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兽性大发 强奸前女友获刑3年
分手后是否还能做朋友,我们暂且不论。但是一男子酒后深夜骚扰前女友,并将其强奸,法院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日,王全(化名)和小丽(化名)认识,不就后就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二人同居。同年8月31日二人发生矛盾并分手。9月13日凌晨,王全通过信息联系小丽要求找小丽,小丽没有同意,当日1时许,王全酒后来到小丽住处,在叫门未果后强行撞开房门并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全对小丽进行殴打并摔碎其手机,之后王全强行将小丽拉至附近一旅馆,在旅馆房间内对小丽辱骂约一个小时后对其进行强奸。事后,小丽趁被告人王全熟睡之际逃离。另查明,2014年12月10日,小丽收到王全家属赔偿的手机费500元,并出具谅解书。
最后,王全以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说法】
保定刑事律师认为,被告人王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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