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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

来源:九壹网
第26卷第3期 太平 洋学报Vol.26, No. 3 March 2018

2018年3月

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18.3.008

PACIFIC JOURNAL

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3期,第78-89页。WANG Sen,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and Historic Rights of the Law of the Sea”,Pacific Journal, Vol.26, No.3, 2018, pp.78-89.

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

王森1

(1.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08)

摘要: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同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两者在历史性水域中产生重 合。本文从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海洋法上的适用、互相影响及其法理基础和具体 形式出发,分析和论证了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一国适用保持占 有原则可以继承先前的历史性权利,新的历史性权利则不得通过保持占有原则进行主张;在 海洋法上,主张国“独立前是否为殖民地”和“主张海域是否具有主权性质”是划分保持占有 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界限的重要标准,而保持占有原则是将历史性权利具化为海洋权利的 工具。

关键词:保持占有原则;历史性权利;海洋权利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18)03-0078-12

2015年9月11日,美国海军战争学院詹姆 斯•克拉斯卡(

James Kraska)发表署名文章,认

何适用于海洋区域?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 利这两个概念在南海地区同时存在,两者在国 际法上似乎存在相通之处,该原则与历史性权 利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如何发生影响? 相互影响的法理及形式又是如何?这些都是我 国在应对未来可能面临的国际诉讼时必须解决 的一个重要国际法问题。②

为按照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越南有权继 承法国20世纪30年代以来确立的对于西沙部 分岛礁的主权及海洋权利。®保持占有原则是处 理国家间领土争端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之一,那 么詹姆斯•克拉斯卡所提出的保持占有原则能 否适用于海洋区域?如果能够适用,该原则如

收稿日期:2017-08-16;修订日期:2018-01-2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对我国南海权益的法律意涵”(14AZD126)。作者简介:王森(1991一),男,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海洋法。

① See James Kraska, “The Legal Rationale for Going Inside 12”, 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Sept. 11, 2015, https://amti. csis.org/the-legal-rationale-for-going-inside-12/.② 所谓的“南海仲裁案”事件之后的国际政治形势也使我国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除菲律宾之外的其他争端当事国均有可能基于国司法程序,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提起新一轮的国际诉讼。由于南海争端五国,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 都曾经是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在内的西方国家的殖民地,这些国家在获得独立之后可能根据保持占有原则,对于南海的岛礁或者海 洋区域提出非法主张。早在2014年6月2日,时任越南总理阮晋勇就表示越南已经准备好就中国在南海存在主权争议的海域部署石油 钻井平台提出诉讼。杨宁昱:“新报:越南总理称已准备好就海上争端起诉中国”,参考消息网,2014年6月2日,http://world.cankaoxiaoxi. com/2014/0602/396070.shtml。另外,有学者指出,所谓南海仲裁裁决后,南海各国或将效仿菲律宾,提起类似的仲裁。

第3期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79

确了其构成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保持占有原

一、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

则作为一项处理前殖民地国家领土争端的国际 法原则,被之后众多的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

1.1保持占有原则的定义与分类

(1)保持占有原则的定义保持占有原则(

尸ohde心)源自罗马法

上的执政官禁令,目的是为了“保护对私人财产 的仅仅事实上的占有”。①从而实现“一旦占有, 进一步确认。例如,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在 处理婆罗洲边界争端时,自动认定两国分别作 为英国和荷兰的殖民继承国,同时也继承了 1891年《英国与荷兰关于确定婆罗洲边界之协 定》。®根据保持占有原则,马来西亚和印度尼 西亚继承了各自宗主国所占领土的主权。⑬又 继续占有(

,/ta 尸

,即 As you

possess,so may you possess)”。②保持占有原

则③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拥有不同的含义,相应地 对应多种不同的译法,包括占有主义、④维持现 状原则、®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保持占有主 义、®边界保持占有原则、®占领地固有原则⑨ 等。本文采用“保持占有原则”这一译法,旨在 强调该原则在近现代国际法上对于广义的国家 继承、分立中产生的领土变更的作用。

国际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最早出现在19 世纪的拉丁美洲。从殖民统治中获得独立的国 家保留了原先统治者制定的行政界线,并将这 些界线直接作为新独立国家之间的国际边界。 保持占有原则是指在非殖民化过程中,推定新 获得独立国家继承其独立之日原有殖民范围的 行政界线。⑩20世纪60—70年代非洲的独立运 动使得保持占有原则得到了长足发展。非洲的 保持占有原则有其特别目的。对外而言,采取 此种政策能够防止邻国的民族统一主义提出领 土主张或者使用武力侵犯破坏领土完整性;对 内来说,适用保持占有原则也表明了新独立国 家反对少数民族分离或者修正边界的态度。

保持占有原则在国家实践层面积累了许多 实例。例如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的广泛国家 实践,其适用已然构成了国际惯例。在法律确 信层面,非洲统一联盟在1964年《关于边界争 端的决议》中明确了保持占有原则在解决非洲 新独立国家之间领土争端的原则性地位,保持 占有原则甚至是自动适用于非洲各国领土争 端。© 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争端案确 立了保持占有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的地位,明

例如,国际法院在1962年柏威夏寺案中提到, 地图的证据效力反映了保持先前边界条约划定

① [英]乔洛维茨、巴里•尼古拉斯著,薛军译:《罗马究历史导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40页。② John Bassett Moore, Costa Rica - Panama Arbitration Memo­randum on Uti Possidetis,Rosslvn,Va., L.S.A. : Commonwealth Co., 1913, p.9.

③ [英]詹宁斯、瓦茨等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64页; [苏]克里缅科等编,刘莎等译:《国际法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 年,第28页;科威特调查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编,阿卜杜拉•尤素 夫•古奈姆审定:《科威特与伊拉克疆界之标定—历史权利与 国际意愿》,科威特调查研究中心,1994年,第42页;夏登峻主编: 《英汉法律词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029页。④ [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8页。⑤ [日]松井芳郎、佐分晴夫等著,辛崇阳译:《国际法》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⑥ “保有合法占有物原则”这一译法出现在1993年联合出版的《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 )》“边 界争端案(布基纳法索/马里共和国)”之中。⑦ 余先予主编:《国际法律大辞典》,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⑧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91页。

⑨ 何勤华、冷霞主编:《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社,2010年版,第461页。© Steven R. Ratner, “ Drawing a Better Line : Lti Possidetis and the Borders of New States ”,American Journal of /nternational Law, Vol.90,No.4, 1996,p.590; A. Ove Cukwurah,The Settlemant of Boundary Disputes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Manchester Lniversitv Press,1967,p.114.

