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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反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九壹网

(1)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

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2)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而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识为从合同。抵押合同中的主体是担保公司和本担保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但是,在反担保抵押登记中,银行既不是抵押权人,也不是申请人,要注意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

(3)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4)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

一、担保合同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吗

担保合同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首先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限制物权。其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必须从属于债权,其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如果主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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