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原则上不能因怀孕而解除,除非员工本人提出或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对特殊员工提供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应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法律分析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
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员工入职不满一年怀孕,是否享有合法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入职不满一年的情况下怀孕,同样享有合法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员工怀孕而解雇或歧视对待员工。即使员工入职时间较短,也不能因怀孕而辞退。这是为了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在怀孕期间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保障。如果雇主对员工进行不公平的辞退或歧视行为,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因此,员工入职不满一年怀孕时仍享有合法保护,雇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
结语
女职工怀孕期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员工本人提出或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确保她们在怀孕期间得到合理待遇和保障。即使员工入职不满一年怀孕,同样享有合法保护,雇主不得因此解雇或歧视对待员工。如有不公平行为,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雇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