⑪ See Frontier Dispute (Burkina Faso/Republic of Mali), Judgment,/.C.J. Reports 1986,pp.564-567,para. 19-26.

⑬ See Zakaria M. Yati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he Sea in Relation to Malaysia”,Malaysian Management Journal,Vol. 1, No.1,1992, pp.87-98.⑬ Areej Torla, Salma Yusof and Mohd liisham Mohd Kamal, “The Dispute between Malaysia and Indonesia over the ND6 and ND7 Sea Blocks: A Malaysian Perspective”,Journal of East Asia and Inter­national Law , Vol.8,No.1,2015,p.174.

法法,中国版版80太平洋学报第26卷

之边界范围,即在柬埔寨独立当时,根据1907 年《法国与暹罗边界条约》确定的边界应当保 持,体现出法庭与争端双方对于保持占有原则 在此案件中作为一项特殊的国家实践之适用。① 因此,保持占有原则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等 地区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适用,已经成为一项 重要的国际法原则。②

(2)保持占有线的分类

(2)保持占有原则在海洋划界上适用的条件 根据上述国家实践及判例,保持占有原则 在海洋划界上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其中,前三个条件是传统陆地领土争议中适用 保持占有原则的条件,第四个条件则是海洋划

① Malcolm N. Shaw、“The Heritage of States: The Principle of

Lti Possidetis Juris Today”,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保持占有原则线,即可以直接作为国际边 界的行政界线,共有三种不同类别。第一种是 分别隶属于不同宗主国殖民地之间的边界,这 种典型的外部边界一般是由各自的宗主国通过 条约确定,例如巴西与阿根廷之间的边界;第二 种是宗主国内部各个行政单元之间的界线,这 是一'种内部边界,通常由宗主国在殖民统治时 期通过宪法等国内法的形式确定,并被新国家 所承认,如哥伦比亚与委内瑞拉之间的边界;第 三种是原殖民行政单元与未被殖民国家(即始 终保持独立国家)之间的界线,同样也是一种外 部边界,由宗主国与始终独立国家通过条约等 方式确定。

1.2海洋划界中的保持占有原则

(1)从陆地到海洋的保持占有原则

从国际司法判例来看,保持占有原则最先 适用于陆地领土划界争端。③当然,保持占有原 则也可以适用于海洋划界,虽然其适用范围仅 限于历史性海湾、领海等具有主权性质的海洋 区域。国际法院在1992年陆地、岛屿和海上边 界争端案(丰塞卡湾案)中首次肯定了保持占有 原则。在判定丰塞卡湾的法律地位时,法庭认 为,该海湾自1522年被发现至1821年一直处于 西班牙国王的单一统治之下,如今沿岸国对该 海湾的权利与其陆地领土一样,是从西班牙继 承获得的。适用于陆地上的保持占有原则,同 样适用于这些水域。④在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 都拉斯案中,国际法院进一步明确了保持占有 原则在海洋划界中适用的条件,即保持占有原 则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于海洋划界,例如涉及历 史性海湾和领海。®

Vol.67, No.1,1996, p.105.②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保持占有原则是指法律上保持占有,而非事实上的保持占有。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是有前 提的,即领土范围、面积、地形已经被完全探明,并先前存在明确的 边界。由于各大洲非殖民化运动进程的先后性,西方殖民国家在 作出殖民地边界安排之时运用的具体方法亦有不同,故而造成了 不同时期对于边界安排的明确性标准不一。这种历史做法的结果 就是在国际法上形成了关于“法律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事实上的 保持占有原则”之间的争议。这一争议来源于拉丁美洲,西班牙、 葡萄牙两国在未完全探明南美洲土地的情况下引入保持占有的做 法在拉丁美洲独立运动后期产生了许多困惑。此时拉丁美洲各国 对于保持占有原则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有些国家认为保持占有仅 仅是法律上的保持占有(wti possidetis ywris),即只有西班牙颁布的 法律文件能够决定边界的位置,实际占有无法决定边界位置;另一 些国家认为事实上的保持占有(wti possidetis de /acto)才是真正的 保持占有。法律上的保持占有是指保持、继承两个宗主国之间、宗 主国内部或者一个宗主国与始终独立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条约、制 定国内法等法律形式确定占领地的范围,即边界的位置。事实上 的保持占有则是指保有新生国家实际上有效控制的领土范围。中 美洲国际仲裁院在1933年危地马拉与洪都拉斯的边界仲裁案的 裁决中支持了法律上的保持占有的主张,认为法律上的保持占有 并不排斥实际占有情况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而西班牙王国的法 律文件是边界位置的主要来源,并且在判决中对wti possidetis与wti possidetis扣ris进行了混用。关于法律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事实上 的保持占有原则的争论,在1994年利比亚诉乍得领土争端案中亦 有涉及。阿吉博拉(Ajibola)法官认为,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 边界争端案中确立的无疑是法律上的保持占有作为法律权利依据 之地位。还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 上的保持占有与事实上的保持占有的处理存在着先后适用顺序。 在使用法律上的保持占有无法找到明确的边界位置时,国际司法 机构才会根据事实上的保持占有来判断殖民边界的具体位置,而

此时,事实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国际法上的

e#ec“ite’s又极为接 近。故根据上述国际判例及保持占有原则的理论发展,本文将事 实上的保持占有与保持占有原则进行分离,将保持占有原则限定 为法律上的保持占有。③ 这些案件包括1933年危地马拉与洪都拉斯边界仲裁1962年柬埔寨诉泰国柏威夏寺案、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 争端案等。许多国际条约也确立了保持占有原则在陆地领土划界 中的效力和地位,例如1750年《马德里条约》、1964年《非洲统一 联盟关于边界争端的决议》、1991年《阿拉木图宣言》等等。④ Land,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 El Salvador/ H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 1992,p. 589,para.386.

