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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应如何报送

来源:九壹网

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审核的前提条件。应当报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授权委托书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协商情况及集体合同条款征求职工意见的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风险提示】从当前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普遍存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不及时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行,可能会引起各级劳动部门的高度重视,需要及时上报。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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