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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九壹网
•私:嫂说推食

2017年第3期(总第173期)

P2P网辂借f

中融资耆的成燎氙其防范

银丹妮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互联网金融进入飞速发展时代,P2P已成为投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P2P网络借贷中的融资者在这种金融创

新中获得了巨大的融资便利体验感,但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小覷的风险,主要包括欺诈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个人声 誉风险、高成本风险和违法风险。有必要根据融资者风险产生的源头,将监管者、网贷平台、融资者作为三方防范主 体,来构建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防范体系。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融资者;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17)03-0013-08

FinancierJ Risks in P2P Lending and Their Precautions

Yin Danni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 Now the Internet Finance is at a rapid development stage. P2P lend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ode of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The financiers get access to a huge sense of facilitating in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but also face some risks that shouldn^ be ignored, mainly including fraud risk, information security risk, personal reputation risk, high cost risk and illegal risk. According to the source of financier^ risks, the supervisor, the P2P lending platform and the financiers should be treated as the principal part in the tripartite precaution mechanism, thus to establish a risk prevention system for financiers in P2P lending.Key words: Peer to Peer; network lending; financier; risk prevention

一、

P2P网络借贷中的融资者

平台。其中贷款方又被称为投资者,是借出资金、可 获取投资收益的一方;借款方又被称为融资者,是 借入资金、需偿还借款本息的一方,主要是自然人 和中小微企业。

(二)当前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规模及其特

(一)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界定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指拥有资金并 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这一信 息中介机构的牵线搭桥,使用贷款方式将资金贷给 资金需求方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在P2P网络借 贷活动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借贷双方和网络借贷

收稿日期=2017-04-08

殊性

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P2P网络借贷融资具备 手续简便、形式灵活的特点。它通过网络化方式进

作者简介:银丹妮,女,四川理县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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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借贷金额小额化,借贷效 率较高。相比银行贷款繁琐复杂的办理程序和严格 的信贷审核要求,P2P网络借贷自然成了小型工商 户、中小企业主的“融资胜地”,同时也吸引大众将 其作为新的投资渠道。根据零壹财经最新统计数据 显示,2016年,我国P2P行业活跃借款人(未区分 机构和个人)572万左右,同比增长104%,且各月 借款人数同比均为正增长,增长率平均为90%,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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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增速相较2015年也明显加快[1]。

具体来看,参与P2P融资的主体多为学历较 低、工作年限短、收入偏少的青年人(见图1),并且 具有特殊的存在形式——

打破了空间阻碍,分布于

各个地区,正是这些因素使得P2P网络借贷融资者 的权益比其他有形借贷业务中的融资更容易受到

侵害,其所面临的风险除了传统融资的常见风险以 外,还包括一些特殊风险。

120000 元

图1 P2P网络借贷借款人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2015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

二、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

(一)欺诈风险

欺诈风险是指欺诈行为人提供不实消息,以虚 假宣传、故意隐瞒、捏造事实等手段诱骗融资者参 与融资的风险。根据实施欺诈行为主体的不同,可 以将欺诈风险分为平台欺诈、投资者欺诈和其他欺 诈三类。

1.平台欺诈

平台欺诈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融资者实 14

施欺诈。P2P网络借贷中的融资者主要是中产阶级 及以下的个体和中小微企业,大多是在银行难以申 请到贷款或者是急需用款、力求便捷的资金需求 者,一些网贷平台正是利用融资者的这种心理来对 其实施欺诈。常见的平台欺诈手段有:平台宣称贷 款零利息、无抵押,实际上变相向融资者收取各种 高额费用;借款到期,平台故意不通知、不提醒融资 者,以收取更多逾期费用;平台隐瞒高额服务费,颠 倒借款顺序等。

