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洛南县城关XX一组与张、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过洛南县法院与贵院两级法院开庭审理,申请人对于基本事实、判决依据有一些疑问,现请求贵院就(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127号判决书的疑点予以答复。
贵院判决认为:“张系未成年人,其父的户口不在该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原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给付张一半征地补偿款并无不当。”
申请人对于该判决,有几点不明:
1、张是否系未成年人与他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成员同等待遇有何关系原审既然认定张是该组村民,具有成员权益,为什么不能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2、张父亲户口在哪是否影响张的该村成员权益为何贵院会因为其父户口不在该村而判给付一半征地补偿款
3、贵院的判决从何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贵院认为的“公平原则”体现在何处张本就是该村村民,依法享有成员权益,这一点贵院在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判决只享有其他成员一半的补偿款是否能够体现公平
5、原一审的判决法律依据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贵院维持了原判,请贵院解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的性质能否作为判案的依据
申请人对于以上问题存在疑问,请求贵院能一一答疑,并请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四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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