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另外,应急响应机制包括防汛抗旱、高速公路、禽流感疫情、公共卫生、突发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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