典型平台欺诈案例如玖富叮当贷颠倒借款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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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隐瞒合同中的重大事项。使用玖富叮当贷APP 贷款时,融资者填写完申请表后即能获得资金,获 得资金后才能看到借贷合同。据多位叮当贷用户反 映,借贷合同上的金额比实际金额高出很多,多出来 的金额被列为信用风险评估费、客户账户管理系统 维护费等,都被算在借贷本金里。以某客户在叮当贷 借款30 000元为例,加上各项收费被记借款本金 68 822.13元,贷款期限为4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 息,年利率为13.1%;而若以实际到账的30 000元 作为本金计算,该笔借款年利率高达67.777%。在获 得借款时,平台未告知融资者借款本金为实际申请 金额加相关服务费,但在实际计算贷款利率时,却擅 自增加借款本金,这种行为涉嫌欺诈。

2.投资者欺诈

投资者欺诈是指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 对融资者实施欺诈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与融资者签 订阴阳合同、怠于行使债权或设置还款障碍,以达 到多收利息、逾期费用甚至侵吞抵质押品的目的。 阴阳合同指不良放贷人通过与借款人签订线上线 下两个不同合同来实现自己的意图。首先通过P2P 平台与借款人签订一份合同,此为阳合同;同时要 求借款人在线下与其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此为 阴合同。线下的借款合同中借款总额多于实际借款 金额,多出的金额当作前几次的利息,业内称为“砍 头息”。一些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法律意识淡薄、 轻易相信他人或受到威胁而被迫与出借方签订远 超实际金额的借条。出借方拿到借条后,会通过“平 账”的方式使借款金额继续翻番,同时要求借款人 以不动产作为借款抵押。等到借款人签署好银行转 账后,出借人会取走现金,同时保留银行流水单据 以作为自己履约的证明。在借款人想要还款时,出 借人会找各种理由推脱办理还款程序,让借款产生 逾期费用,实现本金和利息的翻倍滚动。尤其是在 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或汽车作抵押时,很难通过出 卖财产来变现还款,因为抵押财产的出售需得抵押 人同意,出借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通常并不会同 意或根本不会出现,再现身时即是合同逾期时作为 债权人来讨债,此时债务已经翻了几番,借款人难 以承担,出借人便会要求借款人以抵押物作偿。

另外,在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 P2P网贷平台很难自觉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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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进行核实检查,平台只注重其个人信息、账户 余额以及能否按时出借资金。不法分子便会利用监 管漏洞以及互联网的隐蔽性,隐瞒资金来源,将赃款 分批次出借给平台上的融资者,若融资者借到的是 赃款,在监管部门介入相关调查时,该笔款项可能被 强制收回,会对融资者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欺诈

除了平台和投资者对融资者实施欺诈行为以 外,其他人也有可能对融资者实施欺诈,融资者容 易轻信“好处费”、线下返利等被骗融资。例如他人 承诺给予融资者“好处费”,让融资者帮其贷款,实 际上却“拿钱走人”,融资者被卷入借款合同中,惹 来麻烦。

(二)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风险是指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 信用信息被盗取或过度披露、不正当使用的风险。

这种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源于 互联网本身的网络技术风险,P2P网络交易平台有 被黑客攻击,侵入数据库、盗取用户信息的可能。据 不完全统计,知名P2P平台拍拍贷、人人贷、有利 网、翼龙贷等都受到过黑客袭击,2015年芝麻信用 数据库泄漏门事件更是让上千用户受到影响。用户 的账户被盗取、个人信息泄漏之后,通常会被打包 出售,甚至还可能被人冒用账户或身份进行贷款。 另一种信息安全风险源于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即 P2P网贷平台及投资者对融资者信息的过度披露 或不正当使用。2016年,名为“中国信用黑名单”和 “网贷信用黑名单”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了几千名逾 期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联系人 信息,如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社交 账号以及亲朋好友的电话、学籍信息等。笔者随机 查阅了两家P2P平台(人人聚财和拍拍贷)的用户 协议,《人人聚财网站隐私条款》中关于信息披露的 条款规定,“融资者未能按照与网站签订的服务协 议、居间协议或者与网站其他用户签订的借款协议 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时,网站有权根据自己 的判断或者与该笔交易有关的其他用户的请求披 露您的个人资料,并作出评论。”拍拍贷《借款协议》 中规定:“借款人逾期超过30天的,出借人均有权 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披露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及 其个人信息和资料。”按照这些规定,一旦借款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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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个人信息就可以任意被披露。除了信息的过度 披露以外,也有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 益而不正当使用用户信息,违法出售用户信息。

