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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来源:九壹网
实⽤法律基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式主要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出现违约,对于违约⼈⼀般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执⾏,没约定的根据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赔偿,那么实⽤法律基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式主要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实⽤法律基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式主要有哪些(⼀)继续履⾏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或者履⾏不符合约定的,守约⽅可以要求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直⾄达到合同⽬的。

⾦钱债务:⽆条件适⽤继续履⾏。⾦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不存在履⾏不能。因此,应⽆条件适⽤继续履⾏的责任形式。

⾮⾦钱债务:有条件适⽤继续履⾏。对⾮⾦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履⾏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强制履⾏或者强制履⾏费⽤过⾼;(3)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的或守约⽅认为满意的⽬的。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三)违约⾦

指合同各⽅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各⽅违约时,违约⽅要⽀付给守约⽅⼀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为作⽤的违约责任⽅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协商确定。但是,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违约⾦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四)赔偿⾦

指合同各⽅在合同中约定的,⼀⽅因违约给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式。当事⼈在履⾏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定⾦责任

所谓定⾦,是指合同当事⼈为了确保合同的履⾏,根据双⽅约定,由⼀⽅按合同标的额的⼀定⽐例预先给付对⽅的⾦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

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

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据此,在当事⼈约定了定⾦担保的情况下,如⼀⽅违约,定⾦罚则即成为⼀种违约责任形式。

定⾦应当以书⾯形式约定,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另外,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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