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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九壹网
小学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师生员工有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督促学校各级管理

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本校的(包括师生在校外的活动)突发事件有责追究制度。

第三条: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具体管理责任人,学校发生突发事件,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上述校长、副校长负有领导责任,将视责任性质予以追究。

第四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有责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2、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上岗证或存在影响安全工作的病症的; 3、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4、对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5、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

6、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 7、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学校将对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分析,对有责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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