(三) 个人声誉风险1. 信誉危机

如果融资者在P2P网络借贷中违约,则会在全 国征信系统中被记上逾期记录,生成在个人信用报 告中。个人信用报告广泛地应用于银行贷款、信用 卡审批和贷后管理的过程中,甚至还用于任职资格 审查、员工录用等事项。如果有逾期记录,或多或少 会对融资者今后的生活或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2. 陷入“裸贷”

“裸贷”,就是使用裸体照片,发送给出借方,以 照片作为抵押,还款后删除照片的一种贷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 公序良俗的”。以裸照作抵押物贷款明显不符合善 良风俗,因此裸贷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但仍需偿还 本金。而且,融资者若将裸照抵押给贷方,自己则会 沦为金钱的奴隶,个人隐私和基本人格权利会受到 严重破坏,最终危及个人的生存利益和精神权益。

(四) 高成本风险

高成本风险是指融资者通过P2P平台融资可 能会承担高额成本,面临难以偿还借款的风险。在 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借款成本通常包括借款 利息和平台收费,如果这两项费用过高,则意味着 融资者将要承担高额的借款成本。

1.借款利息(1)

利率偏高。《2016年中国P2P网贷指利率指数快报》显示,2016年全国P2P网贷平均 综合年利率为9.06%,同比下降2.99个百分点,但 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平台来看,多数 平台的平均综合年利率低于24%,但仍有6%的平 台平均综合年利率超过了 24%,其中还有2.09%的 平台超过了 36%(见图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借贷 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 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 约定无效,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属于高利贷。

(2)

利率主导权力存在不对称。有学者基于人

人贷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2月25日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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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24%以上

利率 18%~24%

利卞10%以下

利 f 109 ~ 189

图2 2016年中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按平台}

资料来源于《2016年中国P2P网贷指数•利率指数快报>〉。

易数据,通过建立由借贷双方构成的双边随机前 沿模型,对我国P2P网贷市场中利率决定的主导权 偏离程度进行测度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我国 P2P网贷市场中,借贷双方在利率决策过程中存在 显著不对称性。具体而言,出借方拥有明显的主导 权力,并最终对贷款利率形成5.51%的正向的综合 影响,双方博弈最终形成一个相对于均衡利率较高

的利率,出借者掠取了较多剩余。当借款者个人信 息完善且信用水平较高时,其在利率决策过程中的 地位将有所改善,当借款者收入和信用等级较低 时,只能被迫接受高额的贷款利率'P2P网络借贷 中的融资者多为中低收入者、创业人群和大学生, 收入和信用等级都比较低,当这些融资者急需用钱 又无他路可寻时,只能选择接受高额的贷款利率。

2.平台收费

P2P网络借贷的融资者除了要向投资者支付 借款利息外,还需要向平台缴纳相关费用,这些费 用被网贷平台规定为会员费、服务费、管理费(又可 分为交易管理费和逾期管理费)等,• 业内也称其为

综合利率。通常,明码标价的公开利率并非综合利 率而是名义利率,各个平台都会将名义利率控制 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内,但加上向平台缴纳 的各种费用以后计算综合利率,会发现有时候超过 了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以借贷宝2016年实施过的逾期管理费收取办 法为例,逾期15日以内的逾期费用计算标准为“截 至当天未偿还本息总额xO.l%/天”,逾期16至75 日的计算标准为“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

期管理费之和X20%”,逾期超过75日的计算标准①2016年我国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4.90%。

数•私!嫂说推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 和X30%”。假设借入“年化24%/7天”的借款10000 元,到期应还本息10046元。但若稍有逾期,偿还金 额则会明显翻倍。逾期第16日时,需支付基础逾期 管理费163元、特殊逾期管理费2075元、罚息及利 息210元,总计2448元,当天逾期年化利率达 556%。若逾期到第76日,特别逾期管理费上升至 3551元,加上利息、罚息,总计5387元,当天逾期 年化利率为258%。即使是逾期15日内按0.1%/天 收取基础逾期管理费,年化利率也达到36.5%。

