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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九壹网
关于开展2012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税政股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8 更新时间:2012-6-13

各纳税人:

依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省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1号、邢台县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邢县地税发【2011】5号文件之规定,县局于2012年6月份开展2012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征收方式核定的纳税人及报送资料

1、201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亏损和未达到所得税贡献率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报送资料为征收方式核定表一式三份,并附汇算清缴情况审核表。2012年新办企业未核定的应一并报送。

2、2012年拟认定为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全部进行征收方式核定。报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一式三份。定率征收的不再核定2012年征收方式。2012年新办户未核定的应一并报送。

3、建筑安装企业(查账和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全部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

4、亏损企业要按照省局亏损企业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9】31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证明其亏损真实性的审计鉴证报告。

5、零申报企业、达不到所得税最低贡献率企业原则上也要出具中介机构所得

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汇缴评估报告。

二、报送时限

纸质文书、汇算清缴情况审核表及评估报告于2011年6月20日之前报送,电子文书待县局审批纸质文书后,于6月26日至30日集中审批。

三、工作要求

1、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必须手工填写,保证字体工整,不得自行设臵打印或者复印;纳税人签字、签章要齐全;核定表中金额单位要按照电子文书标明的金额“元”为单位填写;纳税人上年度的收入总额、上年成本费用额、上年所得税额要与汇算清缴数据一致;上年征收方式要据实填写。以上内容未按规定填写,县局不予审批。

2、建筑业、房地产、餐饮业纳税人拟按查账征收的,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及《河北省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要求执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实行查账征收。

3、对以前年度经各级稽查部门查处有违法情节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查账征收。

4、各分局征收方式核定表及调查报告,要一次性填写、收集完毕后统一报送税政管理股。

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请从税政管理股领取。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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