⑤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v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728,para.232.

的案第3期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81

界上适用保持占有原则的特定条件。

第一,援引保持占有原则的国家必须是新 独立的殖民地国家,即该国在独立之前是殖民 地或者自治领。陆地上的保持占有原则同样存 在这一限制,国际法院在1986年布基纳法索诉 马里边界争端案中明确指出了保持占有原则仅 适用于“非殖民化运动”。反对保持占有原则在 广泛国家继承中适用的理由主要是联邦国家继 承中,相关的联邦行政边界自动成为国际边界, 无论其名称为专属经济区、渔业区或者其他。⑤

第三,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必须明确表示 继承宗主国的殖民地划界安排或者协议,未继 承该安排或者协议的新独立国家不得主张保持 占有原则。所谓未继承宗主国安排,至少分为 两种情况。其一,新独立国家对于宗主国做出 的领土范围安排并不满意。印度尼西亚在独立 之后就订立新法,废除了荷兰统治者对于东印 度殖民地的海域安排。根据196◦年《印度尼西 即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并不恰当,保持占有原则 天然的政治性与实践性,使其在国际法上看来 过于简陋与刻板。①也有学者表达了对于扩大 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做法的担忧,认为应当着重 强调“非殖民化运动”在保持占有原则中的地 位,并认为这种扩大适用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欧 洲出于重新划分欧洲版图而积极适用民族自 决。虽然有学者主张在广泛的国家继承,尤其 是领土继承上适用保持占有原则,但是并没有 给出明确的原因。②不是所有的“国内界线转化 为国际边界”都是适用保持占有原则的结果,即 保持占有原则是“国内界线转化为国际边界”的 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第二,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必须有明确的殖民 地划界协议,宗主国未具体安排殖民地行政边界 的情况下不得援引保持占有原则。对于宗主国 来说,这一条件较为苛刻。1985年几内亚比绍与 几内亚仲裁案中,两国主要依据的法律文件为 1886年5月16日法国和葡萄牙在巴黎签订的 《关于处理各自在西非殖民地的条约》。该条约 第一条最后一段规定,位于海岸线、罗舒(Roxo) 海角经线和与北纬十度四十分平行的“南部边 界”(以下简称“南部边界”)之间的岛屿归属于 葡萄牙。③毫无疑问的是,该条约的规定是不准 确的、模糊的。随后,仲裁庭根据1886年法葡 条约的准备材料及相关的国家实践行为判定该 条约并未确定一条普遍意义上的海洋边界。④ 随后的1989年几内亚比绍和塞内加尔仲裁案 中,国际法院同样认为法国与葡萄牙签署的 196◦年《划定塞内加尔与葡属几内亚省海上边 界的协定》并未划定当时并不存在的海洋区域,

亚领水法》的规定,独立后的印度尼西亚在确定 领水范围之时已经放弃了 1939年《领水与海洋 区域法令》中各自岛屿3海里领海范围的主张, 转而主张总体的12海里领海范围和群岛水域 制度。其二,继承宗主国领土划界协议的新独 立国家也有可能与该协议涉及的其他独立国家 进行重新划界,无论是陆地还是海洋区域。例 如,越南在独立后与新中国通过订立新的划界 条约,并在新划界条约中根据其他国际海洋划 界原则划分各自的陆地、海洋边界,根据2〇〇〇 年《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及中国外交部公布的 《北部湾划界协定及共同渔区示意图》,最后划 界的边界与东经1〇8度3分13秒大不相同,从 而排除了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再者说,根据 国际司法判例,在存在明确的边界条约的情况 下,当事国不得援引保持占有原则。®

第四,保持占有原则只能在具有主权属性的

① Peter Radan, “ The Borders of a Future Independent

Quebec: Does the Principle of Lti Possidetis Juris Apply?”Australia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11, 1997,p.211.

② Tomas Bartos, “ Lti Possidetis: Quo Vadis?”Australian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8, 1997,pp.77,83-84.

③ See Robert F. Pietrowski, “ Guinea/Guinea-Bissau :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n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25,No.2, 1986,p.266.

④ 应当认识到,1886年法葡条约自身规定的缺陷是本案不讨论保持占有原则的直接原因;换个角度来看,要求19世纪的 殖民者按照现代国际条约法的立法技术与思路来缔结条约,即使 是殖民体系瓦解前的条约,同样是强人所难与不切实际的。⑤ Arbitral Award of 31 July 1989 ( Guinea - Bissau v. Senegal),Judgment,I.C.J. Reports,pp.66,72-73,paras.38,58.⑥ 这里的保持占有线是前文所述第三种保持占有线,即殖民行政单元与始终保持独立国家之间的界线,此种界线由宗主 国与始终独立国家通过条约等方式确定。⑦ 同②,p.63。

中原82太平洋学报第26卷

海洋区域中适用,不具备主权属性的海洋区域不 得援引保持占有原则。保持占有原则是国际习 惯法的一部分,其发挥的作用当然不能超出国际 习惯法的范畴。保持占有原则在划界争端之中 只能作为一个初步证据存在,一旦出现了其他相 关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其必须让步于这些国际 法规则。究其原因不外乎保持占有原则通过习 惯国际法的形式,事实上将原本一国的国内法规 赋予了国际条约的性质,这种拟制的转化行为在 法公约的宣言》和2012年《越南海洋法》,越南已 经公布了领海基线,故不得在领海水域之外主张 适用保持占有原则。领海基线与群岛基线内的 水域必然是具有主权属性的海洋区域,基线之外 则不具备主权性质:由于保持占有原则只能在具 有主权性质的海洋区域内援引,而基线内已经确 认了水域之性质,故不得重复主张权利。

二、海洋法上的历史性权利

严格意义的国际法上是带有瑕疵的,必须受到多 方面的限制。保持占有原则在海洋划界中仅仅 是为了确定海岸线的所在位置,或者说是海洋划 界的起点,用以确定领海的具体范围,然而对于 领海之外的海洋区域,保持占有原则并不存在适 用的空间,即便存在法律上的保持占有边界或者 事实上的保持占有边界。①值得注意的是,保持 占有原则从陆地进人海洋的最重要理论跳板是 “陆地统治海洋原则”,即沿海国的陆地领土赋 予了其对于海岸水域的权利。②

