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办理流程
备案流程:
一、 产生单位通过登陆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进入
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如图示),注册账号实施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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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成功后,打印并提交,之后产生单位凭以下4份资料 1.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 2.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4.窗口申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报至窗口(金山区龙山路555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D208环保局窗口)开通账号。
二、 产生单位开通账号后登录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网上备案,进入系统后选择:市
内转移/新增。(如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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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完成后打印(2份)并提交,之后产生单位凭备案表和其他备案材料至窗口(金山区龙山路555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D208环保局窗口)办理备案申报。
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1.首次备案需要提供以下(1)-(5)项材料: 下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公章。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计划)备案表一式二份(市管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
跨省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备案表一式三份);
(2).备案表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合同的复印件;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平面图(标注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自行处
理处置设施名称和位置);
(5).新、改、扩建项目在首次备案时还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有关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篇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环评需加盖骑缝章);
2.非首次备案(无新改扩建项目,法人无变更)需要提供以上1-2项材料。若有新改扩建项目,需要提供
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主要是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外产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等。
转移联单(电子化)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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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问答
问:企业如何开通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帐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凡初次使用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凭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网上系统注册申请(法人代表签字)、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以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科(金山区龙山路555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D208)办理开通账号。
问:企业注册在A地,办公场所在B地,危险废物设施产生在C地,应当向哪个地区的环保部门申报备案及转移联单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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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本市污染源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危险废物设施产生所在地为准,应当向C地的区县环保部门申报备案和转移联单申领。
问: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申报备案有效期如何界定?
答:根据《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有关处理处置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与备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去向、期限相符。即处理处置合同、运输合同等相关材料的期限应同时有效,否则,以报送材料中最短的合同期限为备案有效期。
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变化,需及时变更信息并报环保部门。 问: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未完成申报备案,可以先运行转移联单吗?
答:不可以,产生单位必须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的申报备案,才可以进行转移联单运行。
问: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网上备案,还需要保存纸质备案表吗?
答:需要,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审核确认后,打印备案表(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企业和试点区县环保部门各自留存一份。
问:危险废物转移运行电子联单,还需要纸制联单吗?
答:需要。危险废物转移时除完成电子联单报送外,纸质联单需要打印盖章并签字(一式三份)随车运行,而且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利用单位需按国家规定分别保留纸制联单。
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联单如何运行?
答: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向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仍领取国家统一的纸制七联单,不执行电子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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