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达到路基填料标准、压实标准、工后沉降量不大于20cm,沉降速率应小于5cm/年,台尾过渡段不大于10cm。采取如下技术措施。
结合本标段特点,路基工程的工后沉降及不均匀沉降通过地基条件评价、地基处理、填料质量、路基填筑压实及过渡段施工等过程和措施的控制,结合沉降观测、建立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和沉降预测、评估,达到较准确推算沉降、判断并控制工后沉降及不均匀沉降的目的。地基处理前,先对沿线路基地基情况进行全面地质普查,验证设计地质资料;路基地基处理后经检测满足设计要求后,选用合格填料,再严格按设计质量标准分层填筑、验收。
一、地基条件评价
路堤施工前,结合初步的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详细的补充地质勘查,准确评价路基地基条件。
路堤施工前,在进行地基处理和路基填筑前,根据施工图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进行现场复核,根据线路路基的不同地质情况,选用N10轻型动力触探、N63.5重型动力触探、标准贯入、静力触探原位测试方法进行现场勘测,并结合室内土工试验进行地基条件评价,确定地基处理措施。
在路堑开挖至路基面标高时,根据施工图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现场复核,对地质不符的地段,根据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判断是否可能存在松软土,对疑为松软土地段根据不同地质情况采用N10轻型动力触探、N63.5重型动力触探、标准贯入、静力触探原位测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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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现场勘测,必要时进行地质补钻,重新评价地基条件、确定路堑换填厚度和地基处理措施。
二、地基处理措施控制
原地面松、软表土及腐植土应清除干净,无草皮、树根等杂物和积水,清除后的基底碾压密实、平整,地基表面基本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路基填筑施工。
地基处理施工前,选择具有代表性地段进行各项地基处理措施的工艺试验,复核地质资料以及检验设备配置、施工工艺是否适宜,确定各项地基处理措施的施工工艺参数。待工艺试验段经检验满足设计和质量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三、填料质量控制
在路基沿线设置级配碎石拌和站,集中进行级配碎石的生产。化学改良严格控制改良料含水量及石灰掺量,物理改良严格控制填料级配,为保证路基填筑压实质量,级配碎石在路基填筑时采用厂拌法,随拌随用。
选用爆破开挖的合格填料料源,通过二次解小、破碎和筛分,严格控制最大粒径,以获得颗粒级配稳定的A、B组碎(砾)石类土填料,为全标段统一供应优质的A、B组填料,保证路基填筑获得最大压实密度和长期稳定性。
采用填料生产场检验为主,填筑摊铺过程中再抽样复验的方式,严格控制填料质量。
四、路基填筑压实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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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面积填筑前,选取有代表性的填料和地段进行摊铺压实工艺试验,试验填料碾压含水量、摊铺厚度、碾压机械、碾压遍数等施工工艺参数,经检验地基系数K30、压实系数K(A、B组填料)、孔隙率n均满足设计要求后,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再进行大面积路基填筑。
路基填筑施工严格按工艺试验确定的参数施工,严格过程监控和质量检验、记录。
填筑时路基两侧各加宽约50cm,保证边坡压实质量。
两结构物间路基按一个施工区段施工,过渡段与过渡段间路基按一个台阶(一个填筑层)的高差同时施工。
五、开挖质量控制
石方爆破边坡采用光面爆破技术,堑内采用浅孔和深孔松动爆破;对于靠近村庄路段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滑坡地段禁止使用爆破,采用机械、人工开挖。
六、湿陷性黄土处理措施
原则上必须全部消除路堤地段黄土的湿陷性,并满足沉降控制要求;部分地表水易汇集的桥路过渡段、深厚湿陷性黄土地段。一般情况下按以下方法再加1.0m厚度的灰土垫层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
(1)湿陷性黄土厚度≤3m地段,采用挖除换填或冲击碾压法加固地基。
(2)饱和度Sr≤60%的湿陷性黄土,当其厚度为3m<h≤6m时,采用强夯加垫层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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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地基;
湿陷性黄土路堑基床底层上部换填1.2m厚的级配碎石(侧沟下0.5m及侧沟平台换填级配碎石封闭垫层),其下采用换填法、强夯(加垫层)法加固。
(1)一般路肩以下湿陷性黄土厚度小于3.0m时,采用挖除换填法处理;换填范围含侧沟平台。
(2)路肩以下湿陷性黄土厚度小于6.0m且强夯对边坡稳定性影响较小时,采用强夯加垫层法处理,处理范围含侧沟平台。
七、过渡段施工控制
过渡段与相邻路堤作为相同施工区段同步填筑。
