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职业病报告办法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四、建筑行业劳动者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八、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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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第一是种类繁多、复杂,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既有施工工艺产生的危害因素,也有自然环境、施工环境产生的危害因素,还有施工过程产生的危害因素。既存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危害,也存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原(低气压)作业、水下(高压)作业等产生的危害,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危害也相当突出。|
一个施工现场往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次,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护难度大。建筑施工工程类型多;建筑施工地点复杂;作业方式多样。施工工程和施工地点的多样化,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多变性,受施工现场和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技术设施。 建筑行业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 一、粉尘
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多种粉尘,主要包括矽尘、水泥尘、电焊尘、石棉尘以及其他粉尘等。
1、矽尘 产生于以下作业: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铺路机、压路机、打桩机、钻孔机、凿岩机、碎石设备作业;挖方工程、土方工程、地下工程、竖井和隧道掘进作业;爆破作业;喷砂除锈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
2、水泥尘 产生于以下作业:水泥运输、储存和使用。
3、电焊尘 产生于以下作业:电焊作业。
4、石棉尘 产生于以下作业:保温工程、防腐工程、绝缘工程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
5、其他粉尘 产生于以下作业:木材加工产生木尘;钢筋、铝合金切割产生金属尘;炸药运输、贮存和使用产生三硝基甲苯粉尘;装饰作业使用腻子粉产生混合粉尘;使用石棉代用品产生人造玻璃纤维、岩棉、渣棉粉尘
二、噪声
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主要是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
1、机械性噪声产生该类噪声的作业主要有:凿岩机、钻孔机、打桩机、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自卸车、挖泥船、升降机、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传输机等作业;混凝土破碎机、碎石机、压路机、铺路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整面机等作业;混凝土振动棒、电动圆锯、刨板机、金属切割机、电钻、磨光机、射钉枪类工具等作业;构架、模板的装卸、安装、拆除、清理、修复以及建筑物拆除作业等。
2、空气动力性噪声产生该类噪声的作业主要有: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铆枪、发电机等作业;爆破作业;管道吹扫作业等。
三、高温
建筑施工活动多为露天作业,夏季受炎热气候影响较大,少数施工活动还存在热源(如沥青设备、焊接、预热等),因此建筑施(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高温危害。
四、振动
部分建筑施工活动存在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危害。产生局部振动的作振动棒、凿岩机、风钻、射钉枪类、电钻、电锯、砂轮磨光机等手动工具振动的作业主要有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整面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以及运输车辆作业。
五、密闭空间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存在密闭空间作业,主要包括:排水管、排水沟、螺旋桩、桩基井、桩井孔、地下管道、烟道、隧道、涵洞、地坑、箱体、密闭地下室等,以及其他通风不足的场所作业;密闭储罐、反应塔(釜)、炉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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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安装作业;建筑材料半年的船舱、槽车作业。
六、化学毒物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可产生多种化学毒物,主要有:爆破作业产生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油漆、防腐作业产生苯、甲苯、二甲苯、四氯化碳、酷类、汽油等有机蒸气,以及铅、汞、锅、铬等金属毒物;防腐作业产生沥青烟;涂料作业产生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以及铅、汞、福、铬等金属毒物;建筑物防水工程作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以及石棉、阴离子再生乳胶、聚氨脂、丙烯酸树脂、聚氯乙烯、环氧树脂、聚苯乙烯等化学品;路面敷设沥青作业产生沥青烟等;电焊作业产生锰、镁、铬、镍、铁等金属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等;地下储罐等地下工作场所作业产生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和缺氧状态。
七、其他因素
许多建筑施工活动还存在紫外线作业、电离辐射作业、高气压作业、低气压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和生物因素影响等。
1、紫外线作业主要有电焊作业、高原作业等;
2、电离辐射作业主要有:挖掘工程、地下建筑以及在放射性元素本底高的区域作业;可能存在氨及其子体等电离辐射作业;x射线探伤、Y射线探伤时存在x射线、Y射线电离辐射作业;
