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歌词商用或传播侵犯著作权,个人学习、评论、报道、教学等情况可适当引用作品,国家机关、图书馆等可复制作品,免费表演不收费也不支付报酬,临摹艺术作品、翻译作品等情况也被允许。这些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权利的限制。
法律分析
改编歌词如果商用或进行传播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的,如果只是自娱自乐一般不涉及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结语
改编歌词,商用或传播侵犯著作权,自娱自乐一般不涉及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欣赏已发表作品,适当引用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或解释问题,报道时事新闻,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文章,刊登或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学校教学、科研使用已发表作品,国家机关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图书馆等机构复制收藏作品,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室外艺术作品,翻译汉语作品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适用于限制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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