另外,在一国业已公布其领海基线(包括群 岛基线)之后,通过保持占有原则主张的海洋权 利就已经得到了成文法的确认,故不得再援引 保持占有原则主张其他的海洋权利,除非这一 基线本身就是保持占有线。例如菲律宾的群岛 基线、越南的领海基线。菲律宾若试图通过 1898年《美国与西班牙巴黎和平条约》、190◦年 《美国和西班牙于华盛顿关于割让菲律宾偏远 岛屿之条约》和1930年《美英关于菲律宾与北 婆罗洲疆界条约》主张其“条约边界线”即保持 占有线来主张海洋权利是行不通的。理由在 于,菲律宾的群岛水域制度已经穷尽了保持占 有原则,群岛水域本身就是历史性水域的一种, 在已经划定群岛水域范围、公布群岛基线之后 推翻先前主张,重新主张新的、更大范围的历史 性权利之水域是不符合国际法的。越南亦无法 通过援引保持占有原则主张历史性权利,第一, 如前文所述,越南在与中国政府的北部湾划界 中已经放弃了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第二,根据 1982年《越南政府领海基线声明》、1994年《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

2.1历史性权利的概念

历史性权利(

historic rights)是一■个复杂的

习惯国际法概念,目前在国际法上并没有成熟 的、统一的定义。③不妨从与之相关的概念中界 定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和外延,这些概念包括历 史性所有权(

historic title)、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十条规定一般的海湾的规定不适用于历史性 海湾。④该条中所指的“历史性海湾”是历史性 水域的一种,此种海湾内的制度类似于内水的 法律制度,自然是主权性质的。®《公约》第十条 涉及两个与历史性权利相近的概念,即历史性 水域与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是指一国基

①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veen Nicaragua and Hon­

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Judgment,l.C. J. Reports 2007,p.729,para.236.

② Fisheries ( Lnited Kingdom v. Norway),Judgment, I.C.J. Reports 1951,p.133.

③ 关于历史性权利的名称,目前存在两种表述,一种historic right(s),另一种是 historical right(s),这两种表述在实际意 义上并无差别,只不过historic right( s)在学理上更为正式,使用也 更为广泛,多数学者对于这两种表述进行了混用。参见:李任远: “历史性权利法理基础研究—以海洋中历史性权利的产生与发 展为视角”,《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10期,第8-10 K;CliveR. Symmons,Historic Waters in the Law of the Sea : A Modem Re-Apprais­al , Martinus Nijholf Publishers,2008,pp.2-15; ZouKevuan,“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5s Practice”,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 Vol.32,2001,pp.149-158。

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条第六款:上述规定不适用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 的任何情形。⑤ See Clive R. Symmons,Historic Waters in the Law of the Sea : A Modern Re - Appraisal,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8, pp. 39-44.

是于第3期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83

于历史事实,长期以来主张主权并持续管辖的, 对于该国至关重要的,且更改一般国际法以期 适用领海划界制度的海洋区域。1962年国际法 委员会在《关于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 水域法律制度的报告》对于历史性水域和历史 性海湾做了详细的介绍。一国理应对其海岸附 近、且对于该国之安全与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之 水域主张权利和行使管辖。①由此可见,历史性 所有权与历史性权利的产生有关,而历史性水 者历史性海湾中的权利均是排他的,除了受到 航行自由原则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外,该沿岸国 对于其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海湾享有完全主 权。需要注意的是,历史性水域或者历史性海 湾中的海洋权利是超然于《公约》存在的,《公 约》第十条第六款正是为作为一种历史性水域 的历史性海湾做出了例外规定,即具有历史性 权利的历史性海湾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受到《公 约》一般规定限制的海洋区域制度而存在。

域、历史性海湾又是历史性权利在海洋区域中 的具体运用与实践。

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及其可能构成一般国际 法规则的趋势决定了历史性水域制度是一项例 外的法律制度。②《公约》并没有提及历史性权 利的问题,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公约》所规定的 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海湾都是指向领土主权 性质的概念。鉴于《公约》与习惯国际法是两个 并行不悖的国际法法源,历史性权利应当置于 习惯国际法项下进行探讨,故与上述历史性所 有权与历史性海湾不尽相同。③较为权威的关 于历史性权利的定义是:历史性权利是一种广 泛包含主权和主权权利在内的、不同于历史性 水域或者历史性海湾的习惯国际法概念。④历 史性权利的概念比历史性水域的概念更为宽 泛。从广义上来说,一国通常是在国际水域主 张特定的管辖权利,大多数是指捕鱼权。®也有 学者认为,历史性权利的内涵包括历史性所有 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⑥历史性权利 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特定海域和资源。®2.2海洋历史性权利的性质

海洋上的历史性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排 他的历史性权利,另一类是非排他的历史性 权利。

历史性水域中的海洋权利都是排他的。历 史性水域的性质类似于领海制度,作为历史性 水域的一种,历史性海湾基本上是适用内水制 度,他国在历史性海湾中的航行自由受到极大 的限制。®可见,无论是历史性水域还是历史性 海湾,其水域均具有主权属性。历史性水域或

另外还存在非排他的历史性权利,这些权 利包括传统捕鱼权、历史性航行权等等。例如, 2015年查戈斯群岛海洋保护区仲裁案裁决指

出,一国有权根据其自身传统、长期实践等历史 性行为主张在别国领海的捕鱼权。⑨

三、根据保持占有原则主张历史性

权利的法理基础

主张国可以根据保持占有原则主张历史长 期上形成的权利,该做法已经多次体现在国际 司法判例中。例如,1977年比格尔海峡仲裁案 中,阿根廷与智利根据保持占有原则提出了“大 洋原则”,主张各自的海洋权利;再例如,1992年 陆地、岛屿和海上边界争端案中,国际法院基于

① “JuridicalRegimeofliistoricWatersliicludiiigliistoricBays-Studv Prepared bv the Secretariat”, The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祕 1962,Vol.U,1964,A/CN.4/143,pp.6 — 7,paras.36,38.

