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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范例

来源:九壹网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范文1

关键词:制度 安全 实施过程 社会 作用

中图分类号:TU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c)-0152-01

的生命是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目前,在我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提高国民安全意识,才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安全监理尤为重要。如何在建筑施工中加强安全监理,是我们要探讨的重要内容。对此,特作如下阐述。

1 建立建全安全监理责任制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后,安全监理成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的一部分,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必须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规章,及安全监理网络,明确安全组织机构,并保证正常运作;建立健全监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制定安全监理考核制度和奖罚制度,并依据工程项目的进展进行动态考核、奖罚。

工程项目监理部作为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直接承担安全监理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的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真正实现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安全监理作为监理工作之一并始终贯穿于工程项目监理的全过程。

2 完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即定期学习与培训、填写安全监理记录、安全监理月报、工地例会纪要、来往信函、工作总结。

第二,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审查制度。

第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第四,日常安全巡视制度。

第五,安全旁站制度。

第六,紧急情况处理与安全报告制度。

第七,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公司内部专项检查制度。

第九,年度安全监理工作考核考评制度。

3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中安全施工内容的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结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能否满足工程施工的安全需要。

(2)施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是否全面。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开挖深度超过3m基坑开挖、搭设高度超过5m及以上的模板支撑、搭设跨度10m以上的砼模板支撑、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等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可行。

(6)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生活区与施工区是否分离。

(7)临时用电、施工用电施工方案。

监理规划中体现安全监理的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真在落实安全施工方案的内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状况。

4 安全监理的过程控制

安全生产贯穿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安全监理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工作方法,依据工程建设的特点,主要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

第二,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建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专业人员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监督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第五,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和评价,并对其审核。

第七,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业施工方案及工程应急救援抢险方案。

第八,审查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九,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审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条件以及特种设备使用证、技术监督颁发的检验合格证。

第十一,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执行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规定。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设者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不尽责者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人的不良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因素、管理缺陷等安全事故的诱因,要留心注意,发现情况出现及时消除。对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五种事故: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事故,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对照监理的工程,排除事故发生的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做好对施工现场动态安全的控制状况。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范文2

【关键词】:监理 安全 职责 管理 作用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担负着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管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帮助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搞好文明施工,不致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被追究监理失职之责。

监理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责任感要明晰,万一因失职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监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设监理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因失职发生了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或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更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违法或犯罪的后果。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三、实际存在的问题

1、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模糊不清,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未真正落到实处,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监理队伍和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掌握和理解不到位。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知识经验、能力、工作方法和策略不灵活。原则性不强,迁就施工单位,害怕建设单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

2、监理单位资质挂靠,人员不到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在岗。有的虽然在场,但责任心不强,形同虚设,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督促整改不力。

3、未将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没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安全控制要点、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没有纳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没有预先控制的措施,心中无数,对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不清楚。没有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对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深基坑、高支模、卸料平台等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没有建立健全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制度,或者虽然有也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5、没有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对总、分包单位和平行分包的单位的管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协调好各参建主体的关系。

6、没有对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管理控制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费用进行有效监理。

7、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四、如何更好履行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发挥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

1、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交流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它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3、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

4、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增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在施工监理程序中补充安全文明控制章节,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进行有效控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5、加强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与其在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能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只有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工程才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6、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作为施工安全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项目监理部首先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工作,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种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施工中,监理部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要心中有数。

7、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的是态度。只有工作态度端正了,才能集思广益,积极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从而切实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范文3

1.1审计制度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作用由于公路建设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资金流动性强、建筑产品多样化、管理层次复杂、地理位置分布广泛、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性大等特点,要实现投资者与公路建设企业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必须通过良好的审计监督机制对项目进行严格、高效的控制。审计单位是否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将信息进行合理分析并及时反馈供领导层决策,在有效监督企业建设、经营活动的同时为企业服务,已经成为审计单位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的关键。

1.2公路建设工程中审计工作的现状与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近年来,随着公路行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审计工作在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企业增收节支和完善制度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审计实践中也同时存在着人为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其他潜在危险等问题,可能导致领导层的决策方向的偏离和管理效率的降低,危及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产生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

1.2.1审计部门独立性不强独立性是审计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的前提条件,然而一些企业的审计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员工,本身就隶属于企业的财务部门,独立开展工作的难度很大,干预或干扰审计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面临不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和利益诱惑时,缺乏独立性的工作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的审计风险。

