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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合同--范本 - 副本

来源:九壹网
 合同编号:

塔吊租赁合同

工程名称:承租方:出租方:

签订地点:

日期: 2014 年月日

塔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合同第1条所述设备(以下简称租赁设备或设备)的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租赁设备 1.1、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 塔式起重机 产权单位: 设备编号: 组装高度: 设备部件: 规格型号 总高度: 起重臂长: 1.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机组人员的操作资格,以及市建委核定的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和拆装单位的拆装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 1.3、乙方保证提供的租赁设备经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合格检测报告,技术性能良好。 2、设备交付 2.1、约定交付时间和约定交付地点。暂定乙方应在 2014年月日,将租赁设备交付到位于 2.2、甲方变更上述约定交付时间和约定交付地点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无法交付租赁设备也需要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因未能及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3、设备安装与验收 3.1、乙方应在2.1约定的交付时间14天以前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基础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并指派专业人员协助甲方完成设备基础的施工工作。 3.2、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方案并负责设备基础的施工。基础验收后将相关技术资料复印件由甲方盖章或甲方代表签名后交付乙方签收,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 3.3、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一份现场平面图,提供坐标尺寸及详细的地质资料,标明设备位置。甲方负责提供专用的一级、二级配电箱负责接通电源,提供充足的组装场地,保证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作业方便。 3.4、设备安装由乙方负责,拆立塔、装卸车、锚固、顶升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5、安装完毕后,乙方负责验收,甲方配合验收工作。甲方负责备案工作。 4、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 4.1、甲方在所有设备正常运行验收合格后 起租 。

4.2、设备租赁期限暂定为 2014 年 月 日至 2014 年 月 27 日, 设备月包干租赁费(不计加班)。塔为每月租金 元 /台(大写 整 ),进出场费 30000 元/台,(大写: 三万元整 )。

4.3、本合同价格是甲乙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报价经充分协商确定。本合同价格己经充分考虑了施工中可能遇到的诸种复杂因素和一切必需的费用。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发生其他任何情况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5、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

5.1、乙方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乙方必须备足设备易损件。租赁期间的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要求乙方应有两名以上维修人员常驻现场,设备发生故障,乙方维修人员应立即维修,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损失。乙方塔机故障维修保养要及时,每日维修时间超出5小时,扣除当日租金,因维修或保养停机每月超过48小时,因维修或保养停机按超出时间扣除相应的台班费。

5.3、乙方负责为每台租赁设备配备机组人员二人,其中包括机长一人。机组人员要接受甲方的指挥,配合施工,保证租赁期间24小时待命服务。对不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无故刁难甲方施工人员的机组人员,甲方有权当场辞退,如甲方要求在指定的时间换人,乙方必须履行,如超了时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塔机负责人定时给塔机人员开会,乙方必须安要求执行,乙方配备的机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甲方应配备足够的专职信号工、挂钩人员,且必须持证上岗。信号工不得违章指挥。 5.5因设备故障,司机操作违章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法律责任及相关部门的处罚。

5.6、多台设备作业时。甲方应制订详尽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向信号工和机组人员作出书面安全交底。

5.7、甲方负责提供住宿,保证机组人员必要的休息。

5.8、当塔吊需要锚固时,甲方应在7日前通知乙方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和需求,认真做好预留孔洞和作业平台的搭设等准备工作。塔基预埋节、附墙点锚固等由出租方负责。按甲方的要求要及时完成,以免耽误施工,否则责任由乙方负责。

5.9、乙方应保证机械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机组应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月检,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运行档案和日检、月检记录。

6、出租变更

6.1、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甲方,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6.2、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塔机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6.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移租赁设备;否则,因甲方擅自转移设备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设备保管和风险责任

7.1、从租赁设备实际交付给甲方,到设备交还乙方为止,这一期间设备保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7.2、租赁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后,最终赔付责任按照甲乙双方在事故中的实际责任负担。 8.设备交还

8.1甲方使用设备完毕,要求归还设备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或甲方交付邮局的时间为租赁费计算的截止时间。乙方收到归还设备的通知以后应在 24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与甲方办理设备交还手续。甲乙双方在清点设备以后要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各持一份。 9、.纠纷解决

9.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履约,守约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和索赔要求。收到此类资料的一方应当在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超过7天不答复视为同意提出书面资料一方的要求。在守约方通知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况后28天后不向对方提出书面资料,视为放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请求。

9.2、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先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0、甲乙双方代表及联络方式

10.1、甲方指定 为甲方的履约代表,其在履约过程中的签字与乙方盖章或乙方法宝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履约代表的通讯地址: ,电话: 。

10.2、乙方指定 为乙方的履约代表,其在履约过程中的签字与乙方盖章或乙方法宝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履约代表的通讯地址: 市 ,电话: 。

10.3、履约过程中发生文件传递应当用书面形式。可以交由对方履约代表签收,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过邮局递交。按照上述地址将有关文件递交邮局即视为文件己经送达。

10.4、甲乙双方改变履约代表,应书面通知对方。因未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法律责任由未通知一方承担

11、合同生效与解除

11.1、双方合作过程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作补充。

11.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价款支付完失效。

12、补充条款 :

12.1、因塔吊设备、塔吊司机等缘故出现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全责。并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12.2、塔吊大钩以上的钢丝绳不违规、不超负荷情况下出现任何事故由出租方负全责。 12.3、塔号、塔吊所在楼号、塔的位置见施工平面布置图。 12.4、塔吊在启用前试运行两天不计费用。

12.5、塔吊司机及修理工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自备)

12.6、乙方在塔吊安装前将安装及锚固方案交付甲方审批(具体注明锚固位置,因为锚

固点处墙体要钢筋加固) 12.7、乙方负责塔吊吊钩扁担。 12.8、乙方负责预埋腿费用。

承租方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定日期: 2014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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