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为加强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提高技能水平,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组织领导
1. 本制度由医院放射科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2. 医院放射科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执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第三节 职业健康检查
1. 所有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入职前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放射影像学评估等。
2. 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包括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甲状腺功能等项目。
3. 工作人员从业满五年后,增加一次心脑血管检查。 第四节 职业危害防护
1. 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包括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2. 工作人员需要定期接受防护设备使用和维护培训,确保正确使用。
3. 对于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如放射线、辐射源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节 轮岗管理
1. 为减少长时间接触放射线对工作人员的影响,实行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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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人员每两年需要轮岗一次,不同岗位之间的轮岗周期为半年。
3. 轮岗期间需要进行专业培训,确保顺利过渡。 第六节 疾病防控
1. 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增强预防意识。 2. 工作人员发现自身有疾病或不适应症状时,应及时向医院放射科报告,不得隐瞒。
3. 医院放射科应定期开展疾病筛查和健康宣教活动,提供必要的疫苗接种。
第七节 应急处置
1.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掌握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2. 发生放射泄漏、辐射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 医院放射科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节 保障措施
1. 医院放射科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保险,保障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或意外事故时的各项福利待遇。
2.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发生职业病或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医院放射科报告,由医院落实相关保险保障措施。
第九节 法律责任
1.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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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放射设备、泄露辐射等严重违法行为,将由医院放射科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节 附则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医院放射科负责人同意后进行。
2. 对于未尽事宜,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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