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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称中国海洋调查船驶入钓鱼岛水域

来源:九壹网
日本称中国海洋调查船驶入钓鱼岛水域

——谈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一些看法

日本海上保安厅本月15号表示,中国海洋调查船东方红2号驶进钓鱼岛水域。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海上保安厅的飞机,15号下午1点20分发现中国海洋调查船东方红2号,在钓鱼岛西北偏北约48公里,并且拖有5根缆绳。日方称那里是“日本专属经济区”,所以通过无线电向东方红2号,要求停止在有关海域调查,日方称东方红2号答覆“停止调查”。东方红2号在下午4点20分左右收起缆线,日方之后未有再跟踪。日方说,这次是自今年7月以来,第6次发现中国海洋调查船在钓鱼岛水域航行。

如果说钓鱼岛海域是日本的专属经济区,那么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日本就拥有对钓鱼岛海域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中国在该海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日本同意并受其监管,日本海上保安厅出动飞机驱逐中国海洋调查船这一行为也就无可厚非。但事实上至今为止,钓鱼岛及其相关海域的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双方争议的焦点,国际社会对于这一海域的归属问题也是态度暧昧不清。所以日本在这一敏感区域主张行使自己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尤其是使用军用飞机驱逐,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极易引发双方冲突。

当然冲突由来已久。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

“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各种国际文件均明确指出,台湾及其周围岛屿归中国所有。其中日本政府却将附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以归冲绳县管辖为借口由美军占领,并私自交给了美国托管。由于琉球群岛(冲绳)被美国托管,因此钓鱼岛也成了美军“靶场”。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又叫《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并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1971年6月17日,日美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 由此可见钓鱼岛问题已不仅仅是简单的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还牵扯到美国、台湾,这也加剧了这一问题的解决难度。再加上近年来,钓鱼岛附近海域海底被传蕴藏有大量油气资源,中日双方更加紧了对这一海域的争夺。

从目前来看,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先来讨论“无主地先占”,在国际法中无主地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那么显然钓鱼岛不满足这个条件。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

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已被清国命名,日本政府的觊觎之心“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因此先占也是不成立的,若论先占中国要先了好多年。至于日本提出的另一个依据“时效取得”,相比于“先占”,它不以善意取得为前提,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另外它所占有的是别国的领土,且这种状况得到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自然日本占有钓鱼岛不是以善意为前提的,而是蓄谋已久的恶意侵占、趁人之危。但是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默认,中国一直在提出严正抗议。比如1951年日美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中国就作出了强烈反应,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还有 自1970年代开始,华人组织的民间团体曾多次登岛或试图登岛以具体行动宣示主权,即“保钓运动”。这些都能有力地驳回日本所谓的依据。而且就“失效取得”本身而言,在国际社会上也是存在争议的。如1909年瑞典和挪威之间“关于格里斯伯达纳海上边界仲裁案”、1928年美国和荷兰之间“关于帕尔玛斯岛仲裁案”都认可了时效的概念,但是,1959年国际法院在“荷兰和比利时边境某些土地案”的判决中就否定了荷兰以时效取得有关土地领地主权的要求。因此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是站不住脚的。真正让

日本在钓鱼岛之争中处于上风的是日本对于该岛的实际控制,还有美国的暧昧态度。如1971年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后,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由此还发动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迫于舆论,美国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可是行政权依附于主权,美国的这一表态无疑也给了日本一个借口。

反观中国,一方面民间“保钓运动”热情高涨,而另一方面政府却持谨慎保守的态度,只是一再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种论调反击日本,而在国内法里规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领土,也不足以获得国际法的支持。因此中国要想取得国际社会的支持,需要更积极主动,从国际法的角度寻找法理依据。

杨瑾 111030094 法学院 20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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