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积极推进纪检派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来源:九壹网


积极推进纪检派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派驻纪检机构统一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进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体现了党中央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顽强意志。纪检派驻机构改革是大势所趋、形势所迫、任务所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环保系统如何实现纪检派驻机构改革,使派驻机构沉下去、硬起来、监到位,充分激活派驻的力量和作用,是摆在省级派驻机构当前的重要课题。 现行派驻体制机制有待理顺和完善 长期以来,派驻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大力推进纪检工作“三转”的进程中,现行的派驻体制有待理顺和完善,比如在覆盖范围、职责定位、日常监督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不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乏力的问题在派驻机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主要问题和现象有: 一是职责定位不清。监督执纪问责是派驻机构的主业,过去,派驻机构过多地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职能泛化、主责淡化,陷入了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三转”后,由于派驻纪检体制仍未理顺,派驻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错位的问题,仍然承担一部分过程性监督工作。与从直接参与业务工作的过程监督中脱离出来,不介入监督对象的具体监管行为,把主要精力、主要工作重点放在履行纪检职责上来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是队伍素质不高。派驻机构普遍存在人员年龄偏大、工作经历单一、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偏少的问题。随着“三转”要求的落实,一些纪检干部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派驻机构人手不足和业务素质能力不足的双重问题一直影响着工作质量。 三是归属认同感不浓。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纪委请示汇报少。在履职中往往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发生的腐败问题、行风问题不是协助纪委坚决查处,而是替驻在部门讲原因、说好话,甚至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 四是监督力度不强。依照现行的派驻机制,派驻机构在业务上受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但其工作经费、人员编制、干部升迁、年度考核和后

勤保障等仍由被监督单位负责。监督的底气不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现象直接影响了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同体监督的体制机制形成了瓶颈制约 监督是派驻机构最主要的职能,虽然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较多,但是实际效果不佳。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顶层设计对派驻机构的工作特点和难点研究不深,领导、指导和管理不够的客观方面,也有派驻机构自身履职不到位等主观因素。但究其主要成因,笔者认为是同体监督的体制机制形成了瓶颈制约。 一是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目前,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已经明确,要接受同级纪委的领导,工作对同级纪委负责,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但现实是派驻关系依然没有理顺。突出表现为纪检组长既是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负责人,又是驻在单位的班子成员。成为党组成员当然有利于纪检组长参与集体决策,拥有投票权而不仅仅是列席会议,但是其又要服从党组的决定,这是个矛盾。派驻纪检组长担任党组成员,实施的是同体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难、对“一把手”监督难等现象。 二是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依附关系没有解决。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经费、保障、退休、任免、奖金都由驻在部门负责,这种半同体、半异体的关系使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依附过于紧密,限制了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致使其作用大打折扣,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是派驻机构的工作机制没有及时得到完善。“三转”之后,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确定了,但内部岗位责任及工作制度细化不够,统一管理和职责职能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工作机制不够顺畅,与纪委机关的关系不够紧密,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和工作配套制度有待规范和完善,缺乏派驻机构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亟待创新 一个成熟的监督体制必须具有以下3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对其监督的对象必须进行全面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的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用这3点衡量,派驻机构目前的这种管理体制机制明显有差距。 深化改革,是破解派驻机构监督困局的唯一途径。不改革就难以“三转”、不改革就难以办案、不改革就难以有突破。要从实质上理顺关系,让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得以真正发挥,要从以下4个方面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实质性派驻。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能在同一口锅里吃饭,不能成为利益共同体。要把派驻机构的人员从编制、办公经费、任免、工资福利、培训教育到考核管理等都纳入到纪委的管理系列,实现全面覆盖,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向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样做有助于切断派驻人员与驻在部门千丝万缕的工作关系、感情关系、利益关系,站在利益超脱、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监督。 二是实行定期任岗交流。派驻机构人员与省纪委机关人员享有同样的交流资格,既可调入委(厅)机关工作,也可调入巡视组工作,也可实行派驻部门的交流。把纪检干部用好用活,加强派驻纪检干部的交流、提拔、使用力度,切实解决流不动、转不开、出不去等问题,全面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要制定派驻部门纪检干部的准入管理办法,入门要有门槛、有条件、有程序。对各地各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全面考察,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敢于监督、敢于担当、敢于办案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岗位,为加强派驻监督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还要统一打造案件查办人才库,有计划地选调一批熟悉经济、法律、审计、纪检监察业务的干部,统筹考虑派驻机构人员的结构配置和梯队建设,从源头上优化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四是实行规范的运行机制。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干部管理、工作程序和工作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部门、派出纪工委的关系和各自职责定位,更好地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充分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形成整体推进的合力。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领导体制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不断探索和完善,“派”的权威才能树起来,“驻”的优势才能发挥好。 作者系驻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组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