3、高气压作业主要有潜水作业、沉箱作业、隧道作业等;
4、低气压作业主要有高原地区作业;
5、低温作业主要有北方冬季作业;
6、高处作业主要有吊臂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作业和脚手架、梯子作业等;
7、可能接触生物因素的作业主要有旧建筑物和污染建筑物的拆除作业和疫区作业等,可能存在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虫媒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
职业病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 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 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 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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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 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
第十一条 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1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第十四条 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纂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本办法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于执行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报告办法废止。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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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建筑行业劳动者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序号 工种 凿岩石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能引起的法定职业病 尘肺、噪声聋、中暑、粉尘、噪声、高温、手臂振动病、放射性疾局部振动、电离辐射 病 噪声、粉尘、高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 噪声、粉尘、高温、全身振动 粉尘、噪声、高温 高温、高处作业 粉尘、高温 噪声、局部振动、高温 粉尘、噪声、高温 噪声、高温、粉尘、沥青烟 噪声、金属粉尘、高温、高处作业 高温、高处作业 高温、沥青烟、煤焦油、甲苯、二甲苯、汽油等有机溶剂、石棉 噪声聋、尘肺、中暑、氮氧化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三硝甲苯中毒、三硝甲苯白内障 噪声聋、尘肺、中暑 尘肺、噪声聋、中暑 中暑 尘肺、中暑 噪声聋、手臂振动病、中暑 尘肺、噪声聋、中暑 噪声聋、中暑、尘肺、接触性皮炎、痤疮 噪声聋、尘肺、中暑 中暑 主要防护措施 防尘口罩、扩耳器、热辐射防护服、防振手套、放射防护 扩耳器、防尘防毒口罩、热辐射防护服 驾驶室密闭、设置空调、减振处理;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防尘口罩、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热辐射防护服 防尘口罩、热辐射防护服 护耳器、扩振手套、热辐射防护服 防尘口罩、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防尘防毒口罩 护耳器、防尘口罩、热辐射防护服 热辐射防肪服 1 土石方施工人员 爆破工 挖掘机、铲运机驾驶员 打桩工 2 砌筑人员 砌筑工 石工 混凝土工 3 混凝土配制及制品加工人员 混凝土制品 混凝土搅拌机械操作工 钢筋工 架子工 4 5 钢筋加工人员 施工架子搭设人员 工程防水人员 6 防水工 甲苯中毒、二甲苯中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毒、接触性皮炎、痤疮、护工作服 中暑 防渗墙工 抹灰工 金属门窗工 .. 噪声、高温、局部振动 粉尘、高温、高处作业 噪声、金属粉尘、高温、高处作业 有机溶剂、铅、汞、镉、铬、甲醛、甲苯二异氰酸酯、粉尘、高温 噪声聋、中暑、手臂振动病 尘肺、中暑 噪声聋、尘肺、中暑 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四醛中毒、苯致白血病、接触性皮炎、尘肺、中暑 噪声聋、中暑 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防振手套 防尘口罩、热辐射防护服 护耳器、防尘口罩、热辐射防护服 7 装饰装修人员 油漆工 通风、防毒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 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 噪声、高温 防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续表
序号 工种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 水泥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 压路机操作工 筑路工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能引起的法定职业病 噪声、高温、沥青烟、噪声聋、中暑、接触性全身振动 皮炎、痤疮 噪声、高温、全身振动 噪声、高温、粉尘、全身振动 粉尘、噪声、高温 沥青烟、高温 主要防护措施 驾驶室密闭、设置空调、减振处理;护耳器、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 驾驶室密闭、设置空调、减振处理;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驾驶室密闭、设置空调、减振处理;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防尘口罩 防尘口罩、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 噪声聋、中暑 噪声聋、尘肺、中暑 尘肺、噪声聋、中暑 接触性皮炎、痤疮、中暑 8 筑路、养护、维修人员 乳化沥青 铺轨机司机、轨道车司机、大型线路机械司机 路其工 噪声、高温 噪声聋、中暑 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噪声、粉尘、高温 噪声、高温、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甲烷、硫化氢、电离辐射 噪声、高温、高处作业 