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卷第1期 2012年1月太 平 洋 学 报 Vo1.20,No.1 PACIFIC JOURNAL January 2012 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 贾桂德 尹文强 (1.中国海洋法学会,北京100860) 摘要:本文根据重要国际海洋法平台的实践,研究了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当前海 洋事务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发展健全,国际海底区域、公海渔业、海洋环境保护、外大陆架方面 的法律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发展,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全球海洋环境评估、打击海 盗以及航行自由等领域,正在酝酿产生新的规则或海洋事务管理机制等。上述动向反映出全 球海洋治理正逐步揭开面纱,各国在海上的活动将一步步走向依法有序。 关键词:海洋法;协调管理机制;新规则;新制度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12)01—0010—16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确立了现代海洋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 内容,但海洋法的发展并没有止步。随着各国 相互联系的加深以及人类对海洋认识和利用程 度的不断提高,海洋法领域亦不断面临新问题、 一、海洋事务协调管理机制 《公约》通过以来,全球海洋治理深人发展,海 洋事务协调管理机制在全球和区域层面分头推进。 出现新动向、酝酿产生新规则。《公约》缔约国 会议、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 在《公约》的基础上,国际社会推动海洋尤其是国 际海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有 关全球和区域机制逐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公约》机制,联合国大会及其下设工作组,以及 各区域渔业组织,反映了各国在海洋和海洋法 问题上的关注和动向,也成为酝酿海洋法规则 渐进发展的重要平台。本文拟以有关国际平台 的工作为基础和参考依据,从海洋事务协调管 理机制、海洋法规则的发展以及新规则和制度 的酝酿三个部分研究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 要动向 1.1《公约》机构有效运作 根据《公约》第156条、附件二、附件六等的 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 架界限委员会分别于1994年11月、1996年8 月、1997年3月成立。 这些机构是新海洋法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公约》、规范海上活 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公约》缔约国根据《公 收稿日期:2011—11-20;修订日期:2011-12—10。 作者简介:贾桂德(1966一),男,山东招远人,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主要研 究方向: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尹文强(1974一),男,河南濮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海洋法学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海 洋法。 ①“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http://www.isa.org.jm/en/about;《第五次缔约国会议的报告》(SPLOS/14)、《第六次缔约国会议的报 告》(SPLOS/20),http://www.tln.org/Depts/los/meeting_states_parties/SPLOS—documents.htm#Reports ofthe Meetings. 第1期贾桂德等: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 约》第十一部分安排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 别是管理“区域”内资源的组织,还负责收缴沿 海国开发200海里外大陆架的费用和实物,并 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公约》缔约 国,①以及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保护 海洋环境,防止、减少和控制“区域”内活动对 海洋环境的污染等。②国际海底管理局已举行 17届会议,分别于2000年、2010年通过《“区 域”内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与《“区域”内多 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与包括中国大 洋协会在内的8个承包者签订了多金属结核 勘探合同,③核准了瑙鲁海洋资源公司和汤加 近海采矿有限公司提出的两份多金属结核勘 探申请,以及中国大洋协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提出的两份多金属硫化物 勘探申请。④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公约》建立的由21名 法官组成的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司法机构,其 管辖权包括按照《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 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提交 的一切案件。⑤法庭除全庭工作外,还根据《公 约》规定设有海底争端分庭以及简易程序分庭、 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和海洋划界 争端分庭等特别分庭。⑥迄今,国际海洋法法庭 已受理l9起案件,涉及迅速释放、临时措施、海 域划界、环境保护等诉讼案和海底活动中担保 国责任的咨询案。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由21名委员组成的, 负责审议沿海国提出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 界案并提出建议以及经沿海国请求为沿海国准 备外大陆架划界案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的 专家机构。⑦截至2011年7月,大陆架界限委 员会已举行27届会议,收到56项划界案、45项 初步信息,审结14项划界案。⑧ 缔约国会议不是《公约》设立的一个机 构,⑨但承担着选举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大陆 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以及通过海洋法法庭预算 等方面的职能。各缔约国对缔约国会议能否 讨论《公约》执行等实质问题存在严重分歧。 一些国家认为,缔约国会议是一个全球性论 坛,其任务是每年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和有关 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的其他动态进行实质性审 查和评价。另一些国家则认为,根据《公约》, 缔约国会议的职权仅为选举大陆架界限委员 会委员、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以及确定法官 薪酬和预算等行政和财务事项,不能讨论《公 约》执行等实质问题。⑩总体来看,目前缔约国 会议的职能还是比较有限的,但其已在某些方 面发挥实质作用,甚至对《公约》的规定作出调 整。最突出的例子是2001年第11次缔约国会 议和2010年第18次缔约国会议分别通过了有 关沿海国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期限的决定。 《公约》附件二规定,沿海国主张200海里以外 大陆架应在《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十年内向大陆 架界限委员会提出这种界限的详情以及相应的 科学和技术支持资料。⑩但第11次缔约国会议 决定,“对于公约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开始 对其生效的缔约国的谅解是公约附件二第四条 ①《公约》第82条。 ②《公约》第145、209条。 ③《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一六六条第4款提出的报告》(ISBA/I7/A/2)第52、58、59段, http://www.isa.org.jm/files/doeuments/CH/17 Sess/Assembly/IS— BA一17 A一2.pdf. ④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Press Release.Seabed Coun. cil Approves Four Applicationsfor Exploratory Contracts with Authority in 甲SeabedArea(SB/17/11),available at:http://www.isa.orgjm/ lfles/doeuments/EN/Press/Pressl 1/SB一17—1 1.pdf. ⑤《公约》附件六第2l条。 ⑥海底争端分庭不是法庭自主设立的,而是根据《公约》第 十一部分第五节等的规定设立。特别分庭则是依《公约》附件六 第15条自主设立。 ⑦《公约》附件二第3条第l款。 ⑧参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www.1ln.org/Depts/ los/clcsnew/clcs——home.htm. ⑨《公约》第3l9条第2款(e)项规定,联合国秘书长应 “按照本公约召开必要的缔约国会议”。《公约》附件二第2条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附件六第4条(国际海洋法法 庭法官的选举)以及附件六第l8条(法官的报酬)均规定了应举 行缔约国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⑩《第十七次缔约国会议的报告》(SPLOS/164)第109段、 《第十八次缔约国会议的报告》(SPLOS/184)第119段、《第十九 次缔约国会议的报告》(SPLOS/203)第114段、《第二十次缔约国 会议的报告》(SPLOS/218)第1 12段,http://www.un.org/Depts/ los/meetingstates——parties/SPLOS—documents.him#Reports of the Meetings. ⑧《公约》附件二第4条。 12 太平洋学报第2O卷 所述十年期间应从1999年5月13日起算”;① 第l8次缔约国会议决定,沿海国满足向大陆架 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的“期限要求的方式可 年I1月谈判通过,《建立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 的公约》也于2011年3月初原则通过,两个区 域渔业组织正在筹建之中。 1.3联合国大会统筹引导 当前,每届联合国大会都要通过两项重要 海洋法决议:一是海洋和海洋法问题的决议;二 以是向秘书长送交一份初步资料,其中载有有 关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指示性资 料,并说明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的要求以及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大陆架界限 是可持续渔业问题的决议。两项决议既是对一 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编制划界案情况和打 算提交划界案的日期”。