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工程内容
1、 工程名称:彭州军乐镇银锭村统规统建农房总平工程 2、 工程地点:彭州军乐镇银锭村 3、 劳务承包内容:
4、 工期时间:从 年 月 日 至年月日(工期为 天) 第二条、合同价款 合同单价为: 元/米
总价约 万元人民币(大写:)
(注:以实际工程米数为准,实做实收。) 第三条、劳务承包范围
1、 合同第一条第3款中所约定的全部工程劳务。 2、 甲方委托乙方代管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材料。 第四条、工程劳务量计算
依据该工程施工实际图或工程变更签证书,以及实际完成工程米数计算。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乙方施工人员进场10天后按实际操作人品军5元/支付生活费;所做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的 50%时按实际价款支付60%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总工程款的80%(扣除前面所支付的生活费以及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的15%;余款5%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支付完。 第六条、 工程劳务质量等级
全部合格。
第七条、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为乙方提供现场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相关材料(砂石,砖等在50米以外由甲方负责
拌匀到所述范围之内,其余一切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负责解决乙方进场出场所涉及的周边关系。
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搞好地方关系,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
任何安全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十条、工期约定
1、 施工工期为1个月。
2、 如遇不可抗拒的因数,工期顺延。
3、 如因文物,国防管钱电缆等原因,工期顺延。 4、 若因甲方的责任关系,工期顺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造成乙方停工待料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
全部承担,并顺延工期。
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按期完成任务,所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且工期不顺
延。
3、 任何乙方违约,除承担上述1、2条的损失赔偿外,同时按合同总造价的2%赔偿给守约
方做为经济责任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纠风的解决: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劳务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工程劳务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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