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股需满足四个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法律分析
发行新股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这是对新股发行间隔时间的要求。其中募足前一次发行的股份是再次发行新股的前提,不能募足的,说明其经营的事业前景不好,可能发生亏损,甚至丧失支付股利的能力,因此,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前次发行的股份未能募足的,不得再发新股。对于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的公司要再次发新股,必须间隔一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对公司所募股份的真实用途及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有所了解,以作出自己的投资判断,间隔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发行新股。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这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支付股利能力的要求。如果公司所营事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始终处于无利或者微利的状态,不仅原股东的投资收益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他投资者
对该公司的投资信心也会产生动摇。因此,要求申请发行新股的公司保持稳定的盈利纪录是非常必要的。本项规定没有连续三年盈利纪录的公司不得发行新股,仅有微利,不足以向股东支付股利的公司,也不得发行新股。但是公司用其当年利润向原股东分派新股的,可以不受本项条件的限制,因为公司的税后利润依法扣除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额是股东应得的收益。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这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真实性的要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的法定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这些文件依照本法的规定必须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将这些文件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这些文件如果有虚假记载,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所以法律规定公司需要连续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方可申请发行新股。
四、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是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要求。公司要发行新股必须对其所营事业进行前景预测,即其所营事业的收益是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可以申请发行新股;不能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发行新股。因为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要获取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不能满足投资者上述要求的公司是不会有人愿意为其投资的,所以公司的预期利润率能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发行新股的一个重要指标。
结语
发行新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必须已经募足,并且间隔一年以上。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的前景和支付股利的能力。其次,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必须连续盈利并向股东支付股利,以展示其经营业绩和支付能力。此外,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必须真实无虚假记载,并且预期利润率需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些条件的满足将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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