②该两项决定被认为在 实质上修改了《公约》的规定。迄今为止,已举 行21次《公约》缔约国会议。 1.2 区域渔业组织发展迅猛 在《公约》通过之前,一些海域就存在区域渔 业组织,但直到《公约》通过之后,各区域渔业组 织才快速发展,迄今,已基本涵盖所有公海海域, 在海洋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如此,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约》为有关国家合作“设立 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设定了原则性的义务。 《公约》规定,凡其国民开发公海区域内的相同生 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 家,应进行谈判,以期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 必要措施。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在适当情形下 进行合作,以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⑧ 1995年《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 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鱼类种群协 定》)进一步规定了有关国家在养护和管理跨界 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方面的义务。 当前,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 共有12个,包括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 会④、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国际委员会⑧、印度洋金 枪鱼委员会⑥、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⑦、美洲 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⑧、北太平洋溯河鱼类委员 会⑨、养护南方蓝鳍金枪鱼委员会⑩、中白令海狭 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安排⑩、东南大西洋渔业组 织⑩、西北大西洋渔业管理组织@、东北大西洋渔 业委员会@、地中海综合渔业委员会⑩等。另外, 《南印度洋渔业协定》已于2006年谈判通过, 《建立南太平洋渔业管理组织的公约》已于2009 年来全球海洋和海洋法工作的总结,又包含着 重要的政策性规定,对国际海洋法及海洋管理 的发展起着导向性作用,对各国、各国际涉海机 构的工作都有重要影响。联合国大会还通过决 议于1999年建立了海洋和海洋法问题非正式 磋商进程,“以便利大会每年能够通过审议秘书 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通过提出可由其 审议的具体问题,有效地、建设性地审查海洋事 务的发展情况,特别着重指出政府间和机构间 二级应当加强协调与合作的领域”⑩。2002年, 又建立了全球海洋环境报告与评估经常性进 程,以“在现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就海洋环境, 包括社会经济方面的现状和前景作出全球报告 ①第11次缔约国会议,“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 四条所订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资料的十年期间的起算日期的 决定”(SPLOS/72)(a)段,http://daeeess—dds—ny.un.org/doc/UN— DOC/GEN/N01/387/63/PDF/NI38763.pdf?OpenElement. ②第十八次缔约国会议“关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工作量以 及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四 条和SPLOS/72号文件(a)段所载决定的能力的决定”(SPLOS/ 1 83)1(a),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8/ 398/75/PDF/N839875.pdf?OpenElement. ③《公约》第119条。 ④其网址为:http://www.cca ̄r.0r . ⑤其网址为:http://www.iccat.es/. ⑥其网址为:http://www.iotc.org/. ⑦其网址为:http://www.wcpfc.int/. ⑧其网址为:http://www.iattc.org/HomeENG.htm. ⑨其网址为:http://www.npafc.o . ⑩其网址为:http://www.ccsbt.org/. ⑩各次年会情况网址为:http://www.afsc.tloaa. ̄v/REFM/ CBS/Default.htm. ⑩其网址为:http://www.seafo.org/welcome.htm. ⑩其网址为:http://www.nafo.int/. ⑩其网址为:http://www.neafc.or#. ⑩其网址为:http://www. m.ore/. ⑩A/RES/54/33第2段,http://daccess—dds—ny.un.org/ d0c/UNDOC/GEN/NO0/237/92/IMG/N23792.pdf?OpenElement. 第1期贾桂德等: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 和评估”①。2004年,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 物多样性特设工作组建立,以“研究与国家管辖 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应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请 求,就海底活动中担保国的责任问题发表咨询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在海底活动中的责任, 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 续利用有关的问题”②为工作内容。 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粮农组织、国际 海道测量组织、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 发展了《公约》的规定。 (1)探矿和勘探规章 《公约》要求,“区域”内活动应由国际海底 管理局按照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予以安 会、国际捕鲸委员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也在 全球海洋治理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二、海洋法规则的发展 近年来,在《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国际海洋 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丰富和发展。海洋法的 发展主要体现在国际海底区域、公海渔业、海洋 环境保护、外大陆架等领域。 2.1国际海底区域 《公约》和联合国大会于1994年7月28日 通过的《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以下简称为“1994年协定”)共同确定了“区 域”制度的框架。《公约》第十一部分规定了 “区域”制度,“1994年协定”对《公约》第十一部 分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各机构的决策程序、企 业部职能和运作方式、深海采矿的生产政策、技 术转让、财政条款等规定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是 照顾了一些发达国家和深海底采矿国的利益和 要求。根据“1994年协定”的规定,协定和《公 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应作为单一文书来解释 和适用。“1994年协定”和《公约》第十一部分 如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协定的规定 为准。③ 在《公约》和“1994年协定”的基础上,“区 域”海洋法规则的发展主要反映在国际海底管 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实践上。国际海底管 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 利,④代表全人类根据《公约》以及管理局的规 则、规章和程序安排、进行和控制“区域”内活 动。⑧管理局的活动对“区域”海洋法规则的发 展,主要体现在其通过了多金属结核和多金属 硫化物两项探矿和勘探规章。另外,国际海洋 排、进行和控制。⑥管理局通过相关规章,是对 相关资源进行勘探开发的前提条件。多金属结 核和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的通过,为 各方在“区域”内的相关探矿和勘探工作打开了 方便之门。两项规章,从用语和范围、探矿(包 括探矿通知、对通知的处理、在探矿中保护和保 全海洋环境、探矿情况年度报告等)、勘探计划 申请(包括申请书的内容、担保书、勘探面积、财 政和技术能力、选择提供保留区或在一个联合 企业安排中的股份、勘探计划的数据和资料、申 请费、申请书的收受、确认和妥善保管、法律和 技术委员会的审议、理事会对勘探工作计划的 审议和核准等)、勘探合同(包括合同内容和签 署、承包者的权利、区域面积和放弃、合同期限、 训练管理局和发展中国家人员的方案、对勘探 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审查、国家担保的终 止、责任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包括保护和 保全海洋环境、环境基线和监测、理事会发布紧 急命令、沿海国的权利、具有考古或历史意义的 遗骸、文物和遗址等)、机密性(包括数据和资料 的机密性、确保机密性的程序等)等方面做了综 合系统的规定。⑦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丰富 ①经常性进程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2002 年AZRES/57141号决议第45段决定“在2004年或以前在联合国 范围内设立一个经常程序”,但直至2010年第65届联大才就经常 性进程的体制框架做出决定。 ②A/RES/59/24号决议,第73段,http://daccess.ods.un. org/TMP/7718098.75965118.htm1. ③1994年协定第2条。 ④《公约》第137条第2款。 ⑤《公约》第153条。 ⑥《公约》第153条第1款。 ⑦《“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http:// www.isa.org.jm/files/documents/CH/Regs/MiningCode.pdf;《“区 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http://www.isa.org.jm/ ifles/documents/CH/Regs/Ch—PMS.pdf. 14 了《公约》和“1994年协定”的内容。 (2)海底活动中担保国的责任 根据《公约》,自然人和法人等实体在“区 域”内活动,应取得有关国家的担保。①《公约》 及其附件j相关条款对担保国在海底活动中应 承担的责任有原则性规定,但不甚明确。在管 理局第十六届会议期间,理事会根据《公约》第 191条,决定请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就 以下3个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①《公约》缔约国在依照《公约》特别是依 照第十一部分以及“1994年协定”担保“区域” 内的活动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和义务。 ②如果某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53条第 2(b)款担保的实体没有遵守《公约》,特别是第 十一部分以及“1994年协定”的规定,该缔约国 应担负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 ③担保国必须采取何种必要和适当措施来 履行《公约》特别是第139条和附件三以及 “1994年协定”为其规定的责任。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受理案件 后,先后邀请缔约国和参加管理局大会的政府 问组织提交书面陈述和作口头陈述。澳大利 亚、智利、中国、德国、墨西哥、瑙鲁、荷兰、菲律 宾、罗马尼亚、俄罗斯、韩国和英国等l2个国 家,以及管理局和国际海洋金属联合组织、国际 自然保护联盟和联合国环境署等3个国际组织 提交了书面陈述。⑧国际海底管理局、德国、荷 兰、阿根廷、智利、斐济、墨西哥、瑙鲁、英国、俄 罗斯、海委会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等9个缔约 国和3个国际组织依次作了口头陈述。④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于201 1年2 月1日对海底活动中担保国的责任问题做出咨 询意见。咨询意见认为,担保国承担两种义务: 一是确保义务,即确保被担保的承包者遵守勘 探合同条款及《公约》和相关文书规定义务的责 任。这是一种“适当注意”的责任,要求担保国 在其本国法律体系内采取“合理适当”的立法和 行政措施。二是直接义务,即担保国直接承担 的不同于确保责任的义务,包括:《公约》第153 条第4款协助管理局的义务;采取预防性做法 太平洋学报第20卷 的义务;适用“最佳环境做法”的义务;在管理局 为保护海洋环境而发布紧急命令时确保提供保 证金的义务;为损害赔偿提供资金的义务等。 在担保国未履行相关义务并导致损害发生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等。⑤ 海底争端分庭就海底活动中担保国的责任 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进一 步明确了《公约》和“1994年协定”规定的担保 国的责任,为国际海底管理局及从事担保行为 的各国的活动提供了法律指引,也是国际海洋 法法庭包括海底争端分庭第一次行使咨询管辖 职能,扩大了法庭的影响,也为法庭今后发挥更 大作用积累了经验。 2.2公海渔业 公海渔业是促进海洋法发展最迅速的一个 领域。《公约》对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有 基本的规定,但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及各区 域渔业公约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海渔业的管理, 实际上限制了传统的公海捕鱼自由。在公海渔 业领域,海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 方面。 (1)享有渔业利益与承担养护和管理责任 直接挂钩 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规定,只有属于一 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成员或安排的参 与方的国家,或同意适用这种组织或安排所订 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国家,才可以捕捞适用 这些措施的渔业资源。⑥这种不合作就不得捕 鱼的规定,实质上是颠覆了传统海洋法中的捕 鱼自由。在区域渔业组织中,这种理念得到贯 彻。如《养护和管理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公 ①《公约》第153条第2款及《公约》附件三第4条。 ②Seabed Dispute Chamber of the ITLOS,“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Sponsoring Persons and Entities 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in the Area”,Advisory Opinion,Para.1,available at: 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no17/adv0p一 1021l_pdf. ③Ibid.Para ̄l1. ④Ibid.Para ̄19. ⑤Ibid.Para_242. ⑥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第8条第4款。 第1期贾桂德等: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 约》规定,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公约和国际法单 独或联合采取措施,遏制非本公约缔约国渔船 削弱在公约区域适用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有效性 的活动等。①此外,在新近通过的区域渔业公约 中,享有渔业利益的大小与承担养护和管理责 任的大小联系在一起。如《养护和管理南太平 洋公海渔业资源公约》规定,在就渔业资源总捕 捞量的分配等问题做出决定时,除其他外,还应 考虑以下标准:对本公约养护和管理措施的遵 守;对渔船行使船旗国有效控制所展现的能力 和意愿;对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的贡献,包括提 供准确数据及有效监测、控制、监督和执行;对 负责任地开发新渔业或探捕渔业的贡献;对开 展渔业资源有关科学研究及公布相关研究成果 的贡献等。② (2)配额管理 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规定,各区域渔业 管理组织或安排的职能包括酌情议定各种参与 权利,如可捕量的分配或渔获努力量水平。③配 额管理被各区域渔业组织广泛采用,如《养护和 管理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公约》、《养护 和管理东南大西洋渔业公约》④、《美洲间热带金 枪鱼安提瓜公约》⑤、《南印度洋渔业协定》⑥以 及《养护和管理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公约》⑦ 等,都采取配额管理的模式,确定管辖区域相关 渔业资源的总捕捞量,并在各成员方之间进行 分配。 (3)执行监督措施更加有力 公海渔业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 执行监督措施越来越有力,这主要体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在公海登临检查方面。包括区域渔 业组织的成员国或区域性安排的参与方可以相 互登临检查对方的渔船;⑧区域渔业组织的成员 国为执行该组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有权在公 海登临检查非成员国的渔船,如果相关国家都 是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缔约国。⑨二是在港 口国措施方面。粮农组织于2009年主持通过 了《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 不管制(IUU)捕鱼的措施协定》,对禁止IUU渔 船入港、拒绝IUU渔船利用港口对鱼品进行卸 货、转运、包装和加工以及使用其他港口服务包 括添加燃料和补给、维修和进坞等提出明确要 求。⑩相关区域渔业组织,也纷纷计划通过港口 国措施,实施该协定的规定。 2.3海洋环境保护 《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 全”规定了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包 括采取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 种污染,进行全球和区域性合作,对发展中国家 进行科学和技术援助,监测和环境评价,制定防 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 立法,执行主管国际组织和外交会议制定的国际 规则和标准等。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的 关注度进一步加强,海洋利用与保护的天平更加 向保护倾斜。这一方面是由于人类对海洋的利 用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甚至损害,已引起 国际社会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国际环保主义甚至 ①Convention OU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High Seas Fishery Resources in the South Paciifc Ocean第32条第1款,http:// www.southpaciifcrfmo.org/assets/Convention—and—Final—Act/2353205一 v2一SPRFMOConventoin—textascorrectedApril2010aftersignaturein Feb— ruary2010forcertiifcationApril2010.pdf. ② Convention OUtheConservatoin andManagementofHigh Seas 如 ry Resources in the South Paciifc Ocean第2l条第l款,http://  ̄PNW.southpaciifcrfmo.org/assets/Convention—nad—Final—Act/2353205 v2一SPRFMOConvention—textascorrectedApril2010 aftersignatureinFeb— ruary2010 forcertiifcationApril2010.pdf. ③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第1O条。 ④Conventoin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ew Resources in the Soutehast Atlantic Ocean第6(3)(e)条,h【tp:// www.seafo.org/welcome.htm ⑤Antigua Convention第7(1)(c)条,http://www.iattc.org/ PDFFiles2/AntiguaConvention__Jun_2003.pdf. ⑥Southern Indian Ocean Fisheries Agreement第6条第3款, http://www.jUS.uio.n0/english/services/lmraIy/ atie O8/8 l2/ indian_fisheries.xm1. ⑦ Conventoin Dn the Consevration andManagement ofHigh Seas F ̄he@Resources in the South Paciifc Ocean第2O条第2、3、4款,h卜 tp://www.southpaciifcrfmo.org/assets/Conventlon—and.Final—Act/ 2353205一v2一SPRFMOConvention—textascorrectedApril2010 aftersigna tureinFebruary2010 forcertiifcationApfil2010.pdf. ⑧《鱼类种群协定》第2l条第2款。 ⑨《鱼类种群协定》第2l条第1款。 ⑩《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 (IUU)捕鱼的措施协定》第9、11条,http://www.fao.org/doerep/ 013/i1644 c/i1644 cOO.pdf. 16 极端环保主义大力推动的结果。在海洋环境保 护领域,除了有关国际组织和新通过的国际条约 采纳更严格具体的环保措施外,最重要的发展就 是预防性方法和生态系统方法得到广泛承认和 适用,这可以从一般层面以及“区域”活动和渔业 管理两个具体层面加以验证。 (1)在一般性的海洋或海洋法的文件中,预 防性方法和生态系统方法得到了确认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 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规定,为了保护环 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 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 以缺乏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用 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④2002年 《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鼓励在2010年年底前 推行生态系统方法”。②近年来,联合国大会在 其关于海洋和海洋法问题的决议以及可持续渔 业决议中,多次提及并要求在海洋管理活动中 采用预防性做法和生态系统方法。⑧如2010年 12月7日通过的海洋和海洋法问题的决议第九 部分——“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中,多次提及 适用预防做法和生态系统方法。④2010年12月 7日通过的可持续渔业决议,在序言段确认需要 在渔业养护和管理工作中进一步采用生态系统 方法,并进而要求在人类海洋活动的管理中采 用生态系统方法;在执行段又多次呼吁各国采 用预防做法和生态系统方法。⑤预防做法和生 态系统方法的采用,对具体的海洋环境保护措 施有重要影响。当前,国际社会激烈争论的设 立公海海洋保护区问题,就有预防做法和生态 系统方法的影子。一些国家根据预防做法和生 态系统方法,积极要求在广大海域设立各类保 护区,以对各国利用海洋活动形成制约。⑥ (2)国际海底管理局活动中,预防做法得到 确认 《公约》规定,管理局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 章和程序,以确保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不受“区 域”内活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⑦“1994年协 定”规定,在《公约》生效至第一项开发工作计划 获得核准之间的期间,管理局除其他工作外,应 太平洋学报第20卷 集中于“制定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包含适用 标准的规则、规章和程序”。⑧在《公约》规定的 基础上,多金属结核和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 探规章都明确规定,实质证据显示可能对海洋 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时,不得进行探矿,⑨以及要 采取“预防做法”保护海洋环境。⑩ 多金属结核和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 章,对参与深海底探矿和勘探活动的国家和国 家担保实体规定了全面的环境保护义务。在 “区域”活动的每一阶段,探矿者和承包者有实 质责任,评估和监测其活动对“区域”海洋环境 的影响。在请求管理局核准探矿活动时,勘探 者必须在其通知书中附以书面承诺,表明探矿 会遵守《公约》和有关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管 理局相关规则、规章和程序。探矿者还必须提 交关于探矿活动情况的年度报告,在报告中提 供资料说明其遵守管理局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 环境规章的情况。国家和国家担保实体提交 “区域”勘探工作计划,必须提出拟议的海洋学 和环境基本线研究方案的说明,以评估勘探活 动对海洋环境的潜在环境影响,同时应说明防 止、减少和控制污染和其他危害的拟议措施,以 及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提议措施。与管 理局签订勘探合同后,勘探承包者必须收集环 ①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mnent and Development Principie 15.http://www.HB.org/documents/ga/confl5l/aconfl5126—1 an- nex1.htm. ②Plan ofImplementation ofthe Wodd Summit 012 Sustainable Development,para.30(d),http://www.un.org/esa/sustdev/docu— ments/WSSD—.POIPD/English/WSSD_Planlmp1.pdf. ③如A/RES/65/37第153段等。 ④如A/RES/65/37 A第151、153、154段等。 ⑤如A2/RES/65/38第6、9段等。 ⑥{2m8年5月15日研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 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问题的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 工作组共同主席给大会主席的信》(A/63/79),http://daccess—dds— ny.Ha.org/doc/UNDOC/GEN/N08/344/1 5/PDF/N834415.pdf? OpenElement. ⑦《公约》第145条。 ⑧1994年协定附件第1节第5条(g)项。 ⑨《“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第2条第2款、 《‘‘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第2条第2款。 ⑩《“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第3l条第2 款、《“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第2条第2款、第 33条第2款。 第1期贾桂德等: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 境基线数据,以对比评估其活动可能对海洋环 境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监测影响的方案。承包 者必须每年向管理局秘书长报告监测方案的执 行情况和结果,并提交环境基线数据等。①上述 措施,可以认为是预防措施的具体适用。 (3)预防做法在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领域 普遍适用,生态系统方法逐步获得采纳 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规定,各国对跨界 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管理和 开发,应广泛适用预防做法,以保护海洋生物资 源和保全海洋环境。②这一协定通过后缔结的 建立区域渔业组织的公约,都规定要采取预防 做法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如《中西部太平洋养 护和管理高度洄游鱼类公约》第5(c)、第6条、 《东南大西洋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公约》第7 条、《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第4(c)条、《美洲间热 带金枪鱼安提瓜公约》第4条等。《养护和管理 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公约》规定采用预防做 法;同时也规定,生态系统方法应以一种完整的 方式广泛应用于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据 此,应在所在的更大的海洋生态系统运行的背 景下考虑与渔业资源有关的决策,以确保这些 资源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并进而维护海洋 生态系统。⑧这是第一个明确规定采用生态系 统方法的区域性渔业公约。 2.4外大陆架 根据《公约》,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 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 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而大陆边 包括沿海国陆块没人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 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洋 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宽大陆架国 家可以主张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但需要在 《公约》对其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大陆架界限 委员会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数据和 资料。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界限的事项 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 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公约》也规定了对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限 17 制,即从领海基线量起最远不得超过350海里 或不应超过连接2 500米等深线加100海里。 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适用350海里 标准,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海底洋脊是构成大 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底高地,则适用2 500米 等深线加100海里标准。④ 委员会审议沿海国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 案,涉及复杂的科学和法律问题。由于委员会 和小组委员会对沿海国划界案的评议以非公开 方式进行并永予保密,⑤外界难以获取委员会在 个案审议中具体适用相应规则的资料。通过其 公开的材料特别是其《科学和技术准则》,可以 明显看出委员会一定程度上细化和发展了《公 约》规定的深洋洋底的“洋脊”、“海底洋脊”、 “海底高地”等概念。 (1)关于“脊”的性质 《公约》仅原则性提及“洋脊”、“海底洋 脊”、“海底高地”,并指出三者在沿海国确定外 大陆架界限方面的不同法律效力,但对这些重 要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没做任何解释和界定。 科学文献对“洋脊”一词也没有严格定义,⑥这一 方面给委员会工作带来挑战,但也为其提供了 非常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委员会在其单独制定 的《科学和技术准则》中规定,“海底高地”与 “海底洋脊”或“洋脊”之间的区别,不应根据绘 编出版的地图和海图及其他有关文献所采用的 地理名称和地名来加以区分。为《公约》第76 条目的进行的区分应根据科学证据作出,同时 ①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克拉里昂一克利珀 顿区的环境管理计划草案》(ISBA/17/LTC/WP.1)第9—10段,ht. tp://www.isa.org.jm/files/documents/CH/17 Sess/LTC/ISBA一17 LTC— WPI.pdf. ②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第5条第l款。 ③《养护和管理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公约》第3条第2款 (b)项。 ④《公约》第76条。 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二第4条,http:// daccess—dds—ny.1113.org/doc/UNDOC/GEN/NO8/309/22/PDF/N830 922.pdf?OpenElement. ⑥《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7.2.3,载于ht— tp://daccess dds—ny.uIL org/doc/UNDOC/GEN/N99/17 1/07/IMG/ N9917107.pdf?OpenElement. 