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安置房的质量评价标准,并规定了拆迁安置房的最低标准。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第三款规定: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房屋建设及相关标准建设;
2.《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拆迁安置房应当符合城市房屋安全、卫生、环保、节能、防火等要求;
3.《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拆迁安置房的供暖、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4.《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或者区县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对拆迁安置房进行维修、管理和服务;
5.《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拆迁安置房质量不达标的,承建单位应当承担修缮费用。
以上依据表明,拆迁安置房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且建设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维修、管理和服务。如果拆迁安置房的质量不达标,承建单位需要承担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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