1.2.2审计制度不完善在现代管理理念不断更新进步的今天,企业审计制度也应随之不断改进,加强对审计工作自上而下的重视和支持。作为一种为管理者服务的内部管理行为,审计工作可以为企业提供大量的导向性信息和建议,然而目前的工作中,公路建设企业的审计工作往往只重视其监督作用和控制作用,而对其重要的服务功能缺乏认识,导致工作重点发生偏差。此外,审计工作中方法过于单一、审计技术落后都可能导致评估误差等风险的产生。

1.2.3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不仅需要审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经验,更涉及到工程、机械、建造及评估等方面的知识。。企业上下对审计工作缺乏重视、专业培训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背景下,公路建设系统中的综合性审计人才不足、审计人员缺乏责任感等问题都是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因素。

1.2.4审计介入深度不够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足和被审单位的不配合往往导致审计介入的深度不够,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审核往往很难把握。由于难以对隐蔽工程的相关情况进行详尽的了解,审计只能以工程签证和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为准,若被审单位内控机制不完善,存在资料缺失或失真问题时,审计风险就会明显增加。

2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审计工作的力度与质量

2.1大力开展审计部门的人员队伍建设应强化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使之在工作中采取主动措施防范和规避风险。。

2.2完善审计部门的制度管理审计制度的完善是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首先,应增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建立双向承诺制法律责任制度、审计听证会制度等一系列有效制度明确审计人员的相关权责,规定好审计工作的完整流程和保证会计等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具体措施,并与各部门、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及法律责任挂钩,在行之有效的工作绩效评估机制下,真正形成激励和威慑作用,以减少审计风险的发生。企业应对审计工作的程序给予严格控制,不能因为过分控制审计成本等原因而减少必要的工作环节。此外,还应建立各项审计评估结果的反馈机制,使科学的审计信息成为指导企业决策的重要标准,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2.3运用严格、有效的审计方法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审计工作时效性强、工作量大、检查范围广、事前保密性强,不适用于传统的审计工作方法,而应采取提前介入、全程把关的方式减少舞弊现象,提高审计质量。首先,应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参与招投标工作,并在信息评估、投标报价评估、合同管理措施评估及大宗物资(如沥青、钢材等)的采购等环节加强监督工作。其次,应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验证,并依据国家公路建设方面的规定,仔细审查施工过程有无多计工程量、重复计量、不合理变更、多计取费用、乱摊销费用、挪用转移公路建设资金等现象,严把决算审计关。如遇到一些地形较复杂的高填、深挖及弯道较多的路段,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对部分路段恢复中桩,以便进行审核核实。回复中桩后可以从纵、横断面进行核对纵坡及中线距离、横断面土石方量。对路面基层及面层应检查定额配合比及设计配合比、施工配合比的差异分析及其原因,确保评估的可靠性。在评估信息的管理中,还可利用计算机软件建立经费收支、评估结果及工程档案等数据库,以便于审计监督工作的连续开展,提高工作效率。

2.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公路建设审计的依据来看,当前的法律法规除对审计的范围有简单说明外,均没有明确审计具体的介入深度和范围,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因此,审计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建立法律规范,赋予审计人员明确的权限范围,落实公路项目的审计细则,改变审计工作的被动局面。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范文4

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难点及建议

1建设工地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和手段不健全

由于建设工地的临时性、流动性,消防监督管理中难以象对待重点单位一样建立固定的监督抽查、排查模式。一些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工地更远离城市建成区域,难以纳入消防机构监督视线。建设工地随着工程进度推进,施工现场及服务生活区域内一些临时建筑以及务工人员随时间变动较快。一些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还未及落实,施工已经结束,施工队伍已撤离现场。新的施工队伍进场,又会产生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手段始终被动滞后。

2建设工地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突出

建设工地设置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临时建筑,大多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尤以彩钢板活动板房为常见。由于彩钢板芯材多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至2012年10月以来,全国共发生彩钢板房火灾694起,造成26人死亡、2人失踪、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45万元,过火面积7.8万m2,受灾户数309户。因此建设工地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已非常严峻,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程建设。2.3建设工地消防管理法规不健全针对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现状,2011年建设部和公安部颁发了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从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设计、临时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技术和管理措施,全面建立了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体系,终于使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得以有章可循。但是该规范仅仅是技术标准,而非法律法规,消防机构在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尚无有效的法律手段强制建设单位予以执行。例如该规范4.2.1条提出了对施工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必需使用A级材料等硬性要求,这是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最有效的技术手段。但是建设单位在搭建临时建筑过程中不需经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即可实施,难以保证临时建筑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设置搭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行政审批,又将增加建设单位审批程序,不符合政府职能改革和转变趋势,实际上在各级立法机关也难以通过。因此亟需立法创新强制施工单位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机制,才能彻底扭转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被动局面。