考虑到《准则》的有关规定。①委员会认为,在有 关“脊”的问题上,应基于科学和法律的因素,如 陆地领土和陆块的自然延伸、脊的地貌及根据 《公约》第76条第4款规定的脊与大陆边的关 系以及脊的连续性等。②委员会的上述意见解 释了《公约》的规定,但依然模糊,很难构成一个 具有操作性的审议标准。委员会也认识到这种 情况,承认难以就各种情况作出详细规定,强调 有关脊的问题应当逐案审理。⑧ (2)关于海底高地 对于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底高地”问 题,委员会发展出了一套比较明确的认定标准。 委员会认为,宜考虑大陆边形成的过程和大陆 边形成的方式,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①就活动大陆边而言,来自海洋、岛弧或大 陆的沉积物和地壳物质增生在大陆边是大陆生 长的一个自然过程。因此,任何增生在大陆边 上的地壳碎块或沉积楔均应视为该大陆边的自 然构成部分。 ②就被动大陆边而言,海底扩张使大陆分 离之前大陆碎裂的自然过程涉及大陆地壳的减 薄、拉张和断裂以及岩浆大量侵入该地壳和穿 过该地壳大量喷发。这一过程促进了大陆生 长,因此,由这一碎裂过程造成的任何海底高地 应被视为大陆边的自然构成部分,这些高地构 成陆块延伸的自然组成部分。④ 三、海洋法新规则或新制度的酝酿 在海洋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新问题 及有关国家发生争论,往往是新规则或新制度 的酝酿时期。从联合国大会系统和《公约》机构 系统的讨论情况看,海洋法新规则或新制度的 酝酿主要体现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 性、全球海洋环境评估、打击海盗以及航行自由 等领域。 3.1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涵盖基因 太平洋学报第20卷 资源、生物体及其组成部分、种群或其他任何对 人类具有现实和潜在用途或价值的生态系统之 生物构成部分。⑤《公约》虽然对公海生物资源 的养护和管理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 所规定,但没有明确提及“生物多样性”。1995 年《鱼类种群协定》在序言段也仅原则性提到, 有必要“保存生物多样性,维持海洋生态系统 的完整”。 当前,养护和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 物多样性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领 域。2004年1月17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 过的第24号决议决定建立特设非正式工作组, 研究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 可持续利用问题。⑥迄今,工作组共举行4次会 议。在工作组讨论中,各国普遍认同《公约》为 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提供了基本的 法律框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j大问题: 一、是否需要就养护和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 域生物多样性问题设立专门机制;二、是否需要 就养护和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 问题制定专门法律文书;三、深海基因资源的利 用适用何种制度。 对于是否需要设立专门机制的问题,主要 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欧盟为代表,认为需 要有一个新机制,弥补相关全球和区域组织和 机构间在协调及有组织合作方面的现有不足。 第二种观点以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反对设 立任何新的架构或机制,认为已经为改善现有 国际框架而采取了相关措施,包括纳人生态系 统方法和预防方法等。另外,创建新机构或机 制还会遇到费用等困难。第三种观点则以澳大 利亚等国家为代表,认为应在善用现有机构之 ①《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7.1.8。 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7.2.i0。 ③《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7.2.1 1。 ④《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7.3。 ⑤UN DOALOS,“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available at:http://www.un.org/Depts/los/ biodiversityworkinggroup/marinebiodiversity.htm. ⑥A/RES/59/24,第73段。 第1期贾桂德等: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 后,才考虑建立新的架构。① 对于是否需要专门制定法律文书的问题, 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制定一项《公 约》执行协定,以长远解决执行方面差距,这主 要是欧盟的主张。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制 定一项《公约》执行协定,这主要是一些发展中 国家的主张。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还认为,《生物 多样性公约》已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 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 框架。② 对深海基因资源的利用适用何种法律制度 的问题,除个别国家外,各国普遍认同《公约》为 大洋和海洋上的所有活动,包括国家管辖范围 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提供了框架。③但对 于适用《公约》规定的何种制度,各国则存在严 重分歧。一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认为,《公 约》第十一部分规定“区域”的海床和洋底及其 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 产,这同样适用于区域的生物资源。一些国家 强调,根据《公约》规定,适用于海洋资源的法律 制度是以发现这些资源的海洋区域界定,而不 是按其矿产或生物资源的性质来界定,亦即沿 海国对在领海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资源 享有主权权利,各国对公海的资源有自由利用 的权利,而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则属于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另外一些国家主要是发达国 家认为,《公约》第十一部分只涉及矿产资源,国 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用应 由《公约》第七部分中的公海制度来规范,也即 适用公海自由制度。④ 国际社会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 性问题的讨论,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是在酝酿 产生新的海洋法规则和制度。 3.2国际海底管理局 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实践及各国在“区域” 的活动看,管理局也在酝酿发展海洋法规则。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酝酿产生新 资源的探矿和勘探规章,并酝酿启动制定相关 资源的开采规章;二是为具体实施《公约》第84 19 条建章立制,即向各缔约国分配沿海国开发其 外大陆架利益的问题。 (1)新资源探矿和勘探规章以及开采规章 《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很可能于近期 通过。除《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多 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已获国际海底管 理局通过外,管理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已于 2009年审结《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草 案)》,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管理局第17 届会议上,各国敦促管理局尽快完成规章草案 的制定工作,⑤,虽然理事会完成规章草案一读, 就绝大部分条款达成共识,但规章并未获得通 过。⑥规章未获通过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各国 对矿区面积条款有分歧。现规章草案规定勘探 者可以申请的勘探区和开采区面积分别为2 000 平方公里和500平方公里,中国代表团则建议 将其分别修改为3 000平方公里和1 000平方公 里,以满足商业开采的需要并力避申请区域的 重叠。会上未对此达成一致。二是一些潜在的 矿区申请国如印度、巴西等,尚未做好矿区申请 准备,有意拖延以争取时间。 开采规章制定提上13程。根据《多金属结 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的规定,核准的勘探工作计 ①(2008年5月15日研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 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问题的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 工作组共同主席给大会主席的信》(A/63/79),第25段,http:// daceess—dds—ny.Lln.org/doc/UNDOC/GEN/NO8/344/15/PDF/N834 415.pdf?OpenElement;((2010年3月16日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 特设工作组共同主席给大会主席的信》(A/65/68),第44段,ht— tp://daceess—dds—ny.an.org/doe/UNDOC/GEN/NIO/277/19/PDF/ N1027719.pdf?OpenElement. ②{2010年3月16日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共同 主席给大会主席的信》(A/65/68),第45段。 ③((2010年3月16日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共同 主席给大会主席的信》(A/65/68),第7O段。 ④(2010年3月16日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共同 主席给大会主席的信》(A/65/68),第71、72段。 ⑤Intemational Seabed Authority,Seventeenth Session.Press Release,Advisory Opinion,Contractor's Reporting,Crusts Regulations, Contributions,Scientiifc Research included in Seabed Authority Debate on Secretary-Gencral ReportSB/17/10,18July201 l,http://www.isa.0曙 jm/files/doeuments/EN/Press/Pressl 1/SB一17—10.pdf. ⑥Intemational Seabed Authority,Seventeenth Session,Press Release,Internatoinal Seabed Authority Ends Seventeenth Sessoin in Kingston,SB/17/18,22 July 201 1,http://www.isa.org.jm/fires/doe— ument/sEN/Press/Pressl 1/SB-17—18.pdf. 