(五)违法风险1. 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的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集资形式的界定,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关于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有关规定来看,P2P、众筹这些新型互联网金 融融资模式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及非法集资形式 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3]。融资者作为普通公民,对此 类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很少会有深入了解,因此很难 加以区分,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被动踩红线。

2. 重复融资

通过多个P2P网贷平台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 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来进行融 资的行为被定性为重复融资,为法律所不允许。同 非法集资一样,在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融资者缺 乏相应知识储备的情况下,这也很容易成为绊倒融 资者的一条红线。

3. 违法使用借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 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 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大多数P2P平台都会规定,融资者所借款项不 能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 毒、卖淫嫖娼等),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 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 的投资,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投资,二次借贷,彩 票等)。但很多情况下,融资者并不重视用户协议, 同时又对借贷资金的禁止使用范围缺乏了解,一旦 使用不当,资金可能被收回,甚至可能触碰法律界 限,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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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最高效的办法是从风险产生的源头 治理风险。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源自于各 方主体(见表1)。源自平台的风险,平台应当尽到 作为信息中介的义务,将风险降到最低;源自融资 者自身的风险,则需要融资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 识,学会维护自身的权益,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 观;源自投资者和其他人的风险,主要要通过对法 律规则进行设定,列明哪些行为不能未来引导和规 制他们的行为。当然,除了从参与P2P融资过程的 这些主体自身视角出发,更重要的是监管者要发挥 强大的监管作用,监管办法科学,监管者责任明确, 监管能落实到位。因此,融资者风险防范体系的建 设必须由监管者、平台及融资者各方共同努力。

表1

融资者的风险来源及主要成因

风险名称风险来源

主要成因

1.欺诈风险

平台、投资 平台、投资者及他人对融资者实 者、其他人施欺诈。2.信息安全风险平台平台信息泄漏。

3.个人声誉风险融资者自融资者不能正确估量自己的还身、投资者款能力;投资者的威胁、胁迫。4.高成本风险平台、市场平台规定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 市场波动,引起利率的变化。5.违法风险投资者、融投资者投人非法资金;融资者非资者自身

法集资或违法使用借款。

(一)监管者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1.事前:重在预防

(1)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

建立一套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是准确、科学识 别并应对风险的重要保障。风险评估就是将风险进 行等级划分,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置。风险较小的,划 归为整改类,制定整改方案;风险较大的,划归为取 缔类,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取缔。P2P网络借贷是 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是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开展借 贷活动。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信息的处理不同于 传统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

社交网络,是生成和传播信息的平

台;第二部分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 和检索;第三部分云计算,能够保障海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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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速处理能力。总体而言,就是通过云计算的保 障,使得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能够通过社交网络生 成并传播,继而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 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因此,互联网背 景下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离不开大数据的运用。

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只有处理和运用海量数 据才能实现高效和强有力的监管。P2P网络借贷中 融资者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也应以大数据监管 为基础,借助大数据的手段更科学、合理地研判互 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点,并充分发挥及时反应等优 势,快速处理潜在的问题。例如,银监会印发过的摸 底排查方案,就与第三方统计机构合作,利用行业信 息库,多维度、多渠道地进行了基本数据统计。现阶 段,需要将该类方法制度化,使得监管机构能高效收 集整理数据,进而更准确、科学地识别和评估风险。

(2)健全法律法规

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 方案》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 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相继出台,监管部门试 图遏制住P2P网络借贷发展“快、偏、乱”的现象。其 中,前者主要从整体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 险治理做了相关规定;后者则专门针对网络借贷颁 布,但多数条款都是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来对平 台和融资者进行规范,有关融资者保护的规定相对 较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融资者保护角度单一。《暂行办法》第 四章专门规定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的条款,但对 借款人的保护主要仅围绕信息安全方面做了规定。