② 同①,p.7,para.39。③ See Bing Bing Jia,“The Relations between Treaties and Cus­tom”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9,No.1,2010,pp. 81-90.④ See Zou Kevuan, “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s Practice”,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Vol.32, No.2,2001,pp.149-152.

⑤ Clive R. Svmmons,Historic Waters in the Law of the Sea : A Modern Re-Appraisal,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8,p.4.

⑥ 参见:贾宇:“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179-203页。

⑦ 参见:贾宇:“试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国际法究》,2014年第2期,第33-48页。⑧ 同①,pp.2-13。⑨ Chagos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bitration (Mauritius v. Lnited Kingdom),Award,PCA,Mar. 18,2015,https://files.pca-cpa.org/ pcadoca/ ML-L K%2020150318% 20Award. pdf,pp.163-182.

》研84太平洋学报第26卷

保持占有原则,认为丰塞卡湾作为历史性海湾 由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三国“共同继 承”。国际司法判例已经确认了主张国可以根 据保持占有原则来主张历史性权利项下的权 利;然而在国际法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互相影 响、同时应用,还需要从国际法法理上对两者的 法律性质做出分析。

3.1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存在共通之处

就是构成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必要条件。®

(3)两者都适用于历史性海湾(水域)就目前出现的国际司法判例来看,保持占 有原则是可以适用于历史性海湾的,而保持占 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历史性海湾(水域)上是 可以重合的。

国际法院在1992年丰塞卡湾案中首次认 同了保持占有原则在历史性海湾中的适用。如 前所述,国际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保持占有原则 保持占有原则诞生之初就与历史因素紧密 联系在一起,正如前文所述,保持占有原则的主 体内容就是历史上长期实践形成的权利。①1977 年比格尔海峡案的裁决将保持占有原则置于“历 史要素”(

historical considerations)的框架之下,保

持占有原则在国际司法机构的首次应用就被纳 人历史要素考虑的范畴。②1997年比格尔海峡仲 裁案的逻辑是将阿根廷与智利两国提出的“大洋 原则”与保持占有原则捆绑在一起,暗示了 “大洋 原则”的理论根据就是保持占有原则。

(1) 两者同属于习惯国际法范畴

保持占有原则和历史性权利同属于习惯国 际法的范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两个概念 并不具体体现在成文法之中,然而许多国际公 约、条约、宣言,甚至是各国国内法也只是泛泛 地规定了保持占有原则。③保持占有原则本身 就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本身就是习 惯国际法的内容。④从其构成要素来看,两者的 构成要素同样也是“惯例”与“法律确信”的变 形,本质上都是一种具体的习惯国际法。

(2) 两者都是由长期的实践形成

保持占有原则是新独立殖民地国家继承宗 主国领土划分安排的原则。在殖民时期前后, 这些由该原则确定的边界、界线经历了漫长的 历史沉淀,是一国长期历史实践的产物,无论是 从宗主国还是新独立国家的角度来看均是如 此。正如格林伍德(Greenwood)教授在2007年 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庭审中指出,两国之间 的海洋区域的传统边界是基于保持占有原则和 当事双方的长期实践形成的。®历史性权利自 不必说,相对长期的、持续的历史上的管辖行为

同样适用于丰塞卡湾。托雷斯•贝纳德斯

(Torres Bernardez)法官再次强调了保持占有原

则在本案中的重要性,并且援引了西班牙美洲 共和国惯常理解的保持占有原则的内容、目的 与目标等具体情况。他认为,“国家继承”的概 念当然包括陆地、岛屿与海洋,本案中的“海洋” 特指作为历史性水域的丰塞卡湾。保持占有原 则是双方当事国在国家继承中主张、调整领土 范围的基本原则。当然,本案中国际法院对于 在历史性海湾中适用保持占有原则依然秉持谨 慎态度,一方面,保持占有原则在该案中的适用 存在較大困难。正如瓦尔蒂科斯(Valticos)法 官认为的,适用保持占有原则的困难之处在于 其确认的权利毕竟是存在于三四百年之前的, 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权利也会发生变化, 众多权利中的哪些权利可以用来划界就存在较 大的疑问。本案中,完全恢复之前的法律框架, 或者将先前的特定法律概念适用于今时今日是

① 当然这里的历史指的是“殖民史”,长期实践的主体是殖民地本身,而是宗主国。② 1997年比格尔海峡仲裁案的逻辑是将阿根廷与智利国提出的“大洋原则”与保持占有原则捆绑在一起,暗示了“大洋 原则”的理论根据就是保持占有原则。See Dispute between Argentina and Chile concerning the Beagle Channel,Award of 18 Feb- ruar^^1977, R.I.A.A.,Vol.XXl,pp. 126-127, para.77.③ 例如1750年《马德里条约》、1848年《洪都拉斯宪法1852年《巴西与委内瑞拉关于领土范围的条约》、1964年《非洲统 一组织开罗宣言》等法律文件。④ See James Crawford,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Lniversitv Press,2012,p.237.⑤ “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Verba- tim Record 2007/14”,ICJ,Mar. 23,2007,p.35,para.18.⑥ See Yehuda Z. Blum, Historic Titles in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1965,p.66.