划的期限应为15年,勘探工作计划期满时,承 包者应申请开发工作计划。①据此,首批多金属 结核勘探合同将于2016年到期,按规定此后应转 人开采阶段。当前,深海采矿技术快速发展,国 际社会普遍看重海底资源的商业价值,各方对海 底采矿前景的评估较为乐观。第17届管理局会 议已经决定启动制定开采规章的准备工作。② (2)外大陆架资源开发利益分享 《公约》规定,由管理局负责“根据公平分享 的标准”分配来自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资源开 发活动的缴款或实物,“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 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 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⑧随着外大陆架划界的 广泛开展以及深海开采技术的发展,外大陆架 资源开发成为现实。有理由期待,作为负责管 理第82条规定的应缴费用和实物的国际主管 机构,管理局应提前考虑并采取具体步骤执行 《公约》第82条的规定。为此,管理局制定相关 规章或规则成为必然。 事实上,管理局已考虑相关问题。2009年2 月,管理局与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查塔姆 院)合作召开了研讨会,研究与第82条执行工作 有关问题。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管理局委托 查塔姆院进行了两项研究,分别涉及与第82条执 行工作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以及与外大陆架 有关的技术和资源问题。在研讨会期间,来自国 际海洋法法庭、石油输出国组织、私营部门和学 术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政策专家审查了研究 报告,并就有关具体问题作了评述。管理局委托 的两项研究根据与会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并 作为海底管理局技术研究报告第4号和第5号发 布。研讨会认为,虽然当前的全球经济形势不 佳,但是对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颇有进 展,在碳氢化合物方面尤其如此。天然气水合物 也是储量丰富的具有潜在重要性的资源,可以预 期,外大陆架资源的首次商业生产将不晚于2015 年。管理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应该如何与各生 产国进行互动,以及应该如何设计潜在应缴款项 和实物的分配办法。鉴于矿物开发项目所需的 准备期较长,须在外大陆架商业生产开始之前 太平洋学报第20卷 提前较长时间解决这些问题。④ 2011 0l3年期间,管理局将视资源状况 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作为2009年查塔姆院 研讨会的后续活动,邀请各成员国代表、法律 和技术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专家参加,审议 并帮助起草管理局执行《公约》第82条第4款 的建议草案,以便提交理事会和大会审议。⑤ 3.3全球海洋环境评估 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约翰内斯堡 行动计划》要求改进对海洋和沿岸生态系统的 科学认识和评估,作为健全决策的根本依据,通 过各级行动,以便“2004年在联合国建立一个经 常过程,在现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就海洋环 境、包括社会经济方面的状况作出全球报告和 评估”。⑥2002年,第57届联合国大会接受了 《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的建议,决定在2004 年或以前在联合国范围内设立一个经常性进 程,在现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就海洋环境,包 括社会经济方面的现状和前景作出全球报告 和评估,并请秘书长与会员国、联合国系统有 关组织和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政府间海 洋学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气象组 织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以及其他主管 政府间组织和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就 海洋环境全球报告和评估经常性进程的方式 拟定建议。⑦2003年,第58届联合国大会要求 ①《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第26条第1款。 ②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Seventeenth Session,Press Release,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Ends Seventeenth Session in Kingston,SB/17/18,22 July 201 1. ③《公约》第82条。 ④《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 六六条第4款提出的报告》(ISBA/16/A/2)第74段,2010年3月 8日,http://www.isa.org.jin/files/documents/CH/16 Sess/Assem— bly/ISBA一16 A-2.pdf. ⑤同④,第75段。 ⑥《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约翰内斯 堡行动计划》第36条,2002年8月26—9月4日,南非约翰内斯 堡.http://daccess—dds—ny.un.org/doe/UNDOC/GEN/N02/636/92/ PDF/N263692.pdf?OpenElement. ⑦A/RES/57/141第45段,http://daecess—dds—ny.un.ore/ d0c/UND0C/CEN/N02/547/53/PDF/N254753.pdf?OpenElement. 第1期贾桂德等: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 秘书长举行由各国及相关组织代表及科学家组 成的专家组会议,就经常性进程的范围、框架、 同行审议、秘书处和筹资等问题提出建议。④据 此举行的专家组会议建议进行“评估的评估”作 为进程性进程的启动阶段。2005年,第60届联 合国大会第3O号决议开始了经常性进程的启 动阶段——“评估的评估”。②2008年第63届 联合国大会建立了特设全体工作组以向联合国 大会提出行动计划。⑧根据特设全体工作组会 议的建议,2010年第65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经 常性进程是以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 国际法为指针的政府间进程,对联合国大会负 责;经常性进程受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联合国 大会特设全体工作组监督和指导;特设全体工 作组会议由分别代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 两共同主席主持,共同主席由联合国大会主席 与各地区组协商确定;建立专家组作为经常性 进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指定联合国海洋事务 和海洋法司为经常性进程提供秘书处服务;邀 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联 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粮农组织 及其他适当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为经常性进程提 供技术和科学支撑等。④特设全体工作组于 2011年6月27 8 Et举行的第二次会议建议 联合国大会同意成立一个由各地区组平均分配 的共15名成员国组成的主席团,以在特设全体 工作组休会期间执行工作组的决定和指示等。⑧ 至此,经常性进程的体制框架基本确立。 经常性进程是一项雄心勃勃的庞大工程, 工作任务是对全球海洋环境包括其社会和经济 方面进行经常性的评估和报告,并提出政策建 议。经常I生进程正待全面开展工作,其对未来国 际海洋秩序的影响不容小觑。在专家组草拟的 《工作大纲》中,其最引人注意之处,也是各国争 论最激烈之处,是对各层次、各领域海洋政策的 评估。一些国家和组织在特设全体工作组会议 期间甚至提出,经常性进程应审查和评估各国履 行和实施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情 况。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提出,经常性进程不应评 估政策,不应介入其他国际组织的职权领域。经 21 常性进程最终的工作范围和对国际海洋秩序的 影响尚待进一步观察,但其工作必将推动各涉海 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合作,促进全球海洋治理的 发展,影响各国对海洋的利用活动。 3.4航行自由 航行是最基本的海洋利用活动,也是海洋 的最重要用途之一。当前,有两个动向值得注 意:一是一些沿海国以保护海洋环境为由,对在 其周边海域特别是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航行加 以限制;二是一些北极沿岸国对北极“东北通 道”和“西北通道”主张主权,引起国际争议。 (1)以环保为由限制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的航行 《公约》规定了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 境通行制度,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可对航行安全 和海上交通管理、适用排污的国际规章等事项 制定关于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规定了海峡使用国和海峡沿岸国应通过协议合 作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但并没有 规定海峡沿岸国有权对通过海峡的船舶强制领 航并收取领航费。⑥近年来,澳大利亚、法国和 意大利以环境保护为由,分别在托雷斯海峡和 博尼法乔海峡实行强制领航制度并收取强制领 航费,或者限制有关船只在海峡内的航行。⑦一 些海峡沿岸国支持根据《公约》规定,收取强制 性领航费,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包 ①A/RES/58/240第64段,http://daccess—dds—ny.nn.ore/ doc/UND0C/GEN/N03/5O8/91/PDF/N350891.pdf?OpenElement. ②A/RES/60/30第9O段,http://daccess—dds—ny.an.ors/ d0c/UND0C/GEN/NO5/489/33/PDF/N548933.pdf?OpenElement. ③A/RES/63/1 l1第157段,http://daceess—dds-ny.an.ors/ d0c/UND0C/GEN/N08/.477/44/PDF/N847744.pdf?OpenElement. ④A/RES/65/37第202、203、207、209、210、21l段,http:// daccess—dds—ny.nn.org/doc/UNDOC/GEN/N10/5 14/75/PDF/N105 1475.pdf?OpenElement. ⑤ 《Recommendations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f the Whole to the sixth—sixth session of hte General Assembly)),Para.6-7,a— vailable at:http://www.nn.org/Depts/los/global—reporting/recom— mendations28 june_w_annexes.pdf. ⑥参见《公约》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⑦如法国和意大利的环境部长于2010年6月15日签订了 一份关于博尼法乔海峡的宣言,声称为更好地保护脆弱的生态系 统,提议禁止装运危险材料的船只在该海峡航行。