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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来源:九壹网


《游客出车祸后如何赔偿》的分析

【案情简介】2012年4月,李某一家三口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四日游。在旅游最后一天,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撞击其他汽车,张先生本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张某一家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0元。但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由于汽车公司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问题】旅行社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

旅行社的做法不正确。意外发生后,旅行社应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歉意,尽力去补偿,而不应该逃避责任,拒绝赔偿。

1、该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事件甲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所含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无效。

2、张某可以直接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事件中张某与甲旅行社签订合同,由于汽车公司及第三人原因造成张某受伤,应由合同当事方甲旅行社作出赔偿,甲旅行社与汽车公司之间责任分担应另行依法处理。

3、旅行社不能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赔偿金。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为、财产意外事故都不属于适用范围,应由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中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旅行社承担,甲旅行社可以依法或按约定向汽车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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