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长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乙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
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二)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双方约定方式,每月核对账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在双方银企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
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荐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
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接受甲方审核,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乙方应以实名在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为单位的,应根据国家法定管理机
关登记的名称开户;为个体工商户的,有登记注册名称,以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名称开户,无登记注册名称、其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为“个体户”字样和经营者姓名组成。
(三)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四)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
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
(五)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预留银行签章
(一)乙方开户时,应将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填盖在印鉴卡上,留存甲方,
作为支付乙方存款的依据(另有协议或授权除外)。
(二)乙方需变更预留签章,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式样等证明文件,由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甲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应拒绝受理。对乙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有效期内,甲方仍对外付款。
(三)乙方有妥善保管预留签章的义务,一旦丧失,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申请预留签章的
挂失,甲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乙方丧失之预留签章,应拒绝受理;对乙方在签章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甲方仍将对外付款。在甲方受理挂失前,已经付款的,如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真实,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支付结算
(一)如乙方申请使用支票,乙方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且必须在账户存有足额资金,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程度和账户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向乙方出售支票。 如甲方同意乙方签发支票,乙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否则甲方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 (二)对乙方下列款项支付,甲方将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对乙方签发的支票、汇兑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等,甲方应凭乙方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甲方也可以与乙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甲方审核支付乙方上述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
2、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需要乙方支付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通讯费、税款等费(税),甲方根据乙方的付款授权办理支付。
3、乙方需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甲方根据贷款合同和甲方的贷款本金或利息缴纳凭证办理支付。
4、对因甲方会计核算差错而误入乙方账户的款项,乙方无权动用,甲方可根据错账冲正凭证办理冲账。
5、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转账支付的支付依据,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甲方处理乙方的付款凭证时,不依据签发时期先后,而是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先后次序支付,如同时提示多张票据,甲方按内部账务处理程序确定支付顺序。 (三)收款
乙方所有款项收入凭证需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账号相符,如乙方款项收入凭证账号、户名不符的,甲方将款项退还付款人。
乙方无权支取甲方尚未收妥的款项,甲方受理支付结算凭证的回执不表示款项已经收妥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仅为甲方受理业务的证明。乙方应以甲方入账通知作为款项已记入银行结算账户的依据,甲方入账通知由柜面或甲方回单方式送达乙方。
第七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
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十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
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十一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行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 。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
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及时处
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五)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
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
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
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未按规定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造成乙方开户资料泄露或资金损
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
(二)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
响,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数据,或提供的对账数据不准确造成乙方无法核
对账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四)乙方在开户时,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
被有关部门处罚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甲方
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无法准确、及时地为其处理
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
账户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
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未向对方作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
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一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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