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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在强险内子以赔偿

来源:九壹网
2013年第8期总第621期 以案说法 毛心之失祸从 出 梁某是内蒙古有色金属勘查局 某工作队的合同制化验员。201 2年9 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认 月,梁某用矿泉水瓶私自从单位装了 半瓶化验用过的废酸(经过稀释的盐 酸和硝酸的混合物,俗称“王水”),想 疏通自己家的下水管道。他从包头市 东河区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由于震 荡导致废酸从瓶子里喷出,自己的衣 服溅上了废酸,后边的乘客马某吸入 挥发的废酸气体,任某也被废酸喷溅 到脚面上,其他乘客以为发生了爆 炸,纷纷离开了公交车。事情发生后, 梁某去包头市第三附属医院就诊,被 诊断为酸烧伤,乘客马某和任某也不 同程度受到废酸伤害。 为,本案被告人梁某本无伤害 他人的故意,只是想利用废酸 的腐蚀性疏通自己家的下水管 道。可是作为专业人员,应当能 意识到腐蚀性物品的危险性。 但是,被告人梁某将有腐蚀性 的危险物品废酸携带到公共交通工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 及公共安全罪,判处管制一年。 梁某对此事后悔不已。本案提醒广 大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千万不要 携带腐蚀性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否 则一旦出现问题,不仅给自己和他人造 具上,并且发生喷溅,伤到了自己及 其他两名乘客。梁某非法携带腐蚀性 物品,进入公共交通工具,且发生泄 漏,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 定的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 全罪。经法院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 成无谓的伤害和损失,还触犯法律。圆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郭丹丹) 瞬涵驾季肇事 隆 司在绳隆雨予 贻偿 业险。贾某便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 社会公益的性质,强制保险法律法规 2012年5月的一天中午,贾某 在乌兰浩特市某饭店与朋友一起吃 饭、饮酒后驾驶轿车去上班,行至某交 叉路口时,将人行道上行走的刘某撞 倒,致其受伤。经公安机关酒精定量检 测报告证实,贾某系醉酒驾驶,负此次 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的 损伤程度为轻伤,住院治疗3个多月, 花去治疗费44800多元。兴安盟司法 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 明:刘某的伤残等级为VIII级,后续 治疗费为600O一8000元。 案发后,贾某赔偿了刘某经济损 失47000元;刘某对贾某表示谅解。 刘某虽然得到贾某的赔偿,但赔偿数 额难以满足其治疗的需要。此前,肇事 车主贾某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 赔,但是某保险公司以贾某系醉酒驾 车为由,不同意赔偿。为此,贾某向乌 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 保险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违反道路 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 人轻伤,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 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鉴于贾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与受害人 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根据《机 动车车辆保险条款》规定,饮酒或服 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者责 任商业保险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 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 贾某醉酒驾车肇事违反了合同,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故刘某要求某保险 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不 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同时,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公共服务或者 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故刘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判决:被告 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 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某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宣判 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 本案提醒机动车驾驶者,饮酒后 不要侥幸驾驶机动车,否则一旦肇事 害人害己;再就是机动车主一定要按 时缴纳强制险,强制险是国家强制规 定的险种,是专门为不特定第三人准 备的救济途径,车辆一旦肇事,第三 人即应获得救济。囹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刘俊宏) (本栏编辑/麦力斯) 围网站:http:#www s.goV_cn邮箱:ddjyzzncb@1 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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