噪声、高温、高处作业 噪声、高温、高处作业、工频电场、工频磁场 噪声、高温、粉尘 噪声、高温、全身振动 粉尘、噪声、高温、全身振动 噪声聋、尘肺、中暑 噪声聋、中暑、尘肺、一氧化碳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硫化氢中毒、放射性疾病 噪声聋、中暑 噪声聋、中暑 噪声聋、中暑 噪声聋、中暑、尘肺 噪声聋、中暑、 护耳器、防尘口罩、热辐射防护服 通风、防尘防毒口罩、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放射防护 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护耳器、热辐射防肪服、工频电场防护服 护耳器、热辐射防肪服、防尘口罩 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操作室密闭、设置空调、减振处理;防尘口罩、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主要防护措施 防尘防毒口罩、护眼镜、防护面罩、热辐射防护服 隧道工 桥梁工 机械设备安装工 9 工程设备安装工 电气设备安装工 管工 卷扬机操作工 平地机操作工 10 中小型施工机械操作工 尘肺、噪声聋、中暑
序号 11 其他 工种 电焊工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能引起的法定职业病 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电焊性尘肺、金属烟热、锰及其化合物中.. 氧化物、臭氧、紫外线、红外线、高温、高处作业 超重机操作工 石棉拆除工 木工 探伤工 沉箱及水下作业者 噪声、高温 石棉粉尘、噪声、高温 粉尘、噪声、高温、甲醛 x射线、r射线、超声波 高气压 毒、氧化碳中毒、氮氧化物中毒、电光性眼炎、电光性皮火、中暑 噪声聋、中暑 石棉肺、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噪声聋、中暑 尘肺、噪声聋、中暑、甲醛中毒 放射性疾病 减压病 驾驶室密闭、设置空调、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防尘口罩、护耳器、石棉防护服 防尘防毒口罩、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放射防护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防腐工 噪声聋、中暑、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噪声、高温、苯、甲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毒、汽油中毒、铅及其苯、二甲苯、铅、汞、通风、防毒口罩、护目镜、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汽油、沥青烟 防护手套 合物中毒、苯致白血病、接触性皮炎、痤疮 建筑行业劳动者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序号 1 工种 土石方 施工人 员 凿岩石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能引起的职业病 主要防护措施 粉尘、噪声、高温、 尘肺、噪声聋、防尘口罩、扩耳器、局部振动、 中暑、手臂振动热辐射防护服、防振电离辐射 病、 手套、放射防护 放射性疾 病 噪声、粉尘、高温、 氮氧化物、一氧化 碳、三硝基甲苯 噪声聋、尘肺、扩耳器、防尘防毒口中暑、氮氧化物罩、 中毒、一氧化碳热辐射防护服 中毒、三硝甲苯 中毒、三硝甲苯白内障 设置空调、减驾驶室密闭设置空调、减振处理;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振处理;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爆破工 挖掘机铲车运机驶员 打桩工 2 砌 筑 人员 砌筑工 石工 噪声、粉尘、高温、 声聋、尘肺、中全身振动 暑 粉尘、噪声、高温 尘肺、噪声聋、防尘口罩、护耳器、 中暑 热辐射防护服 高温、高处作业 粉尘、高温 中暑 尘肺、中暑 热辐射防护服 防尘口罩、 热辐射防护服 3 混凝土 混凝土制配制及 品 制品加 混凝土搅工人员 拌机械操 作工 粉尘、噪声、高温 尘肺、噪声聋、防尘口罩、护耳器、 中暑 热辐射防护服 噪声、高温、粉尘、 噪声聋、中暑、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沥青烟 尘肺、接触性皮服、防尘防毒口罩 炎、痤疮 护耳器、扩振手套、混凝土工 噪声、局部振动、噪声聋、手臂振.. 高温 序号 4 工种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动病、中暑 热辐射防护服 可能引起的职业病 主要防护措施 护耳器、 防尘口罩、 热辐射防护服 防尘口罩、 热辐射防护服 钢筋加 钢筋工 噪声、金属粉尘、高 噪声聋、尘肺、工人员 温、高处作业 中暑 装抹灰工 饰 装 金属门 修窗工 人油漆工 员 粉尘、高温、高处作 业 尘肺、中暑 5 噪声、金属粉尘、高 噪声聋、尘肺、护耳器、防尘口罩、温、高处作业 中暑 热辐射防护服 有机溶剂、铅、汞、 镉、铬、甲醛、甲苯 二异氰酸酯、粉尘、 高温 苯中毒、甲苯中通风、防毒防尘口毒、二甲苯中罩、 毒、铅及其化合防护手套、防护作服 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四醛中毒、苯致白血病、接触性皮炎、尘肺、中暑 噪声聋、中暑 防耳器、热辐射防护服 中暑 热辐射防肪服 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 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 6 施工架 架子工 子搭设 人员 工防水工 程 防 水人防渗墙员 工
噪声、高温 高温、高处作业 7 高温、沥青烟、煤焦 甲苯中毒、二甲油、甲苯、二甲苯、 苯中毒、接触性汽油等有机溶剂、石皮炎、痤疮、中棉 暑 噪声、高温、局部振 动 护耳器、热辐射防护服、防振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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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1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4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7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9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11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13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15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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