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证券基金纠纷中争议金额较大时,一般可以选择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仲裁相对来说程序简单、费用较低、时间较短,但当事人无法上诉;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费用较高、时间较长,但当事人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当选择进行仲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选择由仲裁委员会组成独立仲裁庭处理;当选择进行诉讼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争议金额超过30万元的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组成独立仲裁庭处理。但约定的争议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由仲裁委员会组成的独立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无效为由加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下级人民法院不服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九条: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处或者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仅为简单法律分析,对具体情况的处理和结果有可能会受到更多方面的影响和变化,建议在实际情况下请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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