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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说明

来源:九壹网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总局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及市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锡地税函〔2010〕18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操作流程要求

1、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由企业提出申请,管理科派员对企业调查、评估、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来完成核定征收工作。不可对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办理征收方式的鉴定手续直接进行核定。

2、对上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企业,今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在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改为查账征收,由管理员通知企业并帮助、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预缴、汇缴申报表。

3、凡2010年已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对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经核实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经分局集体审议可改为核率征收;凡上年度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已实行核率征收的企业原则上也不再改变,但经核实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改为查账征收;凡2010年度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或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无论收入多少(非正常经营因素除外,如:一次性收入、投资收益等因素),一律

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对不改变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操作上也将从简。 二、附报资料与通知书发放

凡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和当年改变征收方式的,都必须进行征收方式的鉴定(填鉴定表)并走3.0系统流程。对涉及当年改变征收方式的还需报送下列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2010年度财务年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5)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或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报告、调查报告。

除2010年、2011年均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外,其余均要对其核发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

三、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基本为: 1、农、林、牧、渔业3%;2、制造业5%;3批发和零售业4%;4、交通运输业10%;5、建筑业8%;6、饮食业10%;7、娱乐业20%;8、其他行业10%。

但上年度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合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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