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立法实践

当前,立法建立和完善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成为加强这一领域消防监管,称补法律空白的当务之急。2011年以来,笔者有幸参与了重新制订地方消防法规《贵阳市消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细化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相关条款,初步完善了地方法规机制。该条例已于2012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简单介绍一下该条例中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条款,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1细化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贵阳市消防条例》在“消防安全责任”一章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二)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保持消防通道、水源、器材、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上位法中对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以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进一步细化,并结合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等工作要求也纳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使这些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在法规体系中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

2明确违反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贵阳市消防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这些行政处罚条款中,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设置了不附前置条件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事项涉及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的硬件基础,其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将决定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这些事项无法也不必交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只能由行政强制力进行事后监督。此外,施工单位拥有较多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建设行为本身也是在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技术标准也是其应有义务。设立简便有力的行政处罚,必将有利于消防机构执行及时的事后消防监督,结合上位法赋予的对火灾隐患单位部位查封等行政强制手段,消防机构将取得有力的法律手段,对此类违法行为产生震摄效果。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 责任制度

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工程质量检测是人们对工程质量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

1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1.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2.1 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则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1.2.2 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1.3 检测与实际施工现场脱节。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送检过程是否合理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真实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这导致了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弄虚作假是常有的事,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

1.4 报告更改问题。

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1.5 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5.1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1.5.2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2.1 加强立法,规定检测机构为建设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在享受一定权力的同时,还要履行应有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检测机构应当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建设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之后,作为第六方责任主体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材料的质量风险责任,而不再互相推诿。作为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就会确立合理的材料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的有效方式;就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检测单位将逐步提高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这将有利于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信息监管平台。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缺少科学的检测方法,就难于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管。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测机构的行为。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这是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证的必备条件;规定中的“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

2.3 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4 建立建设单位委托机制。

检测业务施工单位委托机制,对于检测单位来讲,施工单位是它的客户,在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现状下,提供不利于客户的数据等于赶走客户,在共同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检测机构选择公正性。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同时为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诸多隐患。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检测机构,从根本上理顺了业务委托方与检测机构间的利益关系,这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有利于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的发展,同时为规范检测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

2.5 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养机制。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范文6

关键词:工程 , 新模式,质量监管

Abstract: the socialist market system is a legal system of the market system, and now some of the quality assurance link has not legislation, some construction regulations of execution is not strong, make law enforcement in the process of enforcing not for specific operation of the legal basis, lead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all parties, legal responsibility supervision procedure is not clear,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ifficult to implement, enforce the law behavior not unified problem exists, the impact of the supervision work of justice, authority. This article from the practice, puts forward optimum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improve.

Keywords: engineering, the new model, the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当前的工程建设实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建筑市场尚不完善的现状,促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提高与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有新的思考。

1、当前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1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体系,而目前一些质量保证环节没有立法,一些建设法规的执行性不强,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导致了责任各方对监督程序、法律责任不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难落实,执法行为不统一的问题存在,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1.2现行监督机制还存在责权不一致的问题。近几年,由于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引资项目,究其原因就是行政干预难以抵挡,质量监督机构缺少足够的自由裁定权和行政处罚权,影响了执法的时效性。

1.3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商成为推动建设市场运转的根本动力,而开发商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因此,对开发商如何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使之成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主力军成为监督管理部门首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具有合格资质的监理队伍不足, 建设市场的管理跟不上,致使监理单位出现外聘监理人员多、离退休人员多、无证人员多以及同体监理等现象,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施工企业越级承包,非法层层转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工程质量。

1.4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权威性得不到体现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2、新形势下,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1 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有了健全的制度,才能使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影响。各项制度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监督机构内部督察制度、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质量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布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制度、学习考核制度等等。

2.2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特别要以建设单位为源头,坚持以预防为主。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

2.3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采取不定期、不告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容易出现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工作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抓住要害,注重反馈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起到警示作用,对工程质量实现多层次、全方位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4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监督和指导,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扭转被动局面。

2.5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6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7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提高监督工作科技含量,用科技武装监督手段,用科学数据说话,杜绝质量检查的主观性,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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