第二,缺乏对融资者加强教育和风险提示之规 定。《暂行办法》第9条第4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应当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 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 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 贷风险。”但没有规定对融资者开展借贷知识普及 和风险教育活动的条款,并且在实践当中,网贷平 台多是以“超低利息”、“借款快速安全”等来吸引融 资者,对风险避而不谈。

而实际上,融资者也面临融资风险,但大部分 融资者缺乏基本的金融技能,对风险了解甚少。根 据2005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做的一项 调查,结果发现:在澳大利亚,67%的受访者认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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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能够理解复利,但被问及如何利用这一概念来解 决某个问题时,仅有28%的人能够较好地理解和运 用。在英国,消费者很少主动寻求金融信息,他们获 取金融信息的渠道是很偶然的。在美国,仅有4%的 人拥有相应的金融技能去比较不同的信用卡的发 行条款,正确计算房贷利息。因此,能够具有必要的 知识去完全理解投资产品、风险分散、资产分配、因 年龄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投资管理的金融消费者 数量更少。此外,英国于2005年进行的一项针对 5300名调查对象的电话调查表明:很多人没有实 现计划,很多人承受了金融风险却毫无所知;有一 定比例的人口债务问题比较严重,很多人都会受到 经济下滑的不良影响;平均而言,40岁以下的人比 他们的前辈更缺乏金融能力。基于此,FAS认识到: “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人们的金融能力,我们 早晚会遇到大麻烦”。在OECD的一次会议上,也有 与会代表指出,导致2008年金融海啸的重要原因 之一是人们对于家庭金融事项缺乏知识,尤其是借 贷和投资方面的知识[4]。

在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因不了解合同签订 程序或者利率的计算而陷入阴阳合同、高利贷陷阱 等情形并不鲜见。因此,也有必要完善法律中关于 加强融资者教育、向融资者披露风险等条款,来限 制平台为了追求利益而故意向融资者隐瞒风险的 情况。

第三,资格审查责任有待完善。《暂行办法》第 9条第2项规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 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 要审核”。但缺乏对审核后具体如何处理的详尽规 定,对审查工作失职失当的责任也有待进一步明 确。很多时候,P2P网络借贷的融资者会因强烈的资 金需求意愿而难以充分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借款 方式等,最终酿成恶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融资者 资格审查严格也是对融资者的一种保护。

2.事中:重在控制

除了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法律 法规以外,还应当时刻监测风险。风险的一大特征 是不确定性,监管者必须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测。针 对已识别的风险,做出并执行风险应对计划。针对 新风险,如果风险已经发生了负面影响,则采取权 变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如果风险尚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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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则更新识别、分析、应对规划,来遏制风险。

3.事后:重在救济

对P2P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救济重在建设互 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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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应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融 资者实施欺诈,不得乱收费,并且应当尽到风险提 示义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拥有知情权,甚至由于 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知情权的内容在传统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ADR)。主要包 基础上还需要扩展和延伸。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通

括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 诉、向监管机构内部投诉、仲裁以及金融巡视制度。 当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再考虑 提起诉讼。

(2)

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FOS是以调解 与裁定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 间的纠纷,为消费者提供了独立且费用适合的途 径。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入第二个阶段的 裁定程序,弥补单纯调解约束力上的不足。总体来 看,F0S制度具有独立性、统一性、收费合理性和消 费者倾向性等特点[5]。

(3)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0DR)。相较于金ADR、F0S制度,从网络层面构建0DR更强调和凸 显其工具性。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 通过网络手段来维权已有实践。互联网金融平台本 身除了有作为信息中介来撮合交易的基本作用外, 还具备宣传展示的功能,金融消费者可以便捷地通 过平台向企业反映问题,也可以通过社交工具形成 消费者团队,集中与平台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客观 上,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便捷地进行联络和了解信 息,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保障和支持A

目前,我国互联网纠纷解决路径主要是以 ADR为主,如何实现其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与 ADR的对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注意的 是,引入国外先进制度时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保护。

