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桂农信发【2008】100号)
第九十一条 泄漏业务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银行现金出纳相关秘密或丢失业务库钥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广西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暂行规定》(桂农信发[2006]38)
第三十七条 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两人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的,金库钥匙不随身携带的,管库员、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出纳员未验证;离岗、未复点的,对责任人每项处以100元罚款;丢失库房钥匙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三、《广西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桂农信发[2007]30号)
第二十六条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县级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级联社报告,由县级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四、桂农信发[2011]110号附件(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服务区(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自助设备钥匙、密码管理。
(二)设备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钥匙,严禁随意放置或托人保管。备用钥匙(含保险柜、机柜、钞箱钥匙)由县级农合机构保管。
(四)如出现钥匙遗失或密码泄露需紧急启封,按现金库房钥匙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各县级农合机构应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根据情节追查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联社。
五、桂农信发[2011]92号附件(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审计处理与处罚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不按规定妥善保管库房、营业厅、资料档案柜、保险柜等重要场所、设施钥匙的,或库房、保险柜等重要场所、设施钥匙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对违规责任人分别处以300—2000元罚款,建议给予通报批评;丢失业务库钥匙,泄漏业务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现金出纳秘密的,对违规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3000元罚款,建议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罚款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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