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2.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3.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主体、内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处理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处理原则主要涉及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当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情形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欺诈、威胁、胁迫等行为、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等。在处理无效劳动合同时,法律原则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恢复劳动合同效力、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劳动者损失等。此外,相关法律规定还强调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机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至关重要,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在处理无效劳动合同时,应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采取恢复效力、支付补偿等措施。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机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至关重要,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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