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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原则与规定

来源:九壹网

交通事故处理依据的法律规定和责任划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包括单方过错、双方过错和无过错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时,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处理交通事故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其他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肯定是需要报警来进行处理的,按照责任的比例来进行划分。这是我们国家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方面的依据,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46条。

结语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如下: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逃逸、毁灭证据等情况下,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故意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事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无过错,最多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为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依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开展深度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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