(二)平台应加强自身建设1. 增强网络安全

P2P网贷平台应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妥善保管 客户信息,普及使用超文本传输协议并提高加密技 术。同时,应明确要求P2P网站不得随意将其软件 系统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减少网站使用相同代码的 机率,从而有效完善网站的风险管理技术[7]。平台网 络安全建设既是平台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对借贷 双方个人信息强有力的保护。

2. 遵守诚信原则,依法披露信息

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渠道和支付方式购买金融产 品、服务时,有权在网络平台上事先详细掌握其足 以影响选择、决定的事实情况,以防止受到欺诈、不 当引诱的损害。经营者除了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

供传统消费者知情权所规定的基本内容以外,还应

当真实、准确、全面地提供远程通信的方式及所需 的费用、消费者在发出要约之前用于识别和更正录 入错误的技术手段、订立合同使用的语言、必须遵 循的技术手段或标准等内容'

3.严格实行准入限制

2016年4月,银监会联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 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

通知》,目的在于遏制不良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虚 假宣传、隐瞒实际资费、降低贷款门檻等手段引诱 学生过度消费的情形,以减少校园“高利贷”陷阱。 之后,各地方监管者、教育局根据本地区情况继续 细化该项工作。先是重庆市金融办与教委联合发布 “校园贷八项负面清单”。紧接着,深圳市互联网金 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 通知》,这是全国首个针对“校园贷”的地方性自律 规范文件。它对校园贷的用途做了限定,规定校园 贷“只能用于助学和创业,不得用于消费”;同时也 对贷款方式有所要求,“严禁裸体、暴力催收贷款, 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贷款需监护人知情并 面签,同学担保需班主任或辅导员见证”。之后,广 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 业的通知》,对所有在广州注册或开展校园贷业务 的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八项不得”规定,并要求开展 彻底自查和整顿工作。其中第一和第三项分别规 定“不得放松对借款学生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 性、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和“不得向 未成年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提供借贷撮合 服务'这都有利于严把校园贷的“准入关'监管机 构应促使各网贷平台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对融 资者实行严格的准入限制,以保障和维护融资者的 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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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私:嫂说推食(三)加强融资者教育1. 增强法律意识

安全专家米克根据一项测试得出了一个颇有 意思的“结论”,即互联网上最大的欺骗是“我已阅 读并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9]。在实践当中,很少有 人阅读用户协议,主要原因一是用户协议用语较专 业、条款多,用户读不懂或没有耐心读下去;二是由 于要使用某服务就必须同意协议,不同意则无法进 入下一步,通常也就意味找不到诉求机会、联系电 话,得不到任何回应。然而,有很多陷阱就藏于用户 协议之中,如果不看协议就进入服务,则很容易掉 入陷阱中,惹上不必要的麻烦。用户若发现协议 中存在不平等条款或违法条款,可以向行业监管 部门反映,这样既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 害,也能实施公民的监督权利,为监管部门提供重 要线索,有利于促进高效监管。在消费过程中应注 意保存消费凭证、还款记录、电子合同等作为维权 凭证。

2. 树立正确消费观

如今,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各种新型金 融产品开始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人们的消费方 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传统保守理想消费逐步转变 为提前消费、信贷消费模式,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安 全隐患,易引发非理性消费。尤其是在P2P网络借 贷中,有很多大学生融资者,借款缘由就是为了享 受高端消费,这类人群往往很容易陷入“高利贷”和 “裸贷”风波之中。因此,有必要引导融资者树立正 确的消费观,正确估量自己的消费能力,不盲目攀 比、一味追求物质享受。这就需要政府、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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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3期(总第173期)

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网贷平台的多方合作。政府应当 发挥主导作用,必须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 育工作,要保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系统性、 重要性、长期性。金融监管部门中的金融消费者保 护局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教育列为重点工作,加大投 入力度,设立专门的教育经费,向公众提供更多的 公益课堂。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当积极与教育部门配 合,让金融消费者教育走进校园,从学生抓起。最 后,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也应当向融资者 普及一定的金融技能、法律知识,促使融资者做出 理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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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校对:龙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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