严格控制路堤与相邻过渡段的填筑厚度和填筑长度,并保证过渡段采用形式满足设计要求。
过渡段与路基同步采用重型压路机碾压,不能使用重型压路机施工的部位,采用小型压路机配合冲击夯进行压实。
八、工后沉降控制动态施工
工后沉降值,是造成路基沉降变形的主要因素,控制了支承路基的地基的沉降,也就能控制轨下基础的变形。为有效地控制工后沉降量及沉降速率,通过加强日常检测、监测来控制动态施工,分别在软弱土层地段和高填方地段及台尾过渡段均设置观测断面,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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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观测控制标准和随施工进程而定的观测频次及观测精度,及时绘制填土—时间—沉降曲线。一方面控制填土速率,保证路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避免施工控制不当而产生过大附加沉降。同时,根据沉降观测资料及沉降发展趋势、工期要求等,采取相应的措施,路基质量采用K30值和孔隙率双指标控制。
九、过轨作业安全措施
因施工需要将施工材料、设备跨轨运输时,应从既有道口或桥涵下面通过。经过既有道口时,应听从道口看守人员指挥,遵守道口安全制度。
需要在既有线的桥下或涵洞(非正式立交)通过施工机械或运输车辆时,应事先与有关工务段商定安全措施,必要时在桥涵前的通道上设置黑白相间油漆标志的限界架方可通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除设置在桥下或涵内的临时通道设施,并恢复原有排水条件。
如需跨轨运输一般轻便施工材料机具(一人或两人可挑担的)应集中固定地点派出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路工担任防护。在站内跨轨作业,应按规定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办好登记手续,按规定设置防护,方可组织跨轨作业。
挑、抬、运施工弃土、弃石过轨,应在作业地段两端设防护人员并将道床覆盖,以防道床污染,施工完毕后,清除杂物,必要时要清筛道床。
过轨作业人员,在列车距离工地800m前及时下道避车。各种机具材料下道后,应放置稳妥和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确保行车人身安全。
十、与运营并线地段机械作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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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机械作业或停留过程,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为防止机械侵限,施工地段与运营线基本等高时,应在靠运营线一侧每10~20m设一根高出地面0.8~1.0m标志明显的限界桩,并选择较宽阔的地段作机械转头或会车地点,以防止因地形过窄,机械转头或交会时侵限。
翻斗汽车在运营线旁运行时,严禁将汽车翻斗升起。
十一、关于维护既有通讯信号水电等设备的措施
施工前,应按技术交底和现场交桩资料,划定施工红线后,约请建设单位和工务、电务、水电段等有关单位,共同到现场对施工范围内或可能影响通讯信号、水电等既有设备正常使用的情况进行调查。工务、电务和水电部门应积极提供既有设备的情况和资料,特别是地下电缆、管道等隐蔽工程的情况,共同商定确保上述设备正常使用而必须采取的保护措施或迁移方案,然后由施工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和编制预算,经报批后,组织施工。如因施工需要停用“三电”设备时,应由施工部门提报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在电力杆周围3m范围内,不准挖坑、挖沟、取土。如在电力杆附近铲土、推土时,必须保证建筑接近限界符合《电力维护规则》的规定。
电力杆两侧各10m范围内和地下电缆两侧各3m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禁止施工车辆在电力线跨度最高点至地面不足4.5m的地段通过。
如必须通过,应向电力部门申请办理电力线升高手续,并制订安全措施后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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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设施情况不明不得施工。严禁在接近地下电缆线路左右各2m的地面进行钻探、挖土、堆土及压路等机械化作业,并禁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碴等,或倾倒含酸、碱、盐类的物品。
在施工挖坑、挖沟、铲土时,应保证不影响“三电”设备的正常使用,不能造成设备隐患。
不得向电杆、电线、横担、信号机柱等设备上抛掷杂物,或搭挂各种临时电力线、广播线、电话线时,应报请产权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
在站内施工,未经车站值班员和电力人员同意,不得动任何电务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和电务人员同意利用列车间隔施工时,应在电务施工中严禁拨动(或摇动)已锁闭的道岔或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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