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三、引用/应用标准 《安全生产法》 四、定义和术语
违章指挥: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约占60~70%。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较为严重,具违章指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
五、职责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拒绝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督促实施,确保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管理内容
1、员工依法有权对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公司所有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存在安全、健康问题的工作;有权并有责任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制止。
3、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完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并撤离作业现场
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无领导带班下井,员工可拒绝下井工作。
5、企业有权拒绝招录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
6、对已招录的员工,在年度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并在复训仍不合格时,企业有权不安排其上岗工作。
7、井口值班员有权拒绝未培训合格的员工下井,有权拒绝特殊工种未持证时上岗,区域安全员有权拒绝未培训合格的员工在本人责任区域工作。
8、井口值班员有权拒绝未执行“双重准入”制度的三轮车入井。
9、工人在进入工作地点时,若管理人员未履行工作前控制程序,有权拒绝工作。
10、员工拒绝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得到公正的调查,并对其拒绝的事项落实整改;
11、员工因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下拒绝工作,员工必须依据单位
规定的程序提出,不得私自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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