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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特征应有哪些

来源:九壹网

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实践合同,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将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而不是转移所有权或使用权。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的特点包括:

1. 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

2.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

3. 保管合同可以是单方面、无偿、非格式合同,也可以是双方面、有偿、格式合同。

4. 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将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不会转移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保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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