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看”法】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未书写,即代书遗嘱。
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规定了比自书遗嘱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不但要求内容明确和形式具体合法,还要求至少有两个见证人,现实生活中因代书遗嘱发生的纠纷,多是因为代书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引起的,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案情介绍】 一、代书人找不到
王重与前妻生有王春和王文两个子女,后与现任妻子李君生下女儿王广。2008年王重病重住院期间,由王广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王重名下两套房屋全部归王广继承。王广专门请了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王重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字。王重去世后,三子女因遗产的问题发生纠纷。王春和王文将王广诉至法院。
本案中,该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该为代书遗嘱。虽然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两位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但是代书人即打印者为打印店工作人员,后调查发现该店员不知所踪,且没在立遗嘱的现场,无法确定其代书人身份,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见证立遗嘱人表述对财产处理的陈述并在遗嘱上签字的全过程。最终,法院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
二、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关键
王京老人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王京去世后,其大女儿持父亲的代书遗嘱,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亲的房产。落款处分别有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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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
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人的印章及指纹,还有见证人的签名、代书人的印章、立遗嘱时间。
其他四个子女大为吃惊。为了查清事实,法庭传唤了遗嘱的代书人出庭作证。代书人陈述,当时是大女儿请他去做代书遗嘱的,代书的内容也是按照大女儿的陈述打印好后带给王京并向他读过的。但记不得当时王京老人是否签字,捺手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代书遗嘱并非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的王京的口述制成,而是根据继承人的大女儿告知内容打印制作的,不存在代书人根据被继承人口述设立遗嘱的事实。而且继承人的大女儿告知的内容是否就是被继承人王京口述的内容,也无法证实。王京是否本人盖印章或捺手印也无法证实。所以王京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更正。 三、利害关系人见证
韩老先生一直和女儿韩女士一起生活,儿子韩先生时常来探望。韩老先生去世后,两个子女为了房产打官司。韩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由韩老先生的女婿即韩女士丈夫陈先生代书,明确韩老先生名下房产归女儿,下方有韩老先生签名。韩老
先生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遗嘱还注明了日期。
本案中,虽然该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即代书人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
四、见证人事后签字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病重后由儿子照顾。因为老人的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房产。他请来好友老张,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打起了官司。法院调查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立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初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 【温馨提示】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会达成被继承人的最后心愿,而一份不完美的代书遗嘱会让继承人之间产生猜疑、争执、怨恨甚至对簿公堂,在立代书遗嘱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代书人必须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 3、代书人书写完毕,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
4、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自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应该是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 5、签字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被继承认可、见证人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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