两》第3期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85

不可能的。①另一方面,赋予丰塞卡湾以历史性 海湾的法律地位基本可以解决双方当事国对于 这一争端的纠纷,包括确认萨尔瓦多、洪都拉斯 和尼加拉瓜三国对于丰塞卡湾拥有“共同主权”。 更为重要的是,确定海域性质在实质上已经取代 了划界的作用,在确定丰塞卡湾的历史性海湾性 质之后,海洋划界的意义已经不存在了。②

国际法院在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 案中再次承认了保持占有原则适用于历史性海 用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援引保持占有原则 的国家必须是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第二,适用 保持占有原则必须有明确的殖民地划界协议; 第三,该殖民地划界协议必须得到继承;第四, 保持占有原则只能在具有主权属性的海洋区域 中适用。国际法委员会在1962年《关于包括历 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的报告》 中给出了主张历史性水域的三个要素:主张历 史性权利(

historic right)的国家对于该区域行使

湾,并将适用的海洋区域扩张至领海。国际法 院在该案判决中指出,关于海洋区域划界,保持 占有原则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于海洋划界,例如 涉及历史性海湾和领海。法院认为,双方当事 国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作为新独立的国家,均 是根据保持占有原则确定其在独立之时的领土 范围,包括大陆、远洋岛屿和领海。即使所有国 家在独立时应当享有领海的权利,相邻国家之 间的相邻水域的海洋界线也无法通过法律事实 确立。③正如法院注意到的,虽然1906年西班 牙国王的仲裁裁决④是基于保持占有原则做出 的,但是其没有处理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之间 的海洋划界问题。®在法律事实无法确定海洋 边界的情况下,法院似乎转而试图援引“事实上 的保持占有”来解释、确定其海洋边界的所在, 毕竟在这个案子中,保持占有原则的影响太过 深刻,甚至是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⑥

对于历史性权利适用的区域,特别是海洋区 域均强调了主权性质的要素,这些区域只能局限 于内水、领海或者历史性海湾。应当看到的是保 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历史性水域中是可 以同时出现的,当事国在历史性水域中可以通过 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主张历史性权利。

3.2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在具体实践上

的差异

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之间的区别也 是显而易见的,差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主张 的主体来源和适用区域上。

(1)两者适用条件的差异

如上文所述,保持占有原则在海洋上的适

管辖、该管辖持续地行使、他国的态度。国际法 委员会同时还提及了可能出现的第四个要素, 即经济需要、国家安全及重大利益的基础,这些 基础足以构成主张历史性水域的权利,即使在 缺少历史要素的情况下。®

上述两类条件分别从不同角度来看待这两 个概念。具体来说,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 来看。首先,一国对于其主张保持占有原则之 海洋区域的管辖是理所应当的,在脱离殖民统 治之后,新独立殖民地国家基于宗主国的安排 对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行政区域进行管辖是不言 自明的;其次,主张保持占有原则也要求主张国

①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 El Salvador/

Uonduras:Nicaragua inteiTening),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Valticos,I. C.J. Reports 1992,pp.621-622,629,632-633,paras.3,4,6.

② See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li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 1992, pp.585, 589, paras.378, 386.③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v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728-729,paras.232,234.

④ 即1906年12月23日由西班牙国王就尼加拉瓜与洪拉斯的陆地边界所做出的仲裁裁决,1960年11月18日国际法院 认为这项裁决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⑤ 同③,p.729, para.235。⑥ 贝纳德斯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总结到,现阶段,作为普国际法原则,保持占有原则应当同时适用于陆地和海洋划界。因 为“边界”一词并不限于陆地。保持占有原则被用来确定当事国 的海岸,这些海岸将是划定海洋区域权利的基础,包括大陆架和专 属经济区。虽然西班牙王国区分了邻近海岸(6海里)和其他海域 的管辖,但是这并不反对历史性水域或者历史性海湾的存在,即这 些水域并不构成“单一的海洋区域'西班牙中央政府对于海洋 的管辖不妨碍继任国家自其独立之时起将6海里领海作为其领土 遗产,并从中获得国际法上之利益的权利。

⑦ “JuridicalRegimeofliistoricWaterslncludingliistoricBays- Study Prepared bv the Secretariat”, The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Vol.H,1964,A/CN.4/143,p.13,para.81.

都遍86太平洋学报第26卷

对于该原则适用的长期性、持续性进行举证;最 后,他国的态度对于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也相 当重要。国际法院在1992年丰塞卡湾中就考 虑了作为参加诉讼国的尼加拉瓜的态度,毕竟 对于丰塞卡湾这一历史性海湾来说,尼加拉瓜 作为西班牙王国在该区域的共同继承国,对于 这一海湾存在重大的利益。①

从适用保持占有原则的条件来看,两者间 法主张一贯的历史性权利。

(3)两者适用海洋区域的差异

如前所述,保持占有原则仅限于具有主权 性质之海洋区域,例如内水、领海及历史性水 域。保持占有原则仅适用于主权相关问题,即 只能处理有关陆地、海洋区域主权归属的争议, 内容范围只包括一国之对内的绝对管辖权。保 持占有原则所指向之内容有且仅包括涉及领土 的区别就显而易见了。历史性权利的主张主体 并不包括新独立殖民地国家,或者说,新独立殖 民地国家主张新的历史性权利至少目前是不被 认可的;历史性权利对于划界协议并没有强制 性的要求,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历史性权利的主 张都是单方面的,也不存在划界协议的需要;② 历史性权利的客体是特定的海域与资源,此类 特定海域可以具有主权属性,也可以不具有主 权属性,而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空间仅限于具 有主权属性的海洋区域。

(2)两者主张之主体来源的差异

保持占有原则所指向的权利是由宗主国确 定的,而不是新独立殖民地国家自己主张的,虽 然这些新独立国家随后继承了这些主张。就领 土继承来说,通过保持占有原则取得的领土无 疑是一种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新独立的 殖民地国家继承的是宗主国对于其领土范围的 安排,而不是自己的独立意志。出于稳定边界 的要求,迫于国内外的政治压力,一国不得不沿 用宗主国的领土安排,虽然从结果来看,这个做 法是利大于弊的。

历史性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典型的原始 取得,其主张主体是作为国际法上完全主体的 独立国家本身,而不是殖民地或者自治领。当 然,某一国家在受到殖民统治后脱离殖民统治 重新建立新的独立国家之时,能否主张历史性 权利的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这一主张是由该 国家自始至终提出、实践的,无论是独立之前或 是之后均没有更改这一主张,该主张可被视为 其自身的历史性权利主张;如果其先前之历史 性的权利主张受到了宗主国的修正、更改,该主 张从性质上已经成为宗主国的意识,该国则无

继承之方面。

历史性权利所指向的区域则广于上述三种 区域,对于非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而言,其指向 区域可以涵盖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甚至 是别国领海水域,例如在他国领海之中的传统 捕鱼权。③历史性权利的内容尤为广泛,除陆 地、领海和历史性海湾等区域外,在其他区域, 包括海洋区域,其也可以处理生物、非生物资源 勘探、开发、开采等内容。

