合人力资源部对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和取(复)证工作。

3.6.9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锅炉联锁调试工作和办理联锁变更报批手续。

3.6.10 负责监督锅炉汽水品质的控制情况及水质管理工作。 3.6.11 做好锅炉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

3.6.12 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锅炉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4.1购置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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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必须购置有相应制造等级许可证的制造公司生产的锅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监造。

4.1.2 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在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向遂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施工。

4.1.3 锅炉安装须符合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 50273《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和GB 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

4.1.4 从事锅炉安装、维修改造的焊接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监察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后,才能焊接相应合格项目的受压元件。

4.1.5 锅炉安装期过程,必须经过遂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取得监督检验证书。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1)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资源配置情况; 2) 施工工艺文件;

3) 锅炉出厂资料与产品实物;

4)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5) 施工质量抽查;

6) 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调试情况; 7) 锅炉水处理系统及调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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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由机动工程部组织HSSE部、生产计划部、使用等单位(部门)共同验收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机动工程部应将安装单位所有技术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4.2 试运行和验收

4.2.1 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应由机动工程部组织进行锅炉总体冷热态验收。

4.2.2 锅炉安装及验收应按照《工业锅炉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4.2.3 锅炉的启动调试及验收前要根据有关验收规程、评定标准及设备的产品证明书编制锅炉总体启动调试方案。通过启动调试校核锅炉在规定工况下的热力参数与机组设计要求是否相符,以便检验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 4.3运行管理

4.3.1 机动工程部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要求,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文件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a)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b)公司营业执照;

c)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d)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e)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

4.3.2 机动工程部与使用车间应建立相应的锅炉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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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工程部应建立的锅炉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a)使用登记证;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c)锅炉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d)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报告; e)水处理设备及其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f)锅炉定期检验及水质化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 使用车间应建立的锅炉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a)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b)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c)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3.3 使用车间按《锅炉操作规程》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等报表。

4.3.4 使用车间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人定内容定线路巡检,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处理巡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3.5 使用车间应建立锅炉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放空排汽阀定期试验、汽包压力的校对、调节阀的校对等。

4.3.6 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及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严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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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使用车间应制定锅炉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4.3.8 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杜绝误操作引起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

4.3.9 余热锅炉是催化装置重要的节能设备,车间要做好余热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性能测试,有针对性地进行检修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 4.4维修、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

4.4.1锅炉检修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推广状态监测检修,坚持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过修。

4.4.2锅炉设备维护

(1)使用车间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时登记、处理,对一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

(2)锅炉设备检修前,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 (3)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4.2.3锅炉设备检修:

(1)机动工程部根据有关规范应组织编制《锅炉检修规程》,检修部门应按《锅炉检修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检修。

(2)使用车间应根据锅炉设备技术状况编制、上报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

(3)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机动工程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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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锅炉重要部件进行更新、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机动工程部应组织编制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5)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管理,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

4.4.4锅炉设备检验

(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 停炉状态下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

(2)由机动工程部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遂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3)检验过程中,使用车间应及时掌握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处理。

(4)锅炉检验前,机动工程部应提前书面告知生产计划部,做好生产、检验准备。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含附件),应填报延期检验申请。

(5)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 4.4.5锅炉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锅炉,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确定为报废锅炉,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机动工程部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及时向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 4.5安全附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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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使用车间应建立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

4.5.2安全阀

(1)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要求。

(2)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校验因生产系统等困难因素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3)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4)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甩、砸、碰撞。严禁用任何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5)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6)为防止安全阀拒动,应定期对运行中的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

4.5.3压力表

选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压力表的量程一般为工作压力的2倍,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100mm。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标注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4.5.4水位计

(1)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计,水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计应设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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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至少高25mm;最高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上部可见边缘至少低20mm。

(2)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计正常工作。

(3)为防止水位计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4)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以保证水位清晰可见。

4.5.5保护装置

(1)应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立锅炉保护装置。 (2)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4.5.6汽水品质管理

(1)应按照《工业锅炉水质》制定锅炉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相应的水质分析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2)锅炉应有加药、除氧、排污设施和汽水分离装置及取样装置,确保汽水品质符合要求。

(3)当汽水品质异常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分析频率,并调整锅炉运行和加药工况,经处理不能恢复时,应按“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要求执行,直至停炉。

(4)锅炉在检验时应有相应的水质检验项目,当锅炉的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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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超过有关规定,应安排酸洗。

五、检查与考核

5.1车间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5.2机动工程部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设备及运行检查,并进行检查考核。

六、附件

附件2-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附件2-2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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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登记类别: 设备种类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品种 设备代码 设计使用年限 制造单位名称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备单位内编号 使用投入使用日期 情况 安全管理员 产权单位名称 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类别 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设备使用地点 单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 检验报告编号 检验结论 设备类别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设备检验情况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产品数据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年 月 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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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申报种类:□停用 □报废 □注销 共 台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安全管理员 产权单位 序号 设备品种 (名称) 使用登记证编号 设备代码 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产权单位联系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产权单位意见: (产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意见: 经办人: (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产品编号 停用报废 注销原因 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局监察部门核查意见: 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三份,登记机关、使用单位、县监察机构各存一份;同时提供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还需提供牌照;设备台数较多时,可另附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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