参见《第二十 次缔约国会议的报告》(SPLOS/21 I),第1 14段。 22 括脆弱的生态系统。而海峡使用国则认为,这 种措施应出于自愿,沿海国采取措施保护海洋 环境的权利固然必须得到承认,但一国收取强 制性领航费的做法将危及《公约》规定的航行自 由和过境通行权。还有一些国家强调,应尊重 《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应为保护环 境而损害《公约》所规定的权利。①这种争论的 结果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2)沿海国对北极航行自由的限制 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基于其独特的地理位 置,着眼于“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开通后的 巨大利益,坚持邻近航道属于其内水航道,要求 过往船只接受其管辖、缴费及接受强制破冰服 务等。而美国及一些非北极沿岸国,则主张北 极航道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各国有权不 经批准自由航行等。双方争持激烈,未来发展 尚有不确定性。 “东北航道”或称“北海航道”,主要是指从 俄罗斯西端的巴伦支海,沿西伯利亚岸边,向东 到太平洋的楚科奇海,直至东北亚的航道。俄 罗斯对“东北航道”的主张可分为两部分:一是 根据《公约》有关“冰封区域”的规定,对航道行 使管辖权。《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制定和执 行非歧视性的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 船只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冰封区域对海洋的污 染,但这种法律和规章应适当顾及航行和以现 有最可靠的科学证据为基础。②俄罗斯据此制 定法律,要求所有希望进入“东北航道”(包括俄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区域)的船舶事先通 知俄主管当局,且需申请领航并支付使用航道 的高额破冰费用。二是俄罗斯主张其北极群岛 之间及北极群岛与其大陆之间的海峡为内水。 美国则坚持有关海峡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应适用过境通行制度。⑧ “西北航道”位于加拿大北极群岛沿岸,东 起戴维斯海峡和巴芬湾,向西穿过加拿大北极 群岛水域,到达美国阿拉斯加北面波弗特海,连 接大西洋和太平洋。④加拿大认为,由于北极群 岛之间位置邻近,“西北航道”属加内水,不是国 际海峡。⑤加拿大于1986年公布实施北极地区 太平洋学报第20卷 岛屿领海直线基线,将“西北航道”水域划在以 直线基线方法划定的领海基线以内。⑥2010年, 加拿大实施强制性的“加拿大海岸警备队北极 交通系统”,要求在北纬6O度以北航行的有关 船舶必须向加方报告有关情况。⑦美国则认为, “西北航道”是一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 《公约》规定的“过境通行”制度。⑧ 3.5海盗问题 根据《公约》,各国对在公海上发生的海盗 行为都有管辖权,可以采取打击行动。由于沿 海国对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的船舶在领海 仅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对在沿海国领海发生的 武装劫船行为,只有沿海国有管辖权。由于索 马里海盗猖獗,严重影响正常国际航运和贸易, 危害船员人身安全,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⑨ 《公约》的有关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打击索马里 海盗的需要,新的打击海盗的国际法规则和机 ①参见《第十七次缔约国会议的报告》(SPLOS/164)第100 段,http://daccess—dds—ny.an.org/doc/UNDOC/GEN/N07/426/81/ PDF/N74268 1.pdf?Open Element. ②《公约》第234条。 ③Ragner,Claes Lykke,‘Den norra ?v?gen’.In Hallberg, Torsten(ed),Barents—ett gr?nsland i Norden.Stockholm,Arena Norden,2008,PP.1 14-127,English translation is available at:http:// WWW.fni.no/doc&pdf/clr—norden—nsr—en.pd ̄ ④Matt Roston,Arctic Sovereignty:Cold Facts,Hot Issues:Note And Comment:The Northwest Passage's Emergence An International Highway.in 15 Sou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49,2009, P.451. ⑤John Kennair,“International Arctic Change and the Law and Politics of the Arctic Ocean Seabed:An Inconsistent Truth:Canadian Foreign Policy and the NorthwestPassage”,in 34 Vermont Law Review 15,Fall,2009,P.19. ⑥Matthew L Hopp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r the New Northwest Passage”.in 20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 emntal Law and Policy 69,Fall,2008,P.78. ⑦Christopher Knight,“NORDREG now Mandatory Within the Northwest P ̄sage”.in Mondaq w Brieifng,November 8,2010. ⑧同⑦,第20页。 ⑨参见A/61/63第102—105段,http://daccess-dds-ny.un. 0rg/doc/UNDOC/GEN/NO6/265/86/PDF/N626586.pdf?Open Ele— ment;A/63/63/Add.1第97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 UNDOC/GEN/N08/493/49/PDF/N849349.pdf?Open Element;S/ 2009/146第4-7段,http://daccess—dds—ny.nn.org/doc/UNDOC/ GEN/N09/257/26/PDF/N925726.pdf?Open Element;A/65/69/ Add.2第102—103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 GEN/N10/500/36/PDF/N1050036.pdf?Open Element. 第1期贾桂德等: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 制正在酝酿当中。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 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授权各国进入索马里领海 甚至境内打击海盗;二是有关国家开始讨论建 立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律机制。 (1)安理会决议授权各国进入索马里打击 海盗 索马里海盗嫌犯有罪不罚,引起各方关注。 安理会第1918(2010)号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 向安理会提交报告,“列出可采用哪些方案来推 动起诉和监禁对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 为负责的人,特别是可用于开展以下工作的方 案:建立可能有国际单位的国内特别分庭、一个 区域法庭或一个国际法庭以及相应的监禁安 2008年以来,安理会认定索马里领海和索马 里沿岸公海的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加剧了索马 里的局势,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 胁,进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采取行动,连 续通过了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第 1846(2008)号、第1851(2008)号、1897(2009)号、 1918(2010)号、1950(2010)号和1976(2011)号等 共8项决议,要求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 有关决议决定,在征得索马里过渡联邦政 府同意后,同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海 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可以:“(a)进入索马 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但做 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上打击海盗 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b)以同相关国际法允 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行动相一致的方 式,在索马里领海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 盗及武装抢劫行为。”①有关决议还决定,应索马 里过渡联邦政府的请求,有关国家“可以在索马 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镇压海盗行 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②。 这些决议授权外国进人索马里领海和境内 打击海盗只是一种临时的特定安排,目的并不 是制定新的国际法规则。这些决议在授权有关 行动的同时,也申明《公约》中反映的国际法确 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以及适用于其 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③规定决议的“授权仅 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其他 局势中根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权利或义务或责 任,包括根据《公约》所具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并特别强调指出,此授权不应被视同订立习惯 国际法”④。虽然如此,安理会的此种实践,是否 会为以后在其他地区出现类似情况时采取同样 行动开创先例,值得观察。 (2)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法律机制 排”。⑤就此,联合国秘书长于2010年7月提交 报告,列出7个方案供安理会审议,包括:联合国 更大力协助区域内国家能力建设以起诉和监禁 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责任人;在 区域内某一第三国领土内设立一个索马里法院, 联合国参与或不参与;在区域内一国或多国的国 内司法系统内设立特别分庭,联合国不参与;在 区域内一国或多国的国内司法系统内设立特别 分庭,联合国参与;根据区域内国家间一项多边 协定设立一个区域法庭,联合国参与;区域内国 家与联合国订立一项协定,据以设立一个国际法 庭;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一项决 议,据以设立一个国际法庭,等等。