应当看到,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的 若干要素之间,是相互连通的。所谓“宗主国的 殖民地划界协议”,其自身就暗含了他国对于该 行为的赞同态度;同意或者默认的态度是来源 于宗主国与宗主国之间的,继承宗主国殖民地 划界协议的新独立国家双方之间对于这一划界 安排并不反对。至于第三国之态度,如果第三 国对于该继承而来的殖民地划界协议提出反 对,该协议涉及之当事国自然也不可能实现最 终的划界。④

综上所述,所谓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 之间的差异,可以归纳为历史性权利的内涵范围 大于保持占有原则,即历史性权利之要素包含了 保持占有原则之条件。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界限,

① See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 El

Salvado^/U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1992,p.602,para.405.② 参见贾宇:“试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国际法究》,2014年第2期,第33-48页。虽然国际法院在2014年秘鲁 诉智利案中通过判定存在默示双边海洋划界协议从而间接地认可 了历史性权利的存在。③ Chagos Marine Protected Area Arbitration ( Mauritius v. Lnited Kingdom),Award,P.C.A.,Mar. 18,2015,pp.163-182.④ 例如1992年丰塞卡湾案中,国际法院就必须考虑尼加瓜作为“共同继承国”之一的态度。

研拉第3期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87

这些界限可以总结为:第一,该国独立前是否为 殖民国家;第二,主张之海域是否仅涉及主权性 质。从国际法法理来看,根据保持占有原则来 主张历史性权利并没有太大的障碍。四、根据保持占有原则主张历史性

权利的具体形式

主张国如何根据保持占有原则来主张历史 际法院在1992年丰塞卡湾案中指出,西班牙王 国对于丰塞卡湾作为一个历史性海湾的主张实 际上是被其继承国所继承了,而中美洲国家对 于1821年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取得了一致意 见。①遵循这一逻辑,西班牙王国对于丰塞卡湾 的确是在事实上主张了历史性权利,至少是历 史性海湾的权利,虽然西班牙在当时并没有明 确提出这一术语。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 拉瓜三国根据保持占有原则从西班牙王国手上 性权利?这一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通 过保持占有原则继承先前的历史性权利,即新 独立的殖民地国家能否继承宗主国的历史性权 利主张;第二,根据保持占有原则主张之后的历 史性权利,即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能否将根据 保持占有原则取得的权利作为新的历史性权利 来主张。

4.1通过保持占有原则继承先前的历史性权利

主张国援引保持占有原则继承先前的历史 性权利,即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能否继承宗主 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问题,应当对两者的国 际法性质进行分析。历史性权利的内涵是丰富 的、多样的,包含了主权、主权权利。问题的本 质就在于保持占有原则的内容与历史性权利的 内容之间存在哪些重合。

大量的国际司法案例说明保持占有原则 包括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指对于陆地领土、内 水、领海及历史性海湾的主权。其中,陆地领 土主权的继承并没有任何障碍,陆地领土主权 继承也不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重点。另外,内水 和领海制度在《公约》体系下已经得到了较为 完满的解决,领海本身的性质与宽度也已经是 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且,现代国际海洋法 体系下,内水与领海等同于陆地领土处理,根 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继承这两个水域基本 没有争议。

最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宗主国主张对于某一 历史性海湾的历史性权利,新独立的殖民地国 家能否通过保持占有原则主张对这一历史性海 湾的权利。这一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国

继承了对于丰塞卡湾的历史性主张,只不过这 些主张在现代国际法看来就是历史性海湾。现 代国际法将丰塞卡湾三国继承而来的历史性权 利主张归纳为对于历史性海湾的主张。就该案 来看,历史性权利(至少是历史性海湾的权利) 是可以通过保持占有原则继承的,新独立殖民 地国家完全可以继承宗主国对于某一特定水域 的历史性权利主张。

就保持占有原则的类型来看,新独立国家 通过保持占有原则继承历史性权利主张一般只 可能出现在第二种保持占有线的情况下。在 1958年之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划定了远远大 于现代海洋法海洋区域划分范围的所谓“管辖 水域”。②独立前隶属于不同宗主国的新独立殖 民地国家往往会继承这些“管辖水域”的历史性 权利主张,然而这些“管辖水域”在《公约》之后 大多被修正、修改用以符合公约的规定,即这些 国家大多放弃了这些目前看来与《公约》不相符 的历史性权利主张。③

4.2根据保持占有原则主张之后的历史性权利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 及这些主张之间在其领土、管辖海域范围内适 用保持占有原则,并将通过该原则确定下来的 特定区域之权利作为全新的历史性权利进行

① See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 El

Salvado^/U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1992,p.589,para.386.② 这里所指的国家不包括殖民地,因为它们在当时并不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③ See R. R. Churchill and A. V. Lowe,The Law of the Sea, Manchester Lniversitv Press, 1999,pp.13-22.

具88太平洋学报第26卷

主张。在国际海洋划界争端的语境下,新独立 殖民地国家根据保持占有原则提出新的历史 性权利主张,这一主张已经脱离了宗主国对于 某些特定区域的主张,而是属于新独立殖民地 国家自身的权利主张,此时的历史性权利是全 新的 。

阿根廷和智利在1977年比格尔海峡案中 提出的“大洋原则”就是这种全新的历史性权 利。阿根廷和智利两国根据保持占有原则主张 际法院承认这种历史性权利并不是作为宗主国 的葡萄牙提出的,因为葡萄牙在殖民时期从未 有过如此主张。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秘鲁和 智利在上述海域的主张已经由包括秘鲁和智利 1947年至1954年的诸多换文、宣言、条约等固 化下来,国际法院也没有指出这些新的历史性 权利主张可以获得对抗第三国的效力,而仅仅 认为这些主张只在两国之间有效。③

