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
水缴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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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 年 月份取水量(发电量) 万立方米(千瓦时),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为 ,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 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到德化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帐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收款单位各一份,缴款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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