⑥当前,国际 ①第1816(2008)号决议第7段,http://daccess—dds. ny.un.org/doc/UNDOC/GEN/NO8/361/76/PDF/N836176.pdf? Open Element;第1846(2008)号决议第10段,http://daeeess—dds. ny.an.org/doe/UNDOC/GEN/NO8/630/28/PDF/N863028.pdf? Open Element. ②第185l(2008)号决议第6段,http://daeeess.dds. ny.an.org/doc/UNDOC/GEN/NO8/655/OO/PDF/N865500.pdf? Open Element. ③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第1846(2008)号、 第1851(2008)号、1897(2009)号、1918(2010)号、1950(2010)号 和1976(2011)号决议序言段,http://www.Ha.org/Depts/los/pira- cy/piracy—documents.htm. ④第1816(2008)号决议第9段、第1838(2008)号决议第7 段、第1846(2008)号决议第11段、第1851(2008)号决议第lO段、 第1897(2009)号决议第8段、第1950(2010)号决议第8段。 ⑤第1918(2010)号决议第4段,http://daecess—dds— ny.UB.org/doc/UNDOC/GEN/NIO/331/38/PDF/N1033138.pdf? Open Element. ⑥《秘书长的报告:用以推动起诉和监禁索马里沿海海盗和 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责任人的可能方案,特别是可用于以下方面的 方案:建立可能有国际单位的国内特别分庭、一个区域法庭或一个 国际法庭以及相应的监禁安排,同时考虑到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 联络小组的工作、建立国际法庭和混合法庭的现行做法以及取得 和维持实质性成果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S/2010/394),http:// daccess-dds—ny.uIL org/doe/UNDOC/GEN/NIO/425/O6/PDF/N104 2506.pdf?Open Element. 24 社会对加强索马里及其他沿岸国的司法能力建 设有共识,但对于是否设立一个专门的审判海 盗的国际法庭,各国意见不一。各国是否会最 终同意就海盗问题设立国际法庭,还有待进一 步观察。 此外,根据安理会第1851(2008)号决议。有 关各国及国际组织设立了索马里海盗问题联络 小组,以便于各国和各组织协调行动,打击索马 里沿海的海盗活动。①联络小组也曾对是否设 立打击海盗,国际法庭的问题进行讨论,但没有 结论。乌克兰等国曾向联合国大会建议就海盗 问题制定一项综合性国际公约,包括设立专门 国际法庭等,②但未获各国积极回应。 除上述情况外,《公约》的适用也经常引起关 注,这在冲之鸟礁问题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冲之 鸟礁问题涉及《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适用问 题。《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 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日本以冲之鸟礁主张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进而于2008年l2月向大陆架界限 委员会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其中部分区块依冲 之鸟礁为基础。日本的做法遭到国际社会的强 烈质疑和反对。中国、韩国分别照会联合国秘书 长,指出所谓的“冲之鸟岛”实际上是《公约》第 121条第3款所指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日本将冲之鸟礁列入其划界案是不符合 《公约》的,要求委员会不对日本划界案涉及冲之 鸟礁的部分采取行动。③在2009年6月举行的 第19次《公约》缔约国会议期间,各国对日本违 反《公约》第121条第3款非法主张200海里以 外大陆架侵蚀国际海底区域的行为进行了广泛 讨论,大部分国家对日本的做法颇不以为然。④ 但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对日本的非法做法并无 有效制止或反制的办法。从法律上讲,冲之鸟 礁问题属《公约》的适用问题,并不涉及新海洋 法规则的产生和酝酿。这个问题也从一方面说 明,尽管有可资依据的《公约》的规定,但其并非 顺其自然且一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具体问题 中,各国基于其本国利益的需要,往往会对《公 约》进行片面解读或取舍。 太平洋学报第20卷 四、结语 虽然笔者努力把海洋法发展的重要动向囊 括其中,但希望包揽无余地阐述海洋法发展的 方方面面,是不切实际的。本文主要从一些国 际机构的实践阐述了国际海洋法发展的重要动 向,包括海洋事务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发展健 全,国际海底区域、公海渔业、海洋环境保护、外 大陆架方面的法律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发展,国 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全球海洋环境 评估、打击海盗,以及航行自由等领域正在酝酿 产生新的规则或海洋事务管理机制,等等。上 述情况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依法管理 海洋活动的发展,反映了海洋利用与保护之间、 沿海国与海洋利用国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之间矛盾的发展,所谓窥豹一斑。从本 文阐述的国际海洋机制和法律规则的发展和酝 酿可以看出,全球海洋治理正逐步揭开帷幕,尽 管依然会存在困难和争议,但各国在海上的活 动将一步步走向依法有序。 《公约》是一部综合性的海洋法法典,为人 类海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框架,历 经lO年谈判而成,既反映了各国在海洋法问题 上的广泛共识,也体现了各方在诸多关键问题 上的妥协。但《公约》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 海洋和海洋法的所有问题,更预见不到今天以 及未来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和利用程度。因此, 在《公约》的基本框架下,根据国际社会的需要 酝酿并形成一些新的海洋法规则和管理制度都 是正常的、自然的,也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①S/RES/1851(2008),第4段。 ②“Ukraine Submits Draft Anti—Piracy Convention to UN”,ht- tp://www.ukrainians.ca/hot/28317一ukraine—submits—draft—anti-pira- cy—convention—to-nn.htm1. ③中国政府的照会,http://www.un.org/Depts/los/clcs— new/submissions_files/jpn08/chn_6 feb09一e.pdf;韩国政府的照会,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 new/submissions——ifles/jpn08/ kor_27 feb09.pdf. ④《第十九次缔约国会议的报告》第10—17、70-78、106—108 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9/424/1 1/ PDF/N94241 1.pdf?Open Element. 第1期贾桂德等: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 在海洋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有两对矛盾 发展要维持平衡,兼顾各种利益。 我国是公海利用大国,在航行、公海渔业、 海底区域探矿和勘探等方面拥有重要利益,海 洋与我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越来越密不可分。 我国应密切跟踪国际海洋形势发展,深入研究 和准确把握海洋法和国际海洋管理制度发展的 基本方向,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进程;在海洋 法的发展和酝酿中强化中国声音,为国内建设 和海洋事业发展争取比较有利的国际海洋法律 和制度环境,也为实现海洋造福人类及全球海 洋的可持续利用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薛迎春 贯穿其中。其一是海洋利用和海洋保护之间的 矛盾;其二是不同地理位置、不同发展阶段及不 同海洋实力国家之间的矛盾,特别是沿海国与 海洋利用国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深刻影响 着海洋法的发展方向,也影响甚至决定各国之 间海洋利益的分配。当前,各国对海洋利用的 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但对海洋的保护力度以 及对海洋利用的限制程度也前所未有;沿海国 沿海权利的扩展前所未有,但海洋利用国对海 洋的依赖和需求程度也前所未有。上述情况体 现了当今海洋形势的复杂性,也要求海洋法的 Some Important Tendenc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Sea JIA Guide YIN Wenqiang (1.Chinese Society ofthe Law ofthe Sea,Belitng 100860)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relevant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platform,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recent development in the area of the law of the sea.It holds that the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have further developed and perfected.Laws and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high seas ishery,marf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have been further detailed and developed.As to biodiversity in the sea area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global assessment of ma— ine envifronment,piracy-combat and freedom of navigation,they are all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ing related reg— ulations or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marine affairs.The above.mentioned tendency reflects that the situation of global marine governance be unveiled gradually.Marine activities of countries will become lawfully ordered step by step. Key words:law of the sea;coordination and governance mechanism;new regulation;new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