除了递交国际司法机构裁决的历史性权利 在太平洋和大西洋的广泛海洋区域中划分各自 的管辖水域,并发展出了适用于两国海洋争端 的“大洋原则”,分别对各自沿岸地带的海岸、海 床提出管辖权主张。仲裁庭认为,基于保持占 有原则主张的“大洋原则”并不能获得对抗条约 的效力,1881年条约在决定两国各自的管辖海 洋区域上应当优先适用。仲裁庭同时认为,“大 洋原则”并不是全然无效的,其在特定的情形下 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只不过在本案中不应当过 度讨论这一原则,该原则也并不是强行法的一 部分。①“大洋原则”是智利和阿根廷两国根据 保持占有原则而提出的新的权利主张,这一权 利主张的内涵是某些历史性权利,而这些权利 主张是原先的宗主国并未提出的,至少并未向 除殖民地外之国际社会提出。仲裁庭否定“大 洋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也只是因为其认为存 在明确、清晰的条约规定,该原则不享有对抗条 约之效力。

2014年秘鲁诉智利海洋争端案对于这一情 形做了特别的处理。较1977年比格尔海峡案 不同,国际法院确认了默示协议的存在,故而间 接地承认了秘鲁和智利提出的“纬度平行线”主 张。②由于先前秘鲁、玻利维亚和智利三国均承 认以保持占有原则来主张各自的领土范围,即 使在南美太平洋战争之后,这种保持占有原则 依然得到了认可,毕竟这些国家在涉及领土争 端时都自觉地援引了保持占有原则。本案的特 殊之处在于,国际法院变相承认了从秘鲁和智 利两国陆地领土交汇处的纬度平行线向海延伸 8◦海里之内的海域成为了两国的历史性水域, 从而承认了两国在以上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国

主张,大部分历史性权利主张还是由各国单方 面主张的。如果这些历史性权利主张是由一国 通过保持占有原则重新制定、发展的,国际社会 对于这些主张的态度自然是强硬的,毕竟这些 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较于先前宗主国过于弱 小,很难通过施加影响力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 承认。一旦国际社会或者其他国家对这些全新 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抗议,这些主张就缺少 了上述历史性权利构成三要素的第三个要素, 最终难以成立。

国际社会对于宗主国先前历史性权利的承 认,包括对于新独立国家继承宗主国所主张的 历史性权利的承认,是基于对这些殖民国家在 国际社会影响力的尊重。照此逻辑,新独立的 国家似乎难以主张宗主国未曾提出过的历史性 权利,哪怕这些历史性权利看起来是如此正当 合理。④

① 阿根廷主张依据“大洋原则”对于其对应的整个大沿岸地带的海岸、海床的海洋管辖权,相应地,智利也将获得其海 岸投射的整个太平洋沿岸地带的海岸、海床的管辖权。SeeDispute between Argentina and Chile concerning the Beagle Channel, Award of 18 Februaiy 1977,R.I.A.A.,Vol. XXI,p.91,paras.22-23.② 南美太平洋战争之前,秘鲁和智利在陆地上并不接壤鲁和玻利维亚战败后,秘智两国方才称为陆地邻国。参见[美]托 马斯.E.斯基德莫尔、彼得• U.史密斯、詹姆斯• W •格林著; 张森根、岳云霞译:《现代拉丁美洲》,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年(第 7 版),第 178-18◦页。

③ Maritime Dispute (Peru v. Chile),Judgment,I.C.J. Reports 2014,p.47,para. 116.

④ 2014年秘鲁诉智利海洋争端案的判决试图打破这一显不合理的逻辑,毕竟将领海基线外8◦海里作为海洋划界的起点 绝无仅有,光从这一点来看,该案的意义巨大。

西

,秘明第3期王森:论海洋法上的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性权利89

更像是一个装满权利内容的黑盒子,一国依据

五、结语

从习惯国际法与成文国际法这两套平行适 用的制度来看,历史性权利作为典型的习惯国 际法自然是有其适用空间的,其对成文国际法 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保持占有原则与历史 性权利共同位于习惯国际法的框架之下,两者 通过国际司法判例对于成文国际法,尤其是《公 约》,起到了补充、具化的作用。

根据习惯国际法,主张国可以根据保持占有 原则主张历史性权利,这一主张的基础正是两者 之间在适用上的共同点,无论是新独立殖民地国 家通过保持占有原则继承、主张宗主国的历史性 权利,还是这些独立国家适用保持占有原则主张 有别于宗主国的、新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从这点 来看,保持占有原则更像是工具。新独立国家借 由这一工具,主张或旧或新的海洋权利,而这些 海洋权利的来源正是海洋法上的历史性权利。 历史性权利是权源,保持占有原则是工具,最终 获得的海洋权利则是结果。如此,历史性权利

编辑邓文科

保持占有原则主张海洋权利,就是从这个盒子 中挑选出符合“先前为殖民地”且“主张之海域 具有主权性质”这两个条件的、具体的海洋权利 内容,而这些具体的海洋权利正是来自于历史 性权利这个看不透的黑盒子。

除我国外,南海其他周边各国均遭受过西 方列强的殖民统治。这些国家意图援引保持占 有原则来主张超越《公约》之外的海洋权利在国 际法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南海诸国对其领海 基线或者是群岛基线的公布行为已经消除了通 过援引保持占有原则主张其他海洋权利的可能 性。对于中国而言,应当反对其他南海国家在 南海地区借由保持占有原则来主张其所谓的历 史性权利。即使适用保持占有原则,这一原则 的适用空间也必须限制在历史性水域、历史性 海湾或者领海之内,不得扩张适用水域范围。 否则,某些别有用心的南海国家必将利用保持 占有原则“借尸还魂”,主张不当的海洋权利。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and Historic Rights

of the Law of the Sea

WANG Sen1

(l.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08, China)Abstract :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and historic rights are subject to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coincide in historic waters. The paper,in the perspective of application,interaction,legal logics and historic rights,analyses and demonst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practices of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and tween them. By invoking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the pre-decolonization historic rights can be inheri­ted ,but not the post-decolonization historic rights. The important standards which divide these two concepts are whether the claimant nation is under colonization before the independent date,and whether the nature of the claimed maritime zones is territorial. The 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 makes one of the instruments to transform historic rights into maritime entitlements.

Key words: Uti Possidetis ; historic right ; maritime enti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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